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轉讓合同(彙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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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權轉讓合同(彙編10篇)

採礦權轉讓合同1

甲方(兼併重組前原採礦權人):

乙方(兼併重組後採礦權人) :

丙方(兼併重組主體、乙方出資人):

鑑於:

1、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___]23號)等一系列文件規定,基於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的需要,丙方作為古縣部分煤礦企業整合主體,收購甲方實物資產,並同意甲方將採礦權轉讓給兼併重組後設立的子公司乙方。

2、甲、丙雙方已於 20___ 年9月30日簽訂了《兼併重組整合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地方煤礦兼併重組有關政策規定和統一安排,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轉讓合同:

一、 轉讓方式

甲方經出資人同意將其擁有的編號為 的採礦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丙方同意乙方受讓甲方採礦權。

二、轉讓標的

本合同轉讓標的為甲方擁有的採礦權即:由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編號為27的《採礦許可證》。

該採礦權許可證載明基本情況如下:

採礦權人:

地 址:

礦山名稱:

經濟類型:

開採礦種:

開採方式:

生產規模:

礦區面積:

有效期限:

發證機關:山西省國土資源廳

礦區座標拐點範圍:

開採深度:由 米至 米標高,共有 個拐點圈定

根據山西省國土廳《<山西省>資源儲量備案證明》,甲方煤礦20___年底保有儲量為 萬噸。甲方剩餘儲量以有資質機構實際測量為準。

三、甲、乙、丙三方基本情況

甲方為股東 、 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 。

乙方為山西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

人獨資),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是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控股、與太原西山勞動服務公司等共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車樹春,住所:太原市西礦街318號西山大廈。

四、乙方註冊資本及股權比例

乙方經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以(晉)名稱預核內[20___]第 號《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核准:

企業名稱:

註冊資本(金): 萬元人民幣

投資人、投資額、投資比例:

山西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 萬元(100%)

五、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

採礦權轉讓價款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所涉及資源採礦權價款處臵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83號)規定執行。支付方式按照《兼併重組整合協議》約定執行。

六、資產資料移交

(一)甲乙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以現續,並由各方參與交接的人員共同簽署《現場移交單》作為本協議附件。《現場移交單》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二)甲方應移交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效的採礦許可證等煤炭生產的相應資質證照、工程技術資料與採礦權有關的.批覆文件及合同等法律文件。至移交完成之日起,甲方應協助乙方完成全部證照手續的變更。

七、各方的權利、義務及承諾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及承諾

1、按本協議約定將相關資料證件完整地交付給乙方。

2、甲方應簽署一切必要文件並協助乙方完成為使本協議項下的採礦權轉讓生效所需要的任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簽署或促使第三人簽署任何文件或申請,或者獲取任何有關批准、同意或許可,或者完成任何有關的變更及過户登記和備案。

3、甲方應負責協調礦區所在地與周邊四鄰的關係,保證乙方正常接收採礦權不受干擾。

4、甲方承諾所擁有的採礦權沒有設定抵押、質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轉讓的情況,無涉及該採礦權的訴訟、仲裁或司法強制執行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二)乙、丙方的權利、義務及承諾

1、按本協議約定付款。

2、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接替甲方享有對受讓採礦權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權和處臵權。

3、乙、丙雙方承諾,丙方在乙方公司中控股(51%以上)情況,自採礦許可證頒發後兩年內,不發生逆向變化(不得少於51%)。

八、其他約定

(一)此採礦權轉讓合同只涉及採礦權的轉讓。煤礦所屬的其他資產、負債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三方另行約定。

(二)對於本協議簽署之前甲方其他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由甲方負責解除並做好善後工作,因解除合同需向對方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受讓採礦權後,應履行採礦權人的義務,並按經審批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

三方應做好交接工作,採礦權一經轉讓,乙方將依法行使此採礦權轉讓後的權利、義務。轉讓之前原採礦權人應履行而未履行的義務和應承擔而未承擔的法律責任由甲方依法承擔。

九、違約責任

(一)若因本協議任何一方實質性違約,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守約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違約方除返財產外,還應賠償因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二)如果乙、丙兩方未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每延遲一日,則應向甲方支付遲付的當期轉讓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如甲方拖延資產交接,或甲方拖延履行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的,每延遲一日,則應向乙、丙兩方支付總價款的每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十、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引起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爭取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迅速解決,若經協商仍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可以向太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是雙方於20___年 月 日簽訂的《兼併重組整合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二)本合同自頒發採礦許可證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加蓋企業公章,乙方由丙方代章(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並由縣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領導組監章。

