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有到期

來源:文萃谷 2.23W

我是2003年5月份進入公司的,至今已經6年多了(最近12個月均工資3500元)。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

2008年1月1日執行新勞動法,公司在當時和我簽了2年期的合同,2009-12-31到期。

今天是2009-8-20,假設公司 沒有 提前1個月通知我解除合同的話,我應該得到哪些補償/賠償?


同事説:工作5年3個月,補償5.5個月均工資。沒有提前1個月再補償1個月均工資。一共可以得到6.5個月均工資補償:6.5*3500=22750元。

可還有同事説:除此之外,還有。合同還有4個月才到期,這4個月應該按照3倍工資補償,即再補12個月均工資:12*3500=42000元。
最佳答案 經濟補償金是按工作年限計算的,不是説合同還有多久到期還要算上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樓主的經濟補償金分兩段計算:
1.2003年5月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裏説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最高不超過12個月.(5個月)

2.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到現在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6個月部份支付半個月,超過6個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這裏説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2個月)

3.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需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這裏説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個月勞動者的工資總額.(1個月)

4.未如公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違法解除合同,1,2項雙倍計算

5.合計(5+2+1)*3500=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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