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認定

來源:文萃谷 2.17W

對於租賃中的轉租問題,我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認定

該規定説明未經原出租人同意轉租合同無效,且出租人與承租人曾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不得轉租,因而承租人擅自轉租系無權處分行為。

該條只規定了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是有效的,但對於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是否有效則未規定。

通過房屋轉租合同,次承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獲得房屋的臨時使用、收益權。可見,房屋轉租合同在性質上仍屬於房屋租賃合同,但是,相對於房屋租賃合同而言,房屋轉租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房屋轉租合同以房屋租賃合同為基礎

轉租是承租人將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為,因此,房屋轉租合同是以房屋租賃合同為基礎的,沒有房屋租賃合同,就不可能存在房屋轉租合同,房屋轉租合同與房屋租賃合同存在密切聯繫。首先,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決定着房屋轉租合同的效力。只有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房屋轉租合同才可能合法有效;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時,轉租合同亦隨之終止,其次,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決定着房屋轉租合同的標的物。承租人通過轉租合同再出租的房屋,只可能是其承租的房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可能超出其通過房屋租賃合同承租的房屋的範圍、再次,房屋租賃合同的租期決定着房屋轉租合同的租期。非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日期,即轉租合同的租期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租期屆滿前屆滿或者與房屋租賃合同的租期同時屆滿。最後,房屋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如房屋租賃合同的租期縮短或者租金提高時,房屋轉租合同的租期和租金往往會相應發生變更。

房屋轉租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一般的合同只涉及兩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房屋租賃合同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房屋轉租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首先,房屋轉租合同的成立,必須以出租人同意為條件,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其次,次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不當使用和損壞行為,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負責,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再次,儘管出租人並不是房屋轉租合同的當事人,但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和轉租合同。

房屋轉租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儘管房屋轉租合同以房屋租賃合同為基礎,二者存在密切的聯繫,但是,房屋轉租合同仍是一種獨立的合同,它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或者轉讓。房屋轉租合同具有獨立的雙方當事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次承租人通過轉租合同獲得獨立的租賃權,而不是受讓承租人的租賃權,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分別通過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轉租合同享有租賃權,履行各自獨立的義務。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轉租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現實情況往往比較複雜,而房屋出租人往往不知道房屋被轉租,這時轉租合同的效力則由出租人的態度決定。如果出租人同意轉租,則視為出租人對轉租合同的追認,那麼轉租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轉租,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該合同的,轉租合同被撤銷,自始無效。

《最高院關於處理房屋轉讓合同糾紛案件的具體處理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存在轉租的情況下,六個月內不提出解除合同或認定該合同無效,也視為其對轉租合同的效力進行追認,之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或認定合同無效將得不到法院支持,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權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於租賃中的轉租問題,我國《合同法》僅在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只

規定了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是有效的,但對於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是否有效則未規定。筆者認為,該轉租合同是否有效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原租賃合同對轉租問題未明確約定,在此種情況下,承租人擅自轉租,如對出租人的利益未造成損害,依合同自由原則及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則該自行轉租關係僅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係,雙方合意的達成即成立合同併為有效合同。若原租賃合同明確約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此時承租人自行轉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為惡意,屬違約行為,此時,轉租合同應為無效,出租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權,收回租賃物;對善意的次承租人來説,可依據無效合同的處理規定向承租人要求賠償損失。

簽訂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建議廣大市民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注意:第一,事前瞭解房屋的相關的權屬歸屬情況,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第二,房屋屬於轉租情形的,應事前徵得房屋產權人的同意。第三,轉租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限,應該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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