(四)本合同一式 十一 份,甲、乙、丙三方各執 三 份,其餘報相關部門備案。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丙方:山西西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古縣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領導組(監章):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採礦權轉讓合同2

轉讓方:___(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___

受讓方: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及甲方與___省___市國土資源局___區分局簽訂的《___省___市___區桂興鎮工農村六組石灰石礦採礦權拍賣出讓合同》、___市國土資源局___區分局向甲方出具的《採礦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編號為___的《採礦許可證》,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通過合法的採礦權掛牌出讓競標,競得___省___市___區桂興鎮工農村六組石灰石礦採礦權,並向___市國土資源局___分局支付完全部轉讓金後獲得編號為___的《採礦許可證》,採礦權有效期為五年,自___年___月___日開始計算。

第三條、甲方將上述石灰石礦共計0.009平方公里(詳細礦區座標見附件)的五年採礦權全部轉讓給乙方。

第四條、採礦權轉讓費為人民幣1,500,000.00元(大寫:壹佰伍拾萬元整)。此轉讓費包含甲方已支付的電力設備安裝合同預付款人民幣100,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及採礦場道路及場地佔用土地的`使用費、首年的採礦場山林佔用費。

第五條、乙方分三次向甲方支付採礦權轉讓費,付款週期如下:

1、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支付人民幣500,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

2、前述石灰石礦的採礦權人變更為乙方,乙方獲得採礦許可證後支付人民幣500,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

3、乙方完成礦區蓋山掀揭、場地平整及大型設備進場安裝完畢後且從第二筆款項支付完畢之日起不超過____天支付人民幣500,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

支付方式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認。

第六條、甲方應將之前簽訂的電力設施設備安裝合同中約定的所屬甲方的權利義務轉移至乙方名下,未付的人民幣400,000.00元(大寫:肆拾萬元整)工程款由乙方支付;甲方應全力協助保證該合同順利履行。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應完善採礦場道路、場地佔用土地的租賃協議及補償工作,簽訂採礦場山林佔用(使用)補償協議並完成首年的補償。

第八條、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後應完成向甲方的首次付款;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將該礦場的採礦權人變更為乙方,並辦理變更後的《採礦權許可證》。

第九條、甲方在辦理前述變更手續過程中,如確因國家政策相關規定導致無法完成轉讓行為並將採礦權人變更為乙方,則甲方應向乙方全額退還首期款人民幣5000,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本合同終止履行,雙方各自已支付費用由己方承擔。

第十條、前述變更行為可以直接轉讓、變更方式進行,也可以甲方將採礦權作價入股乙方增資方式完成轉讓,具體方式以過户時實際情況由雙方商議確定,但轉讓方式不構成對轉讓性質的影響。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條款據實履行,不得有違約行為,否則將承擔因違約行為對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二條、本合同附件作為對本合同相關事宜的明確及補充,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可補充協議。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據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乙方:___

法定代表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採礦權轉讓合同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將xxx市xxx鎮xxx金礦採礦權轉讓給乙方,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內容

甲方同意將省市 砂石礦採礦權轉讓給乙方。該採礦權許可證號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採礦證許可證號: 發證機關: 省國土資源廳。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採礦權使用費等有關費用已按時繳納,礦山從首次開採至今生產正常,礦業權屬無爭議。

二、轉讓方式、費用

1、甲乙雙方屬不同法人的兩個企業,本次轉讓是為了調整各自的產業結構,以適應社會生產結構經營,促使企業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

2、本次轉讓方式未作價出售。轉讓資產包括採礦權和礦山總資產、採礦權轉讓費,礦山總資產整體轉讓費元(大寫 )。

3、經甲乙雙方協商,對於應繳納的採礦權價款,由乙方全部繳納。

三、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後,乙方將轉讓費用按付款計劃逐年交清,否則,甲方有權按年計劃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若甲方違約,甲方退還乙方支付採礦權轉讓費、礦山總資產整體轉讓費,並賠償乙方採礦權轉讓費、礦山總體轉讓費的10%違約金。

