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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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土地使用權變更合同

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 址: 電話號碼: ; 代表人: 職 務: ; 受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 址: 電話號碼: ; 代表人: 職 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根據 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 )自願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乙方,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設施不在土地使用權轉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再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喀什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同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並依法履行甲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轉讓地塊的地址、面積和年限

第四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 。土地所有權歸 所有(國家或集體所有)。 該地面積為 平方米。

地址:東至 ,南至 。

西至,北至。如附圖所示。 1

第五條 本合同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甲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餘年期使用權。

第六條 轉讓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止,共 年 月。

第七條 同時轉讓地上的附屬物。

附屬物名稱: ,數量: 。 佔地面積: 平方米,建築面積: 平方米。

附屬物結構: ,價款: 元。 有否典押: ,是否出租: 。

第三章 土地轉讓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八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總額為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附屬物 仟 佰 萬仟佰拾萬 佰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的十天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總額的百分之十,共計 元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第十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讓金,所付定金可抵充地價款,若逾期支付,逾期間超過十天的,逾期付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地價總額千分之的違約金,從逾期超過九十天的,視為自行解除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退回已付地價款轉讓金,定金不予退回。

十一條 甲方雙方應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天內,到市國土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更改或更換土地使用證,同時按規定繳税費。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同規定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

第四章 土地使用的再轉讓

第十三條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規定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 2

同規定的地塊內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再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但不得違反甲方與喀什市市國土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第十四條 甲方與卡事故事故色滿鄉所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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