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轉讓簡單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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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採礦權轉讓簡單合同範本,歡迎大家分享。

採礦權轉讓簡單合同範本

  採礦權轉讓簡單合同1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出讓採礦權,礦產資源所有權屬國家所有。國家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因社會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二條 國家保護受讓人的採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山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採礦權礦區位置位於_________市(縣、區)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礦區面積_______平方公里(小寫_________平方公里),出讓的礦種為_________,儲量_________萬噸(萬立方米),可採資源量_________萬噸(萬立方米)。採礦權四至範圍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礦區範圍圖),開採能力(生產規模)為_________萬噸(萬立方米)。

  第四條 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頒發採礦許可證之日起算(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到期為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條 本合同採礦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繳付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小寫_____元)。

  第七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條五條規定的價款及下列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採礦權價款。

2.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五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六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八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規定礦區範圍內開採經批准的礦產資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採礦權出讓公告規定的礦山開採控制性要求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開採設計;

2.按照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開採設計進行開採,礦山三率符合要求;

3.按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

4.接受縣級以上(包括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包括:年檢、各類圖紙交換、開發利用報表。

5.按照採礦權出讓公告規定對礦山開採跡地和生態進行恢復治理。

6.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環保、礦山安全三同時制度。

7.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期滿前把礦區範圍內將破壞的土地生態予以恢復,並經出讓人驗收後,無償移交出讓人,出讓人應將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連本帶息退還受讓人;受讓人未恢復或者經出讓人兩次驗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及利息不予退還,該保證金由出讓人直接用於土地生態恢復治理。

  第十條 受讓人在受讓礦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電、污水處理及其他設施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出讓價款之日起90日內,應按規定辦理開發利用方案、環保、水土保持、礦山安全、地質災害等評價審批手續後,持本合同和採礦權出讓價款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採礦登記,領取《採礦權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未領取《採礦許可證》,受讓人不得開採受讓人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

出讓人應在受理採礦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採礦權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

  第十二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其在受讓礦區範圍內的一切活動,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需要變更礦區範圍、開採礦種、開採方式、礦山企業名稱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簽訂採礦權出讓變更合同或者重新簽訂採礦權出讓合同。且採礦許可證有效期為原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減去已經採礦的年限的剩餘期限。

  第十四條 出讓人保留對本合同採礦權的礦區範圍的調整權,因調整礦區範圍,造成受讓人損失的,必須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五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採礦權價款領取《採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並投入生產滿1年後,可以將採礦權轉讓。但必須依法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採礦權經批准轉讓的,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採礦權的開採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開採年限減去已經開採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開採年限屆滿,若該採礦權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的礦山服務年限未滿或者尚有資源可繼續開採,受讓人要求繼續開採的,應當在屆滿前30天向出讓人提交延續申請書,出讓人應當批准繼續開採,但批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八條 採礦權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對礦山土地生態破壞進行恢復整治,經發證機關組織驗收合格後,由受讓人交回《採礦許可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採礦權,並依照規定辦理採礦權註銷手續。

  第十九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超過本合同規定期限30天以上繳納價款的.,自第31天起,對滯納價款按天加收1‰滯納金;超過6個月不繳納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人應當賠償出讓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價款並領取採礦許可證的,出讓人必須按時提供出讓採礦權的礦區範圍。否則,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採礦權價款的2%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提供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退還採礦權價款。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自受理採礦登記申請之日起超過40日未辦理出讓採礦權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應給受讓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受理採礦登記申請之日起第41日起計算,每日1000元。出讓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時辦理出讓採礦權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採礦權轉讓簡單合同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將xxx市xxx鎮xxx金礦採礦權轉讓給乙方,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內容

甲方同意將省市 砂石礦採礦權轉讓給乙方。該採礦權許可證號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採礦證許可證號: 發證機關: 省國土資源廳。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採礦權使用費等有關費用已按時繳納,礦山從首次開採至今生產正常,礦業權屬無爭議。

  二、轉讓方式、費用

1、甲乙雙方屬不同法人的兩個企業,本次轉讓是為了調整各自的產業結構,以適應社會生產結構經營,促使企業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