四、其他

1、本協議雙方蓋章,經登記機關審批核準後,辦理完採礦權變更手續後生效。

2、如有未盡事宜,可再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轉讓前的一切法定費用由甲方承擔,轉讓後的一切法定費用由甲方承擔。

4、本協議共計 伍 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轉讓審批機關一份。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採礦權轉讓合同4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址: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依據《礦產資源法》、《採礦權探礦權轉讓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同意將的採礦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價格:總計人民幣 ,同時轉給乙方的房屋及設備,巷道斜井等工程。

二、採礦許可證號: ,發證機關: 核發;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點號

X座標

Y座標

開採深度:

三、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地點:

方式:按照審批管理權限,經審批依法辦理採礦權轉讓及資源整合手續,審批結束後一次性付給乙方,乙方方可依法採礦。

四、受讓人繼續履行採礦權人的義務和承諾

1、在批准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採;

2、高效保護、合理開採、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3、依法繳納資源税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4、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5、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五、受讓人對繼續審批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的承諾:

1、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不得隨意增設井口或者改變開採方案,不準採富棄貧或者任意丟棄礦體;

2、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規定測繪採礦工程平面圖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六、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不能近期出具税費完結證明及轉讓應提供的相關手續,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如果乙方不如期交付轉讓金,甲方有權不提供轉讓手續及合同證件。

七、必要的説明

1、轉讓合同方簽訂後,甲乙雙方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採礦權轉讓審批手續,轉讓手續依法審批後, 的一切所有權、採礦權、經營權全部歸乙方所有。

2、採礦權轉讓後,該礦原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再形成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採礦權轉讓合同5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

1、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_______________

2、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

3、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關:_______________

4、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置圖):_______________

5、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是:_______________

6、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_______________

7、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況: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8、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礦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申報。

9、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採礦權轉讓金。該採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總價款為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團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代理探礦證,採礦證諮詢辦理;部委項目審批。

10、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採礦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___%,共計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支付完全部採礦權轉讓金。

1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銀行分行,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13、因本合同採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税、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不可抗力

14、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15、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違約責任

16、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17、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五條通知

18、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住所:_______________地郵: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住所:_______________地郵: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

19、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20、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21、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附則

2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23、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24、本合同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簽訂。

25、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簽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

採礦權轉讓合同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出讓採礦權,礦產資源所有權屬國家所有。國家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因社會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二條 國家保護受讓人的採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山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採礦權礦區位置位於_________市(縣、區)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礦區面積_______平方公里(小寫_________平方公里),出讓的礦種為_________,儲量_________萬噸(萬立方米),可採資源量_________萬噸(萬立方米)。採礦權四至範圍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礦區範圍圖),開採能力(生產規模)為_________萬噸(萬立方米)。

第四條 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頒發採礦許可證之日起算(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到期為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條 本合同採礦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繳付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小寫_____元)。

第七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條五條規定的價款及下列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採礦權價款。

2.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五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六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八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規定礦區範圍內開採經批准的礦產資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採礦權出讓公告規定的礦山開採控制性要求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開採設計;

2.按照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開採設計進行開採,礦山三率符合要求;

3.按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

4.接受縣級以上(包括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包括:年檢、各類圖紙交換、開發利用報表。

5.按照採礦權出讓公告規定對礦山開採跡地和生態進行恢復治理。

6.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環保、礦山安全三同時制度。

7.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期滿前把礦區範圍內將破壞的土地生態予以恢復,並經出讓人驗收後,無償移交出讓人,出讓人應將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連本帶息退還受讓人;受讓人未恢復或者經出讓人兩次驗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及利息不予退還,該保證金由出讓人直接用於土地生態恢復治理。

第十條 受讓人在受讓礦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電、污水處理及其他設施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出讓價款之日起90日內,應按規定辦理開發利用方案、環保、水土保持、礦山安全、地質災害等評價審批手續後,持本合同和採礦權出讓價款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採礦登記,領取《採礦權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未領取《採礦許可證》,受讓人不得開採受讓人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

出讓人應在受理採礦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採礦權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

