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房屋買賣合同範文彙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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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房屋買賣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必備】房屋買賣合同範文彙編五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房屋買受人,而買受人為此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為。買賣房屋必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必須由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辦理產權過户手續。這既是確立房屋買賣關係的必要程序和憑據,也是日後處理房屋買賣糾紛的重要依據。

實踐中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種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那麼,究竟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七種:

1 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於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 產權未登記過户,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户為標誌,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户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並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 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

4 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5 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係無效。有的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私房,產權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單位出資,作為單位的固定資產用於生產、經營、辦公或用作集體宿舍等,這種情況屬於單位變相購買私房,該買賣關係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准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

6 價格欺詐,顯失公平,合同無效。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着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翻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

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成交後發現內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7 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籤《房屋認購書》流程購房者在選好房源,談妥價格後,第一步便是去簽訂認購書,並交付一定額度的定金,定金一般在5000元到1萬元之間。定金多少才算恰當,並無一定標準,視各人需要而定,由雙方協商。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出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姓 名: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地 址:

買受方: (以下簡稱乙方) 姓 名: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地 址:

居間方: (以下簡稱丙方) 地 址:

資質證號: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經丙方居間,本着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就乙方購買甲方共有房屋事宜,訂立本《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並在丙方見證下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產基本狀況:

甲方自願將其所有房產即坐落於_________路______小區____號樓___單元____室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共有權號:_______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範本該房屋權屬性質為:____(商品房、單位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或其它)

乙方對該房屋情況已充分了解。

[第二條] 出售價格:

甲、乙雙方同意該房屋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 ),此款為甲方淨得價款。

[第三條] 共同約定

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委託丙方作為交易居間人代為辦理交易相關手續,委託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產過户登記手續辦理完畢,甲方拿到全部房款之日止。

[第四條] 佣金及其他費用的約定:

一、丙方提供的居間服務的佣金由___方承擔,甲方承擔____元(大寫: )乙方承擔___ 元(大寫:________)總金額為人民幣¥_ _元(大寫: 元),上述佣金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丙方支付。

二、甲乙雙方約定在房屋買賣過户過程中,所有税費,手續費由__方負擔,丙方協助辦理,以後由此發生的一切問題與丙方無關。

[第五條] 付款方式:

簽訂本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元(大寫: )做為定金,甲方應向乙方出具收據。剩餘房款____元(大寫: )於________付清。

[第六條] 房屋交驗:

一、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必須於__日內,在___年__月__日以前

將該房屋鑰匙交給乙方。

二甲、乙雙方協商該房屋交驗前所發生的水費、電費,暖氣費,物業等相關費用有甲方承擔,

驗後發生的各種費用及風險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在取得上述尾款時應向乙方出示户口遷出證明及該房屋水、電費用結清的單據,如甲方無法出示上述結清單據,則乙方有權在上述尾款中扣除人民幣¥______元(大寫: 元整)作為費用,由丙方保存,待甲方結清所有欠費後一次交付給甲方,甲方有義務按照相關單據結清各項費用,多退少補。

[第七條] 甲方責任:

一、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為其所有且無任何權屬爭議,該房屋的權屬證書應當齊全。甲方應在簽訂《買賣合同》當天將該房屋有關資料交給丙方作為辦理交易過户手續之用。

二、甲方保證乙方所購上述房屋產權清晰、不存在任何產權糾紛,確保乙方所購上述房屋在交易過程中該房屋共有權人或共同居住人同意出售該房屋並對本《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予以認可,否則甲方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甲方在辦理過户手續之前,必須將租賃户騰退。

四、甲方保證該房屋不存在抵押等其他權屬瑕疵,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五、甲方需積極配合乙方及丙方辦理全程過户手續,如因故不能前往需在兩日內通知丙方,否則因甲方原因延誤過户期限視甲方違約,並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第八條] 乙方責任:

一、乙方保證在交易過程中應支付給甲方的款項按以上規定期限支付,若到期未支付,視乙方違約,並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需積極配合甲方及丙方辦理全程過户手續,如因故不能前往需在兩日內通知丙方,否則因乙方原因延誤過户期限視乙方違約,並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第九條] 丙方責任:

一、見證本合同並保管其中一份;

二、代辦相關過户及房屋交驗手續等;

三、對該房屋交易全過程有見證及協調的義務;

四、在簽訂《買賣合同》前丙方有義務向甲乙雙方告知國家相關部門所執行政策、制度及税費標準,如在房屋交易過程中以上標準有變化,合同各方均有義務按照最新標準來執行合同,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或延誤執行《買賣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之日起,甲方不得將上述房屋出售予第三方,否則甲方應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三、如果由於所售房產的權屬糾紛而導致該房屋交易無法進行,則甲方應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四、本合同簽定之日起,在甲方未發生違約的前提下,乙方因任何原因提出終止本合同,均視為乙方違約,則甲方收取的定金不予退還,丙方已收取的居間服務佣金不予退還。

