探礦權轉讓合同

來源:文萃谷 3.1W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探礦權轉讓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探礦權轉讓合同

探礦權轉讓合同1

乙方(受讓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探礦權,是指甲方已經依法取得、擬轉讓給乙方的勘查區塊的探礦權。

第二章 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 探礦權名稱 。

第四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

第五條 探礦權發證機關 。

第六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臵圖

或勘查許可證拐點座標)。

第七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 。

第八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

第九條 探礦權所涉及勘查區塊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第三章 轉讓方式、價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條 轉讓方式

甲方轉讓探礦權的方式為(全部或部分權益及具體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甲、乙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具有審批權限的政府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轉讓價格

該探礦權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 )。

第十二條 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訂立後 個工作日內,乙方須支付甲方探礦權轉讓價款總額的 %,計人民幣 萬元,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如轉讓成功,定金抵作轉讓金。

(二)甲方在收到定金後,即啟動該探礦權轉讓程序。乙方在探礦權轉讓程序啟動後 個工作日內,須支付甲方探礦權轉讓價款總額的 %,計人民幣 萬元。

(三)乙方在取得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探礦權轉讓批准通知書》 後 個工作日內,乙方須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價款的全部餘款,計人民幣 萬元 ( )。

第十三條 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以進入甲方賬户時間為準。甲方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

第四章 雙方責任

第十四條 甲方責任:負責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

第十五條 乙方責任:

(一)協助甲方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提供轉讓所需的各項資料,支付所需轉讓費用。

(二)按時支付甲方探礦權受讓款。

第五章 雙方陳述和保證

第十六條 甲方的陳述與保證:甲方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單位,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交易,並已經採取所有必要的前臵行為有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響其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序或行政處罰,甲方保證對其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資產擁有完整、有效的處分權並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甲方保證對其轉讓提交給乙方的礦業權及其工作成果不存在虛假成分。

第十七條 乙方的陳述與保證:乙方是一家依法設立並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乙方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交易,並已經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合同義務,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響其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序或行政處罰,乙方保證對其支付甲方的資金擁有完整、有效地處分權,並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在未付清甲方受讓款之前,乙方對該探礦權不以任何方式轉讓。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地震、洪水、探礦權轉讓政策變化等情形。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視為不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情況以信函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時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內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由於甲方違約而造成合同終止。甲方須以乙方已付出定金的兩倍賠償乙方,作為違約金。並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由於乙方違約而造成合同終止。乙方已付定金及已支付其他費用全部作為違約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八章 合同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以下情況發生時終止:

(一)雙方按合同約定完成探礦權轉讓,乙方應付款項全部付清。

(二)任何一方違約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不予批准轉讓的項目。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達到連續6個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終止。

第二十五條 合同終止後,雙方按第七章、第十章等條款約定解決後續問題。

第九章 通知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變更通知和通訊地址,須在變更後2日內通知另一方。

第十章 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理解或履行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爭議發生後30個工作日內就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向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提起法律訴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附件:1、××××探礦權證書(複印件)

2、區域地質礦產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探礦權引資勘查合同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探礦權,是指甲方已依法取得、擬用以和乙方合作勘查的勘查區塊探礦權。

第二章 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 探礦權名稱 。

第四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

第五條 探礦權發證機關 。

第六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臵圖和勘查許可證複印件)。

第七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 。

第八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

第九條 探礦權所涉及勘查區塊現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

第三章 合作方式

第十條 甲方以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區塊探礦權及前期勘查成果作為投入,乙方以貨幣投入,雙方合作開展後續地質勘查工作。

第十一條 甲方擁有的合作區的探礦權稱為“原探礦權”,本合同生效後,原探礦權變稱為“合作探礦權”,探礦權持有人名稱不變。

第十二條 甲方將原探礦權及前期工作成果作價人民幣 萬元。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幣 萬元後,乙方擁有合作探礦權的 %權益,甲方擁有合作探礦權的 %權益。甲乙雙方權益比例在雙方約定的勘查階段保持固定不變。

第十三條 雙方約定後續地質勘查的工作量及預期成果: 。

第十四條 乙方出資名目、時限及支付方式:

(一)獲取合作探礦權部分權益需支付甲方的款項,在本合同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

(二)按雙方權益比例投入後續地質勘查的地質勘查資金,按照勘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提前10個工作日。

(三)按比例承擔該探礦權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如年檢、延續及其他收費項目),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付款金額和時間,將款項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户內。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以進入甲方賬户時間為準。

甲方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

第四章 雙方權益

第十六條 本合同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工作內容結束後,合作勘查終止,並實施清算。

第十七條 本合同授予甲方擁有對合作探礦權、合作勘查成果的處臵權,包括:轉讓、繼續勘查或作價投資。

第十八條 雙方約定按以下規定之一處臵合作探礦權、合作勘查成果及分配收益。

(一)通過市場方式向第三方轉讓。轉讓所得按雙方權益比例分配;由於市場和技術原因暫不能及時轉讓,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待條件成熟時再按照有關規定轉讓。