第十二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其在受讓礦區範圍內的一切活動,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需要變更礦區範圍、開採礦種、開採方式、礦山企業名稱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簽訂採礦權出讓變更合同或者重新簽訂採礦權出讓合同。且採礦許可證有效期為原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減去已經採礦的年限的'剩餘期限。

第十四條 出讓人保留對本合同採礦權的礦區範圍的調整權,因調整礦區範圍,造成受讓人損失的,必須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五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採礦權價款領取《採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並投入生產滿1年後,可以將採礦權轉讓。但必須依法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採礦權經批准轉讓的,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採礦權的開採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開採年限減去已經開採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開採年限屆滿,若該採礦權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的礦山服務年限未滿或者尚有資源可繼續開採,受讓人要求繼續開採的,應當在屆滿前30天向出讓人提交延續申請書,出讓人應當批准繼續開採,但批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八條 採礦權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對礦山土地生態破壞進行恢復整治,經發證機關組織驗收合格後,由受讓人交回《採礦許可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採礦權,並依照規定辦理採礦權註銷手續。

第十九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超過本合同規定期限30天以上繳納價款的,自第31天起,對滯納價款按天加收1‰滯納金;超過6個月不繳納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人應當賠償出讓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價款並領取採礦許可證的,出讓人必須按時提供出讓採礦權的礦區範圍。否則,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採礦權價款的2%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提供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退還採礦權價款。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自受理採礦登記申請之日起超過40日未辦理出讓採礦權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應給受讓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受理採礦登記申請之日起第41日起計算,每日1000元。出讓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時辦理出讓採礦權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採礦權轉讓合同7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

第1.2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許可證號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地理座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是

第1.6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礦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 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採礦權轉讓金。

該採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採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支付完全部採礦權轉讓金。

第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因本合同採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税、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第3.1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第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第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

電話:

地址:

乙方:

電話:

地址: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6.1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轉讓方(蓋章):       受讓方(蓋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承辦人:           承辦人: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擔保人(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採礦權轉讓合同8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轉讓內容

1、甲方自願將“青真市安留鋁鐵礦山採礦權”轉讓給乙方,採礦許可證號為:52XXXXX920064。

2、本協議轉讓的礦區位於清鎮市暗流鄉礦山村,面積3.102平方公里,確定礦區範圍的拐點座標以《採礦許可證》記載的座標為依據。

二、轉讓費用及付款方式

1、本次轉讓方式為作價出售。轉讓資產為採礦權,採礦權轉讓費人民幣壹仟萬元整(小寫¥10,000,000.00元)。

2、轉讓合同簽訂生效,15日內乙方支付轉讓費的80%即 萬

元整(小寫¥ 元)給甲方,乙方留轉讓費的20%即 萬元整(小寫¥ 元)作為尾款,尾款的支付方式由本條第3款約定。

3、在法定代表人依法變更為乙方後,且同時滿足本款以下條件時,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尾款:因礦山涉及約萬元訴訟債務(小寫¥ 元),待該訴訟終結執行債務時,乙方以轉讓費的10%代甲方抵償應當由甲方所承擔之債務(抵償額以100萬元為限,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擔),剩餘轉讓費的10%即 萬元整(小寫¥ 元)待甲方清結其所有債務,並向乙方提交債務清結憑證後,再行支付。

三、債權債務及權利義務

1、採礦權轉讓前產生的一切債務,包括礦區內所有的徵地、移民搬遷補償、地方關係的協調、國家及地方政策所需繳納的各項税費,全部由甲方自行負責處理和交納。轉讓後的債權債務及以上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2、甲方承諾其對本協議項下的採礦權,具有完全的所有權,沒有與任何單位或個人有采礦權權屬爭議,沒有將該採礦權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債務設定過抵押擔保,沒有被任何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採取過查封、扣押或其他強制措施(除第二條第2項涉及的訴訟外)。如果甲方的採礦權因以上瑕疵造成轉讓不成就時,甲方按本協議第四條第2項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應當符合採礦權轉讓的法定條件,乙方