五、若因甲、乙任意一方違約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仍應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條所規定的佣金及交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同時,守約方應支付的各項費用也由違約方支付,上述費用違約方應在接到丙方書面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付清。

[第十一條] 免責條件:

因自然災害、政府重大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而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本合同三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但甲方應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及房款。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產生爭議,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三方均可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生效及其他:

一、甲、乙雙方就《買賣合同》條款的未盡事宜,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自行協商的條款,丙方僅負責見證(三

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房地產交易部門、房地產開發部門、銀行、政府相關部門對外承諾的工作日和丙方無關,丙方只是負責按照以上部門的有關規定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相關手續。

三、本《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一式三份,自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十四條] 補充協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代理人簽字: 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甲方(法人):

營業執照號碼:

註冊地址: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

甲方(自然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甲方(自然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原則訂立房產買賣合同如下:

一、合同標的

1、甲 方 自 願 將 位 於 _____________ 的 房 產 出 售 給 乙 方 。

(1) 本合同所稱的房屋是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標的房屋總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

(2)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併轉讓。

2、甲方承諾在徵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可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內按購房價格回購該房地產。

3、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並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 沒有產權糾紛和債券債務糾紛。

4、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券債務糾紛的,由甲 方承擔全部責任。

二、合同價款

1、房地產交易總價為¥_________元整(大寫:人民幣____佰____拾___萬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乙方向甲方共支付房款¥_________元整(大寫:人民 幣____佰____拾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一部分資金由銀行轉賬 ( 轉 入 賬 户 : _________ 開 户 銀 行 : _______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轉入金額:¥____________元) ,一部 分金額為現金交易(金額:¥____________元,收款人姓名:________) 。

2、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 公共部分於公共房屋分攤建築面積不再另行計價。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以下方式付款:

1、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額房款,人民幣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 _____拾_____元整給甲方。

四、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

1、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當天內將本合同項下房屋所有權全部交付給乙方。

五、違約責任

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如甲方到期未能按合同中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價格及時間回購該房屋,乙方有權繼續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並由甲方承擔¥____________元的違約金。

六、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妥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特別約定

1、 房屋交付後如發生房屋徵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捺印或蓋章)後生效。

出賣人(甲方) : 買受人(乙方)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自願將坐落在市鎮村號(自建住宅)的房屋,東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共萬仟佰圓(小寫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付給甲方。

第三條特別約定:

1、甲方保證在房子交付時,甲方在該房屋上不設有他項權,如抵押權等。

2、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築。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4、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後可以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四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五條如國家徵地,土地賠償歸乙方所有,住房面積賠償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之後,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七條今後如乙方就此商品房出賣時,需要甲方簽字時,甲方無條件給予配合。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一) 房屋買賣未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房到買賣合同的簽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我國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未採用書面形式,也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如買賣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買受人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佔有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該買賣合同沒有書面形式的,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但為了過户的需要,應補籤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賣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如雙方未履行口頭合同的主要義務且並不能就此達成一致,則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二) 賣方轉讓沒有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規定不得轉讓。但從該條立法目的上看,其規定應當是屬於行政管理性的,違反這一規定,僅是產生房屋轉讓不能及時頒證或不能如期過户的結果。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可見,只要標的物合法且有權處分,對於標的物是否有相關證照,合同法並無特別要求。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也可以推導出: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儘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對此應理解為:房地產權利人沒有現實房屋的產權證而不能辦理房屋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登記過户手續,但不應據此認為預購房買賣合同必然無效。如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且當條件或期限成就時就可以辦理過户手續,產權亦無其他爭議或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時,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賣方隱瞞無證的事實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違法行為且已被有關機關確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則此類合同應為無效。

(三) 沒有辦理過户手續而引起發一方反悔的。

法律規定

《關於私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覆函》(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強調:“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後,提出解除買賣協議,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

《關於範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覆函》(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答覆:“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税或過户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後,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中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請求被告交付該訟爭房屋,則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繼續履行其合同,並責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户手續。”

法律分析

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是否進行登記已在法律上確認不是生效條件,僅是未辦理有關手續之前,不具有將合同指向標的房產權屬變更的效力。本質上説,這涉及到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二元劃分的理論,只要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移合同(債權行為)依法有效,當事人雙方就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物權行為)手續。因合同一方原因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繼續履行,辦理過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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