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用工合同

來源:文萃谷 1.8W

去年10月份進的公司(蘇州),後被調到崑山工作,公司無節假日,無休息日,無三倍,1.5倍工資等,到崑山公司已經6個月,加上在蘇州公司一個月,一共是7個月,一直到現在沒簽定合同,我的工作表現屬於優秀耶,因公司內部人際關係複雜等原因,現不想幹了,請問按新勞動法有賠償嗎?事實就是這樣! 無工資條,我的工資都是經理直接把錢打到我私人的卡上!謝謝大家給我詳細的解答!
最佳答案 1、你辭職的理由,可以有三:一是不按時簽訂勞動合同;二是不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如果沒有);三是惡意扣發勞動者的加班工資。
2、按上述理由辭職(任何一條都行)以書面形式交給公司,最好讓他們簽收或掛號信送達,確認送達後你即可立馬走人。
3、公司沒簽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據此你可再索取六個月的工資。
4、要求公司按勞動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計發超標準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規定和計算辦法如下: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這是國家規定的計算方法,你可根據你的月工資收入和實際加班天數,詳細計算出工作這七個月公司應支付的加班工資。
5、要求公司補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並補繳相關費用。
6、還可要求公司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7、要求公司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8、上述要求,通常情況公司不會認可,更不會輕易給你(當然能協商一致最好),所以要主張你的合法權益,得到你合法的勞動所得,必須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公司索賠,如果公司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9、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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