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市勞動合同制度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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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市勞動合同制度的基本情況

關於我市勞動合同制度的調研報告

我市自1995年《勞動法》頒佈以來,我市積極推行勞動合同制度,使之健康發展,目前勞動合同制度在我市已經基本確立。以勞動合同為契約確立勞動關係的新型用人機制為我市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對加強勞動管理,減少勞動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根據調查顯示全市在崗職工131488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119912人。其中女職工62156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54603人;35歲以下的職工49201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46865人。其中女職工26991人,已籤勞動合同的25139人;36—39歲的職工29884人,已籤勞動合同的25821人。其中女職工11502人,已籤勞動合同9709人;40—44歲的職工26435人,已籤勞動合同23767人。其中女職工11264人,已籤勞動合同9413人;45歲以上的職工25968人,已籤勞動合同23459人。其中女職工12399人,已籤勞動合同10342人。

  二、我市勞動合同制度推進情況。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我市的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始於1995年勞動法頒佈以後,XX年來勞動合同制度經過了從不被人們瞭解到現在自覺執行的階段。

一是宣傳《勞動法》提高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認識。借宣傳“勞動法”之機,積極組織宣傳車,製作宣傳板面,設立諮詢台,印發宣傳品、宣傳勞動合同的意義,使廣大職工羣眾逐漸認識到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是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社會化大生產要求勞動力隨着生產發展的變化,在各行業各部門之間合理流動,同時又要在一定時期保持相對穩定性,勞動合同制的建立有利於企業自主權的實現、有利於勞動者全面提高和實現自己的價值、有利於勞動生產力的提高、有利於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二是積極參與工作,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初期,工會組織認真落實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見》,積極配合市勞動部門就把加強和規範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採取了點帶面的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先在基礎工作較好的國有企業、國有轉制企業及集體企業。選擇試點指導企業專門制訂了勞動合同管理的`配套制度。如我市的3515工廠、漯河捲煙廠、冶金設備有限公司、雙彙集團、漯河直屬庫、銀鴿公司等企業先後制定了勞動合同管理規章制度。3515工廠先後制訂了《全員勞動合同暫行規定》、《上崗(聘用)合同管理辦法》、《未簽訂合同職工管理辦法》等規定,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套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規範了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該廠自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來,共終止解除勞動合同296人,未發生一起爭議。漯河捲煙廠在1995年7月通過了《漯河捲煙廠全員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細則》,並多次修改和補充,最新一次修訂是在

XX年10月6日,又一次修訂並指定專人對勞動合同進行管理,依法履行訂立、終止、解除、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同時還利用計算機現代手段建立勞動合同台帳。世林(漯河市)冶金設備公司於1998年11月轉制後,公司新出台《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並下發了《關於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公司與職工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職工中籤長期合同的(XX年以上和無固定期)佔70%,5年以下的佔30%。建立了勞動合同台帳,利用計算機進行動態管理,以隨時掌握勞動合同情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三)工會積極配合政府,加強勞動合同的監督,努力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

自1995年始,工會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監督檢查,特別是近幾年來,加強了監督檢查力度,XX年至今通過檢查補籤勞動合同23269份。今年上半年我們配合市勞動部門共組織開展了四次專項檢查活動。一是春節期間開展了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和工資支付情況的專項檢查。共檢查用人單位598家,涉及人員31000人,補籤勞動合同3200份。追回農民工工資369.8萬元。二是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專項檢查行動,有力地打擊了“黑職介”,通過檢查,對15家非法職介結構予以取締,三是5月份在全市開展了磚瓦窯場礦山企業勞動用工及勞動合同進行了專項檢查,共檢查全市313家磚瓦嘗涉及勞動者2.19萬人,個體作坊192家,涉及人員1800人,追回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7.5萬元,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5份,糾正用人單位不合理規章40條。四是從6月份至目前在全市正開展清理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專項檢查行動。全市抽調市勞動局、市總工會的專兼職監察員和監督員70人,現已檢查用人單位368家,清欠社會保險費897萬元。對涉及的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的案件及時處理。如:XX年5月市一旅行社招聘一名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壓金3000元。在檢查中我們嚴厲指出:勞動者有選擇用人單位的權利,以收取押金來約束員工,就侵犯了勞動者自由就業權和勞動權。根據《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監察支隊依法向該旅行社下達了《詢問通知書》《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及時退回了押金。與員工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合法規範的勞動合同等方式進行管理。再如:市一家房屋建築公司,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務合同並且拖欠156名農民工工資,為及時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建設領域農民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及時核實了農民工工資。依法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直接支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60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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