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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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係而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並獲得收益的行為。房屋轉租應該事前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但是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簽訂的房屋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如何認定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

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轉租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現實情況往往比較複雜,而房屋出租人往往不知道房屋被轉租,這時轉租合同的效力則由出租人的態度決定。如果出租人同意轉租,則視為出租人對轉租合同的追認,那麼轉租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轉租,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該合同的,轉租合同被撤銷,自始無效。

2.《最高院關於處理房屋轉讓合同糾紛案件的具體處理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存在轉租的情況下,六個月內不提出解除合同或認定該合同無效,也視為其對轉租合同的效力進行追認,之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或認定合同無效將得不到法院支持,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權利。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鑑於房屋轉租的特殊性,找法網建議廣大市民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注意:第一,事前瞭解房屋的相關的權屬歸屬情況,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第二,房屋屬於轉租情形的,應事前徵得房屋產權人的同意。第三,轉租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限,應該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

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1、房屋租賃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這些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租賃物同時與不同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屋租賃合同均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據房屋租賃合同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合同簽訂時間在前的承租人主張後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房屋租賃合同之一已實際履行,其他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主張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當事人予以釋明,允許其變更訴訟請求,向出租人主張除合同實際履行之外的違約責任

2、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是否影響房屋租賃合同效力?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與否,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效力。但未經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就合同登記與效力之間的關係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雖然規定了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該條款並沒有不辦理登記房屋租賃合同即為無效的規定,故該條規定不能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但是,考慮到房屋租賃合同具有承租人在房屋租賃物出賣時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以及買賣不破房屋租賃等較強效力,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就具有這麼強的`效力,對於不知情的第三人會造成很大的損害,對交易安全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因此,從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們傾向於未經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經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作為房屋租賃標的物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未經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標的物具有違法性,該房屋租賃合同應為無效。如被行政部門確定為違章建築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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