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勞動合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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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文 號:蘇勞社法[2005]4號 發佈日期:2005-3-24 執行日期:2005-3-24

江蘇勞動合同條例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已於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現對條例中的若干條文作出如下説明:

一、第二條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按照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

二、第七條中的“用人單位”包括依法成立的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

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相應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但已享受養老保險或者離退休待遇的除外。

三、第八條中的“競業限制”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權利。為防止發生重大誤解,應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應當如實提供與訂立勞動合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但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保密、屬於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或者屬於勞動者個人隱私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提供。

四、第十三條規定應適用於訂立、履行勞動合同的全過程。本條中的.“其他合法證件”主要是指户籍證明、學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駕駛證、職業資格證書、技術職稱證書等證明勞動者身份或者資格的證件。

五、第十四條中的“不超過”包括本數,如不超過一年即含一年。

六、第十五條中的“培訓”是指由用人單位出資(指有貨幣支付憑證的情況)對勞動者進行的培訓。“其他特殊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少數勞動者提供住房、汽車等。

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協商約定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至服務期滿。

七、第十六條中“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即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用人單位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祕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前通知期內按照保密條款或者協議變動勞動者工作崗位,致使其工資待遇受到不利影響的,應當予以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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