應當符合其受讓條件,任何一方因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轉讓不能成就時,按第四條第2項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甲方保證現有的協調地方關係的管理人員在不少於3個月的期限內積極協助乙方協調地方關係,以配合乙方順利辦理採礦權變更登記及延期的.相關證照,否則按第四條第2項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在辦理《採礦許可證》採礦權人的變更登記過程中,甲方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門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合法、真實、有效的證照及其他文件資料,並積極配合乙方共同辦理採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完成採礦權人的變更登記時,甲方按本協議第四條第2項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6、在乙方實際接管礦山前,甲方應當妥善保管、維護現有設備,不得擅自轉移、處分現有設備,同時積極配合乙方對設備的整合技改,以確保在乙方實際接管時現有設備完整、礦山能順利正常運營,否則第四條第2項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四、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第二條第2項的約定支付轉讓費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乙方支付採礦權轉讓費25%的違約金。

2、甲方違反本合同之約定,甲方退還乙方支付的採礦權轉讓費,並向乙方支付礦權轉讓費25%的違約金。

五、其它

1、在協議實施過程中,協議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為準,如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協議需變更或補充的,經甲、乙雙方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和蓋章後成立,雙方均嚴格遵守本協議,未盡事宜,可再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因執行協議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採礦權轉讓合同9

案例:甲與乙簽訂了一份採礦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甲將自己依法享有的採礦權以2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並將自己經營的礦上所有財產一併轉讓給乙;乙與甲簽訂合同之日支付甲100萬元,同時將礦的使用權交給乙方;待甲、乙雙方辦理完畢採礦權轉讓登記手續後,乙再交付給甲100萬元。後甲方未向政府申請辦理批准轉讓手續,導致採礦權未能登記在乙名下,雙方因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爭議焦點是該採礦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探礦權、採礦權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據此,並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此採礦權轉讓合同應在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而本案中,甲乙雙方沒有辦理批准手續,故雙方所籤採礦權轉讓合同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物權法》第十五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甲乙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不屬於“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的情形,故,該採礦權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上述兩種截然相對的觀點,反映了在界定採礦權轉讓合同效力上,法律適用存在衝突。究竟該採礦權合同是否生效?何時生效?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

一、明確採礦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性質

《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採,也可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採礦權”,由此明確了採礦權的財產權屬性。《物權法》在第三編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此條明確了採礦權的物權屬性。1996年修改的《礦產資源法》以及國務院頒佈的其他行政法規規定:採礦權依法有償取得並可流轉。在礦業權(包括採礦權、探礦權等)的出讓過程中,礦業主管部門是作為礦產資源所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國家,以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出現的;而其在行使礦業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權利,對礦業權的受讓人資格進行審查、管理和監督時,則是以行政管理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前者體現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後者體現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由此可見,採礦權轉讓合同是不動產物權轉讓合同,屬於民事合同。

二、採礦權轉讓合同的適法原則

採礦權轉讓權合同屬於民事合同,那麼有關於採礦權轉讓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合同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物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着不同的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國務院頒佈實施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物權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這三個規定,到底是適用哪個?筆者認為應該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從《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物權合同在成立時生效;當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時,從其規定或約定。在這個除外規定中強調的是“法律”另有規定,而不是“行政法規”另有規定。與《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相比,合同效力界定的法律依據範圍變窄了即由“法律、行政法規”變為了“法律”。據此,並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適法原則,在界定採礦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方面,《物權法》的適用應優先於《合同法》;同時,《物權法》也是《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上位法;因此,採礦權轉讓合同效力的界定標準在《物權法》實施後有了質的變化,而並不是《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的批准生效説。故,本案中爭議的採礦權轉讓合同應自成立時生效。

三、認定合同有效,更符合立法本意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了鼓勵交易、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原則來看,合同一旦符合了《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個條件即成立生效。首先,在當事人之間即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其次,物權的轉移是對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後,有的合同可能並且能夠履行,有的合同履行要受當事人之外其他因素的制約,甚至有的合同根本無法履行,出現了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合同的效力標準不能依當事人是否能夠履行該債權債務為依據。第三,合同成立,並符合《民法通知》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只是因為履行不能而認定該合同無效,那麼對於非違約方來説顯失公平。因此,認定合同有效要比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好。因為違約責任的賠償包括了可得利益的賠償,而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中賠償損失的範圍一般以賠償實際損失為限。該採礦權合同亦是如此。

綜上,該採礦權轉讓合同為有效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非自批准時生效。

採礦權轉讓合同10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

第1.2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許可證號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地理座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是

第1.6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礦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12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7.2條 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7.3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有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7.4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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