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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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 若干規定》、《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合同制度是企業與全體職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 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責、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係,保障雙方合法的權益,建立新型的用工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企業及所屬企業的全體固定職工及新招用,調 入的各類人員。

第四條 本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是根據本辦法制訂的勞動合同的組成部 分。其中,辦公守則、人事管理制度、職工崗位責任制,獎懲條例等制度,以及每年下達的經營管理任務和指標直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簽約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書面的形式確定勞動關係。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 由企業根據工作崗位性質的需要,根據本人的情況和意願,在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分為一、三、五、八年。

第七條 試用期限 新招聘職工試用期限為六個月,其中已有五年以上工齡的試用期限為三個月,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按規定實行適應期一年,大中專畢業生等,按規定實習見習期一年不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八條 簽訂不同合同期限的條件

一、 下列人員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 1、 經公司領導同意,職工本人自願不與公司簽訂三年以上合同的; 2、 因業務水平、工作能力等原因,上一年度完不成經營指標或工作任務的; 3、 受行政警告以上處分或經常違反勞動紀律不聽勸告的; 4、 工作表現、工作態度差的; 5、 臨時工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新錄用的臨時合同職工,試用期為一個月, 其人事檔案企業一律不予管理。

二、 下列人員簽訂五年期限勞動合同: 1、 任部門副經理以上職務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2、 公司出資培訓取得各種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3、 公司出資培訓過的專業技術工種; 4、 公司出資脱產學習過一年以上的人員; 5、 新分配的研究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

三、 下列人員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 職工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初 次簽訂勞動合同時,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及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 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應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 職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含十年),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延 勞動合同的',如果職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 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九條 職工凡不願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按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凡公司出資培訓、出國進修人員按規定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 協議,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於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規定應履行的期限。

第十一條 經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按平等競爭、擇優錄用原則,繼續實 行崗位聘用。

第十二條 對未被聘用上崗的職工按公司關於富餘人員安置的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為避免出現無效勞動合同,雙方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由公司 所在地勞動部門予以鑑證。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 訂合同時,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

二、 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的;

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 在勞動合同期內,職工有正當理由提前退休、退養時,應辦理終止手 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一、 簽訂勞動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的;

二、 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 履行的;

三、 經上級批准,本企業的工作任務和經營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 職工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患慢性疾病、傳染性疾病、 精神方面疾病,累計休病假兩個月以上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瀆職、營私舞弊,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 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

一、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 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 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 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第二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 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 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 按國家有關規定,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一、 經公司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二、 在試用期內的;

三、 公司不履行勞動合同,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四、 其他符合國家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二條 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三條 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徵求工會意見,如工會認為不 適當的,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公司應充分考慮工會意見。

第二十五條 公司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部關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精神"(勞動部發1994年477號和481號文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精神,給予乙方適當經濟補償。

第四章 職工在合同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按勞取酬的權利,接受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權利,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辭職的權利,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等。

第二十七條 公司對簽訂五年以上合同的職工,在聘任、升級、住房、培訓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十八條 職工在合同期內,根據崗位勞動和貢獻大小,享受崗位工資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獨生子女待遇、各種補貼和北京市統一規定的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住房公積金等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條 合同期內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之日起,根據國家規定按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醫療期按勞動部和本公司《關於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

一、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二、職工在醫療期內應繼續交合同醫院的病休證明。

三、實行勞動合同制時,已經領取病假工資的職工,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醫療期。

四、職工因故自傷、打架鬥毆、參與違法活動、違反公司有關規定而致傷、致殘者,其醫療費用全部自負。

五、 職工在醫療期內的待遇按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職工違約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職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負責賠償。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 由企業出資培訓的職工,在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時,須按有關規定繳納培訓費。

第三十四條 國家統一分配的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須向企業繳納違約金(研究生8000元,本科生5000元,專科生4000元,中專生2000元),每服務一年按違約金總額的20%遞減。

第六章 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

第三十五條 企業成立由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勞動爭議的調解職能。具體按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規則》辦理。

第三十六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若與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規相牴觸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和《勞動合同書》文本及其附件,經職工大會討 論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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