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輕視的勞動合同附件

來源:文萃谷 2.04W

43歲的車女士18年前就到四川瀘州市公交總公司從事售票等工作,她對公司也寄予了深厚的感情,可是,剛剛發生的一件事卻使她覺得這份感情打了折扣。

不可輕視的勞動合同附件

2003年11月20日上午,她在25路公交車售票時,因為失誤,收了5張票的`錢,卻給了乘客4張票,被公司以“票務違紀”解除了勞動關係。她不服,就把企業告上了瀘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得到的結果是:維持被訴人瀘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對申訴人車女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決定。

記者就此事走訪了有關人士,他們的觀點是:勞動合同的附件是不容忽視的。因為,在法律上,帶有附件的勞動合同是被認可的。依照我國勞動政策相關規定,這些附件也可以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的有效證據。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認真研究這些附件。

在這一事件中,哪些是勞動合同的附件呢?

據記者瞭解,2002年1月6日,車明英所在的公司改制後,企業經過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了瀘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運營管理規定》(瀘公交[2002]97號文),在其第六章中規定,售票員收錢不撕票或少撕票,收售廢票(回籠票)、假票是侵佔行為,一經查實,解除勞動關係。

車女士與瀘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2003年9月5日至2004年9月4日)中明確:凡達到《勞動法》中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條款的,可依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同時,乙方違反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應解除勞動關係的條款的,甲方有權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這裏,瀘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運營管理規定》就是車女士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附件。

可以看出,車女士沒有認真研究勞動合同的具體約定,沒有吃透勞動合同的附件精神。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由此看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一經簽訂就要履行,誰違約誰要承擔後果。即使是勞動合同的附件,也可以成為雙方維權的有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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