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餘江縣楊溪鄉楊溪村牌塘組
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陳玉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甲乙雙方秉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協商一致並簽訂本合同。
一、流轉面積
甲方將其依法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楊溪鄉牌塘組 XX0 畝土地流轉給乙方進行農業生產經營。
二、流轉期限
流轉期限為20年(以國家土地承包政策為準),即自20XX年 1月 30 日起至2035年 1月 29 日止。
三、流轉價款
土地流轉價格採取實物折價方式,乙方以400斤稻穀每畝付給甲方(以早稻、晚稻糧管所國家收購平均價為折價)。
四、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每年12月XX日之前付下年租金,以現金方式一次性付清。
五、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並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2.甲方有權在流轉期滿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3.流轉期限內遇到自然災害,上級核發己方的救災款或救災物資政策優惠歸乙方所有。如需甲方提供辦理手續的,甲方應無條件負責及時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關於現有的農田補貼一項,只要是國家還有這一項政策,補貼的全部金額應全部歸屬甲方所得。
5.乙方流轉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
6.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用於非農建設土地標準不得違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規定。
7.乙方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證土地使用性質。
8.承包方不準栽樹,不準挖塘養殖,不準賣買,如果賣買拾倍罰款。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流轉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
2.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須提前一年通知對方,並徵得對方同意。
3.乙方在流轉期間,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土地被毀而無法復耕的'可解除或變更合同。
七、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2.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雙方協商或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定或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1.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村民委員會、鄉XX、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經楊溪鄉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後生效。
十、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鑑定備案單位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蓋章): 乙方代表人(蓋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鑑定單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