(二)繼續勘查。如果乙方不願意繼續合作,則由甲方決定對乙方權益的處臵方式(保留乙方權益或以貨幣化結算)。

(三)將探礦權轉為採礦權進行開採。不論甲方單獨投資或引入第三方投資人,由乙方決定對自身所擁有合作探礦權權益的處臵方式(保留乙方權益或以貨幣化結算)。

第十九條 甲方可以在該項目中進行地質調查、地質勘查技術等方面的科學研究,有權將在該項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報獎項(費用自理)。

第五章 雙方責任

第二十條 甲方責任

(一)選擇勘查單位,代表甲乙雙方與勘查單位簽訂勘查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審查勘查單位編制的勘查設計方案和勘查費用預算(由選定的勘查單位編制)。

(三)勘查過程中,有權要求對勘查設計進行變更、修改。

(四)監督勘查單位按照勘查設計要求施工,並保證勘查資料和成果報告的真實可靠性。

(五)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以及地質礦產資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乙方責任

(一)參與審核地質勘查設計及費用預算,監督勘查單位在勘查期間的各項地質勘查活動,參與地質成果報告的驗收。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時限,支付甲方款項。

(三)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轉讓給第三方。

(四)不得以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質押。

第六章 雙方的聲明、陳述和保證

第二十二條 於本合同簽署之日起,雙方相互聲明和保證:

(一)雙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獲授權簽署本合同,並使本方受本合同約束。

(三)雙方簽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義務,都不會與其章程或內部的任何規定有牴觸或違背,構成對本合同中的義務不能履行。

(四)雙方沒有正在進行的訴訟、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調查,以致任何一方面會影響其簽署或履行本合同。

(五)雙方已將其所持有的,與合作投資勘查有關的所有資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給另一方的上述資料中均無任何具有實質意義的不實或誤導性陳述。

(六)雙方已做出一切必要的年審、報告、付款及勘查投入,並滿足了其他保持合作區勘查許可證合法有效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甲方向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原探礦權合法有效,沒有用於抵押、租賃、承包等,並保證對其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並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原探礦權至本合同簽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實有效。

第二十四條 乙方向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期支付各類款項,並保證對其支付甲方的資金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並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按約定條件履行本合同,即視為違約,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並可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若雙方均有違約,則按照責任大小,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對本合同構成實質違約,使得雙方合作無法繼續進行,造成合同終止,則違約方按以下規定賠償非違約方損失:

(一)由於甲方違約,合同終止。甲方須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甲方的款項,作為違約金。

(二)由於乙方違約,合同終止。乙方已支付甲方款項全部作為違約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地震、洪水、探礦權轉讓政策變化等因素。

第二十八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情況以信函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報告。

第九章 合同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在以下情況發生時終止:

(一)依據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合作勘查工作完成。

(二)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達連續6個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終止合同。

第三十一條 合同終止後,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第七章、

第十章約定解決後續問題。

第十章 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三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理解或履行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爭議發生後30個工作日內就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向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提起法律訴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如有部分條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生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探礦權轉讓合同2

第一章 總則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探礦權。

第二章 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四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五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六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七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八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九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十一條 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 申報。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額

為 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十五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特許經營權轉讓合同 ·商標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

第六章通知

第二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探礦權轉讓合同3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探礦權進行轉讓的必須要經過相關的批准,否則的話轉讓行為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那麼要是未經批准將探礦權進行了轉讓,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並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准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批准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或者採礦權人。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準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説明理由。”

根據上述規定,探礦權轉讓合同屬於經批准方生效的合同。進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就未經批准的探礦權轉讓合同,屬於未生效的合同。司法實踐中,目前較多采信此種觀點。需進一步討論的是,就未生效的合同,其效力或對有關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到底如何?

合同未生效不是終局的狀態,而是中間的、過渡的形式,會繼續發展變化。在探礦權轉讓合同中,主要存在三種可能的情形,即探礦權轉讓合同經過批准,而發生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對探礦權轉讓合同不予批准,探礦權轉讓合同成為確定無效的合同;探礦權轉讓合同沒有向行政機關申請批准的狀態一直持續。就第一種情形,可通過合同履行和違約制度解決。就第二種情形,可通過合同無效和締約過失制度解決。需進一步探討的是,第三種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辦理使合同生效的手續義務而對方拒不辦理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説,在探礦權轉讓合同未生效(沒有確定有效或確定無效)情形下,權利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由自己辦理相關手續,並要求對方賠償有關費用和未辦理相關手續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因此,我們認為,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向國家機關申請報批的義務,屬於促使合同生效的權利義務,該類權利義務不屬於國家管理礦業權的範疇,無需批准,只要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應具有約束力。這和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合同法律原則相一致,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外商投資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後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經批准而被認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生效,也不影響報批義務條款的效力,以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可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採取了類似的觀點。

因此,探礦權轉讓合同未經審批依法屬於未生效合同,儘管如此,合同未生效,也不影響合同中報批義務條款及與報批義務相關的條款的效力,並且,當事人可以主張合同中約定的未報批的違約責任。

探礦權轉讓合同4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1.2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1.3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1.6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條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申報。

第2.2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幣,總額為元人民幣。

第2.3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2.4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第2.5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不可抗力

第3.1條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違約責任

第4.1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

第五條通知

第4.3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電傳電傳

傳真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6.1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附則

第7.1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7.2條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7.3條本合同於年月日有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7.4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