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耕地佔用税彙報材料

來源:文萃谷 1.61W

市局:

武山耕地佔用税彙報材料

為了進一步加強耕地佔用税的徵收管理,為上級部門提供可行的決策依據,現將我局耕地佔用税徵管的基本情況總結匯報如下:

一、徵管現狀

耕地佔用税是對佔用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佔用的耕地按面積徵收的一種税。這裏講的“耕地”是指種植農業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以及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對於佔用之前3年內屬於上述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屬耕地佔用税徵收範圍,對軍事設施佔用耕地和學校、醫院、幼兒園、養老院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税。根據市局的統一安排部署,我局從2012年5月份正式從財政部門接管耕地佔用税的徵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業務流程加強徵管,組織入庫,基本情況為:

1、徵收情況。從財政部門接管耕地佔用税的徵管工作後,縣局積極和縣財政局做好交接後續銜接工作,並且及時組織徵收一線人員認真學習耕地佔用税的相關業務知識,組織培訓,分析研究我局的徵管現狀,按照“加強徵管、堵塞漏洞、應徵盡徵、應免盡免”的原則,及時組織税款入庫工作,2012年共計入庫耕地佔用税470萬元,徵收面積為29375平方米,佔全局年度税收收入總數的

4.85%,2017年度組織入庫耕地佔用税57萬元,徵收面積為10367平方米,佔全局年度税收收入總數的0.45%,同比減收412萬元,減少87.66%。

2、徵收標準。為了切實加強和規範我縣耕地佔用税徵收管理工作,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根據《甘肅省耕地佔用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武山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7月13日專門下發文件《武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耕地佔用税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辦發[2011]66號),對我縣耕地佔用税的徵收標準和徵管辦法做了明確要求,通知規定我縣耕地佔用税適用以下税額標準:(1)佔用水澆地16元/平方米;(2)佔用山旱地12元/平方米;(3)佔用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地等其他農用土地8元/平方米;(4)佔用基本農田的在適用税額標準的基礎上提高50%;(5)鐵路線路、公路線路等佔用耕地2元/平方米;(6)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規定

標準佔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税額減半徵收。

3、徵管措施。耕地佔用税長期以來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做為税務機關工作人員一直以來沒有接觸過此項業務,因此普遍存在認識不清、業務不精、經驗不足、管理力度不大的現象,由於受到徵收一線人員偏少、人員結構老化、業務水平高低不一等多種因互素制約,我局在接管耕地佔用税的徵收管理工作以來,也沒有形成一套形之有效的徵管辦法,還是主要依靠縣國土局、財政局等土地管理機關在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收取土地出讓款項時,採取代徵或“先税後證”制度的約束機制來徵收耕地佔用税,具有很大的侷限性,徵管力度不大。主要表現在一是部分税務幹部對耕地佔用税認識不到位,對納税人的宣傳力度不大甚至於沒有很好的宣傳,使得納税人對耕地佔用税的繳納不明白、牴觸情緒大,徵收困難重重,沒有成效。二是對農民佔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耕地佔用税徵收更是沒有實現零的突破,主要原因還是由於這類納税人税收意識不強、點多面廣,利用税務機關力量組織徵收困難多、成本高、難度大。做為宅基地的管理機關,縣國土局或鄉人民政府對宅基地的審批、建設更是沒有進行有效監管,沒有嚴格的申請審批流程,農民亂建、違建現象普遍存在,隨意性大,税款徵收不可實現。三是做為稽查部門在税務檢查過程中對耕地佔用税沒有引起高度重視,不查或檢查力度不大現象存在,對不繳或少繳耕地佔用税的違法形為沒有進行有效打擊,震懾力度不強。

二、徵管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涉税信息共享不暢,税源底子不清。以前耕地佔用税由財政部門徵收時,由於土地的出讓、轉讓等土地變更涉及到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必須經過縣財政局,即使不涉及到土地出讓金的,國土部門也能夠將涉税信息及時傳遞給縣財政局,在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時“先税後證”的制度落實到位,縣財政局能夠及時組織耕地佔用税足額入庫,徵收成本還比較小,效果顯著。在税務機關接管耕地佔用税的徵收工作後,由於財政、國土等土地管理機關和税務機關的定期溝通、協調工作制度不完善,綜合治税的體制不成熟,涉税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先税後證”的制度落實不到位,税收徵管和國土用地審批基本脱節,使得税務機關對耕地佔用税的涉税信息不能及時準確的掌握,税源底子不清,徵收難度大,徵收成效不大,直接造成了2017年同比減收412萬元的不良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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