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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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體現了勞資雙方利益的微妙格局

勞動合同條例

【《財經網》專稿/實習記者 徐凱】千呼萬喚的《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終於揭開面紗。9月18日,國務院***簽署第535號國務院令,正式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
  最終公佈的《條例》包括六章38條,相比此前9月3日國務院原則通過的條例(下稱條例通過稿),又減少了兩條,相對國務院法制辦5月12日公佈的徵求意見稿,則縮水了七條。

勞資關係格局微妙
整體上看,條例主要是針對《勞動合同法》表述上存在一些容易產生不解和歧義的條款作出更為細化的解釋和完善,令其在《勞動合同法》框架內更富有操作性。
例如,《勞動合同法》中最具有爭議性的條款,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經勞動者提議,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連續十年工齡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並未明確。因此,曾導致部分企業趕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突擊裁員或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將職工工齡“歸零”。最有有名的例子是“華為門”。
全總***管理部部長郭軍在接受《財經》記者採訪時指出,依據條例,華為等企業規避法律規定的努力化為泡影。條例規定,“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時間。這意味着,被強行“歸零”的工齡並不被認可。
此外,針對企業可能違反勞動合同法在建立職工名冊、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以及勞務派遣等方面的相關規定,條例強化了法律責任條款。
具體而言,如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且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或者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且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正式公佈的條例最為引人矚目的,是取消了條例通過稿中有關勞務派遣的條款。據其規定,用人單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兩年的,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意在於限制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務派遣方式,避免其將長期合同短期化。
在正式公佈的版本中,這個條款被刪除了。據接近決策層的人士分析,因過於嚴厲地限制了勞務派遣,這個條款遭遇企業、尤其是外資企業的強烈反對,以至於最終在正式版本中消失。

保護勞工重在執行
勞動合同法起草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常凱告訴《財經》記者,勞動合同法將對中國勞資關係有多深的影響,將取決於實施情況,而政府在其中起關鍵作用。根據條例,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係研究所研究員陳步雷則坦率指出,勞動合同法執行情況不容樂觀。據他了解,在法律責任不明確的情況下,基層勞動行政部門多人浮於事,企業也只是簡單應付檢查,有效保護勞工利益,其實依賴於政府職責認真履行和社保體系的建立完善。
決策層顯然也意識到勞動合同法推行艱難。有鑑於此,全國人大棠委會將開展勞動合同法執法檢查。根據安排,全國人大棠委會執法檢查組將於9月中旬分赴遼寧、江蘇、廣東、陝西、山東、福建開展檢查工作,並委託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西、雲南、甘肅等九個省區人大棠委會,分別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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