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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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讓方):

農村土地流轉承包合同

乙方(受讓方):

為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本着自願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多次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流轉土地狀況:

甲方將 土地轉包給乙方進行農業綜合開發(林業及養殖業),土地面積 畝。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10年。從 日起,至 日止。合同期滿後,在不違背新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本合同繼續履行,若與新法律、法規衝突,雙方按新法律、法規另行協商,但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三、土地流轉方式:

雙方約定採取轉包方式進行流轉。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乙方轉包甲方承包地後,只能用於林業和養殖業,乙方 不得改變流轉土地用途。否則,甲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1、流轉價款, 元/畝年。

2、支付方式、時間,簽定本合同時,乙方一次性支付10年的流轉價款。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將清理完畢附着物的土地移交給乙方。

2、甲方應配合乙方到發包方(村)辦理存檔備案手續,甲方應保證其有合法的轉包權。

3、甲方不得防礙乙方進行林業、養殖業開發,應極力協助支持乙方的工作。

4、甲方享有按約定及時收到流轉價款的權利。

5、乙方應當按約定及時支付流轉價款。

6、乙方不得違反合同將流轉土地另作他用。

7、乙方享有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政府各部門給予承包地的各種補貼及獎勵。

8、合同期滿後,乙方應當將流轉土地恢復為耕地。

七、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流轉到期後附着物及相關設施歸乙方所有,若甲方所有或拆除、清理不便的情況下,事實上歸甲方所有的,甲方應當按當時市場價格給予乙方補償,補償的價格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由當時的基層組織調解或委託中介機構評估後補償,同時乙方不進行復耕處理。

2、流轉未到期附着物及相關設施歸乙方所有,乙方處理附着物及相關設施後,應進行復耕處理。

3、若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則甲方應當對乙方進行賠償,賠償應按乙方的實際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計算,同時,甲方應按前述

第1款對乙方的附着物及相關設施進行補償。

八、流轉土地交付期限:

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應當立即將自己的承包地清理後交付給乙方。

九、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主張解除合同的,應賠償乙方損失,該損失應包含乙方10年轉包期的`可得利益損失,同時尚需支付總流轉款30%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期支付流轉價款,按所延期限日萬分之五承擔違約金。

3、因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政府行為變化及不可抗力,軍事行為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及合同解除、終止等,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1、因政府徵用、企業佔用、開發等行為產生的對甲方承包的土地即流轉地的補償款歸乙方所有,甲方應當配合乙方處理徵

用、佔用、開發等情況。

2、政府及部門給予流轉地的補貼、補償及獎勵歸乙方所有。 十一、爭議的解決:

1、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處理。

2、調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報村民委員會備案後產生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附件有:

1、甲、乙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2、村民大會決議;

甲方簽名及捺手印:

乙方簽名及捺手印: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流轉承包合同 [篇2]

轉讓方:興安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徐春宇 ﹙以下簡稱已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已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 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將位於舟山村南大排地塊面積35畝﹙其中:南大排地塊,30畝;南大排地塊,5畝﹚農用耕地承包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二、 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土地用途為農業種植。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三、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

轉讓時間從2017年1月1日開始,長期轉讓。

四、 承包費及交付方式;

轉讓費用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付清。

五、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的土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

2.乙方獲得土地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3.乙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用途。

4.甲方不得侵犯乙方承包該地塊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六、承包期內國家規定給予土地的所有優惠政策及補貼由乙方享受。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中間人一份。

轉讓方: ﹙簽字﹚ 承包方: ﹙簽字﹚ 簽字方: 興安鄉人民政府 ﹙蓋章﹚

中間人:

簽約日期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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