2、本次轉讓方式未作價出售。轉讓資產包括採礦權和礦山總資產、採礦權轉讓費,礦山總資產整體轉讓費元(大寫 )。

3、經甲乙雙方協商,對於應繳納的採礦權價款,由乙方全部繳納。

  三、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後,乙方將轉讓費用按付款計劃逐年交清,否則,甲方有權按年計劃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若甲方違約,甲方退還乙方支付採礦權轉讓費、礦山總資產整體轉讓費,並賠償乙方採礦權轉讓費、礦山總體轉讓費的10%違約金。

  四、其他

1、本協議雙方蓋章,經登記機關審批核準後,辦理完採礦權變更手續後生效。

2、如有未盡事宜,可再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轉讓前的一切法定費用由甲方承擔,轉讓後的一切法定費用由甲方承擔。

4、本協議共計 伍 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轉讓審批機關一份。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採礦權轉讓簡單合同3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轉讓內容

1、甲方自願將“青真市安留鋁鐵礦山採礦權”轉讓給乙方,採礦許可證號為:52XXXXX920064。

2、本協議轉讓的礦區位於清鎮市暗流鄉礦山村,面積3.102平方公里,確定礦區範圍的拐點座標以《採礦許可證》記載的座標為依據。

  二、轉讓費用及付款方式

1、本次轉讓方式為作價出售。轉讓資產為採礦權,採礦權轉讓費人民幣壹仟萬元整(小寫¥10,000,000.00元)。

2、轉讓合同簽訂生效,15日內乙方支付轉讓費的80%即 萬

元整(小寫¥ 元)給甲方,乙方留轉讓費的20%即 萬元整(小寫¥ 元)作為尾款,尾款的支付方式由本條第3款約定。

3、在法定代表人依法變更為乙方後,且同時滿足本款以下條件時,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尾款:因礦山涉及約萬元訴訟債務(小寫¥ 元),待該訴訟終結執行債務時,乙方以轉讓費的10%代甲方抵償應當由甲方所承擔之債務(抵償額以100萬元為限,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擔),剩餘轉讓費的10%即 萬元整(小寫¥ 元)待甲方清結其所有債務,並向乙方提交債務清結憑證後,再行支付。

  三、債權債務及權利義務

1、採礦權轉讓前產生的一切債務,包括礦區內所有的徵地、移民搬遷補償、地方關係的協調、國家及地方政策所需繳納的各項税費,全部由甲方自行負責處理和交納。轉讓後的債權債務及以上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2、甲方承諾其對本協議項下的採礦權,具有完全的所有權,沒有與任何單位或個人有采礦權權屬爭議,沒有將該採礦權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債務設定過抵押擔保,沒有被任何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採取過查封、扣押或其他強制措施(除第二條第2項涉及的訴訟外)。如果甲方的採礦權因以上瑕疵造成轉讓不成就時,甲方按本協議第四條第2項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應當符合採礦權轉讓的法定條件,乙方

應當符合其受讓條件,任何一方因不符合法定條件造成轉讓不能成就時,按第四條第2項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甲方保證現有的協調地方關係的管理人員在不少於3個月的期限內積極協助乙方協調地方關係,以配合乙方順利辦理採礦權變更登記及延期的相關證照,否則按第四條第2項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在辦理《採礦許可證》採礦權人的變更登記過程中,甲方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門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合法、真實、有效的證照及其他文件資料,並積極配合乙方共同辦理採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完成採礦權人的變更登記時,甲方按本協議第四條第2項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6、在乙方實際接管礦山前,甲方應當妥善保管、維護現有設備,不得擅自轉移、處分現有設備,同時積極配合乙方對設備的整合技改,以確保在乙方實際接管時現有設備完整、礦山能順利正常運營,否則第四條第2項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四、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第二條第2項的約定支付轉讓費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乙方支付採礦權轉讓費25%的違約金。

2、甲方違反本合同之約定,甲方退還乙方支付的採礦權轉讓費,並向乙方支付礦權轉讓費25%的違約金。

  五、其它

1、在協議實施過程中,協議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為準,如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協議需變更或補充的,經甲、乙雙方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和蓋章後成立,雙方均嚴格遵守本協議,未盡事宜,可再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因執行協議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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