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轉租土地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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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農村轉租土地合同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按照《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事宜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出租標的

甲方自願將位於 鄉(鎮、街辦) 村(社區) 村 組 的 塊地塊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出租給乙方,出租土地為農業用途,主營項目是蔬菜、水果生產經營。

第二條 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期限為30年,自2017年4月30日至2047年4月30日止。

第三條 出租以現金支付,方式、時間:

逐年支付:於每年的8月30日前支付下年度租金,每畝每年為1000元,大寫:壹仟元整。並每畝每年遞增10元,大寫:壹拾元整。到2047年4月30日前乙方把土地恢復為種植水稻。

第四條 土地的交付

1、甲方於2017年4月30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2、土地交付的標準為: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有權獲得土地出租收益,有權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

2、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流轉土地,有權制止乙方損壞出租土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城鄉環境規劃、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或給出租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出租土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時,除按投資權屬明確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補償和地上附着物補償外的其他補償由甲方享受。

5、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條件的改善。

6、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該出租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2、出租的土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收回時,有權獲得出租土地後的青苗補償、投資權屬明確歸自己的地上附着物補償及相關損失補償。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出租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4、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應及時交還出租的土地。需繼續租用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並於出租期滿前一個月與甲方平等協商,重新訂立合同。

5、出租合同生效後,乙方須及時辦理備案登記,符合《成都市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農村土地經營權。

6、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因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無過錯方依法可免除責任,有權要求過錯方按照當年出租金的 %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逾期支付出租金,每日按當年應支付金額的 ‰承擔違約金。

3、甲方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4、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負責修復;不能修復或不能如期修復的,負責賠償。

5、乙方租用甲方的土地從事違反相關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國家有關機關的處罰,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害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 爭議條款

1、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先向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上述方式解決不成的或無法解決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 其他約定(雙方協定)

1、不準挖坑取土、取石,改變地形地貌;

2、不準修房建屋;

3、不準栽種除果樹以外的其他樹,不準變法搬土。

第十條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於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含共有權人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農村轉租土地合同書 [篇2]

編 號:

原承包方姓名(以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户口所在地:

現承包方姓名(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户口所在地:

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公平、合法原則,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自願就甲方從本集體承包的土地向乙方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自己承包土地 塊,地名和四至界線分別為:東鄰:________ 、西鄰:__________、南鄰:_________ 、北鄰:_________ 共計 畝非基本農田轉讓給乙方經營。

二、轉讓費為每畝 元,合計 元。乙方於二0一四年年底前支付百分之四十(40%)轉讓費,於二0一二年年底前支付百分之六十(60%)。

三、轉讓期限為二輪土地承包期的乘除年限 年,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本合同約定為土地經營權徹底轉讓,自訂立本合同起甲方與集體的土地承包關係終止,乙方與集體建立新的土地承包關係,有關土地的權利、義務全部由乙方享有並承擔。

五、因國家的惠農政策,發放的補貼(包括糧食直補款)及其它優惠歸乙方所有。

六、乙方對轉讓土地擁有完全獨立的經營權,有權自主決定種植、養殖安排,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因經營需要,可以對土地進行合法流轉,可以進行平整、開發、利用並取得收益。乙方要求辦理變更手續,備案登記及建設工程申報,甲方應當協助辦理。

八、轉讓期滿後,按國家的農村土地政策需要延包或重新發包的,由乙方與集體組織訂立承包合同繼續承包土地,甲方放棄並且不得干涉乙方承包、延包。因轉讓土地經營權屬發生糾紛,或他人非法干涉由甲方負責處理。

九、乙方轉讓土地後如遇政府徵收、徵用土地,徵地補償款歸乙方所有,因徵地產生的優惠優政策及待遇也由乙方享有,乙方有權按轉讓土地面積領取集體的其它補償、補貼。

十、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解除。一方違約向守違約方承擔責任 。 十一、甲、乙雙方簽字生效,一式四份,甲方執一份,乙方留存兩份,交村裏備案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證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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