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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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

接包(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西峽縣鴻順苗木種植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轉包(出租)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 鄉(鎮) 村 組 (出租)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

二、 轉包(出租)期限

轉包(出租)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轉包(出租)價款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轉包(出租)土地的轉包金(租金)為每年每畝按秋夏兩季計算,夏季按 斤小麥,秋季按 斤玉米,紅薯地夏季按 斤小麥,秋季按斤玉米,以當年市場價於年日前付清。

四、 支付方式和時間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轉包(出租)的土地 或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五、 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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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轉包(出租)合同義務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約時,乙方應與甲方一起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2、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並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3、 甲方有權在轉包(出租)期滿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4、 在轉包期內,國家給予的糧食直補款歸甲方享有。乙方所種植的作物向政府申請的農業扶持補貼,歸乙方所享有。

5、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轉包(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並要求甲方合同履行合同義務。

6、 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7、 乙方不得改變轉包(租用)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8、 乙方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9、 甲方如需埋墳,乙方應允許,所損壞作物,甲方予以賠償。

10、 甲方所有地上栽有樹苗的,甲乙雙方協商,乙方適當予以賠償,2017年新植苗木,不予賠償。

11、 合同到期後,同等條件下乙方有權優先流轉該土地,若不再流轉乙方應將該土地恢復原狀交於甲方。

12、 在合同期內,流轉土地若被徵用、佔用,土地所種植作物的補償費歸乙方所有;土地補償款歸甲方所有。

六、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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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 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徵用、使用轉包(出租)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

2、 乙方在轉包(出租)期限內將轉包(出租)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需經甲方和發包方同意,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3、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須提前通知另一方,並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4、 乙方在轉包(出租)期間,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土地被毀而無法復耕的可解除或變更合同。

七、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

2、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雙方協商或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定或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 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 提請西峽縣仲裁委員會仲裁;

3、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 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雙龍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鑑證)後生效。

十、 其他條款

1、 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鑑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412923196712221530 住 址: 住 址:西峽縣白羽路26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人:

簽證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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