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合同到期

來源:文萃谷 1.11W

你所諮詢的問題屬於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 合同到期

原因分析:
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終止,只有符合如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合同的;3、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4、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改變原勞動合同內容,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簽訂的。

本案應該屬於上述第4種情況,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並不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卻降低原勞動合同所約定的條件,使勞動者的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等方面都有所降低,這屬於一種變相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因此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依法獲得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提高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簽的',勞動者無權主張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説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以《勞動合同法》的生效日期國界分別計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按以往的規定計算補償金;以後的工作年限依據《勞動合同法》計算補償金。就本案而言,2008年1月1日以前,沒有關於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的規定,故此只能對2008年1月1日以後的工作期限依據《勞動合同法》計算補償金。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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