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工業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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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大家瞭解內蒙古工業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的相關信息,下面,小編為大賽提供內蒙古工業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全文如下:

內蒙古工業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內蒙古工業大學按學科門類和專業學位類別,向符合條件的學位申請人授予博士和碩士學位

  第二章 學位申請人資格與要求

第三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法律、法規,具有社會責任感和良好的科學道德、科學精神,並具有規定的學業水平的學位申請人,可按本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向內蒙古工業大學提出學位申請後,不得向其它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相同學位。

第五條 學位申請人應由所在學院的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小組進行思想政治表現審核,並達到合格。

第六條 學位申請人必須完成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習、必修環節和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規定學業水平。

  第三章 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第七條 學位申請人修滿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學分,思想政治審核合格,完成學位論文,經指導教師同意後向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四章 學位論文審核與評閲

第八條 研究生完成論文後,指導教師應對論文進行評價。評價內容一般包括:選題意義,論文的學術價值和實際意義,作者的科研和工作能力,並對是否可進行論文答辯提出意見。

第九條研究生經導師同意後,將學位論文和《內蒙古工業大學博士(或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

第十條申請答辯的學位論文由研究生院進行復制比檢測,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就檢測結果給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學位論文須經專家評閲,評閲人應對論文給出詳細的評閲意見,就論文可否提交答辯,是否達到學位論文要求等給出明確意見。

博士論文評閲人為3人,一般應是校外同研究領域或相關學科的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具有指導博士生資格的評閲人應不少於2名。論文評閲人中如有一人不同意答辯,可增聘一位評閲人;如有兩位評閲人(包括增聘評閲人)不同意論文答辯,則不能組織答辯。

碩士論文的評閲專家為2人,一般應為同研究領域或相關學科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其中至少應有一名是校外專家。論文評閲人中如有一人不同意答辯,可增聘一位評閲人;如有兩位評閲人(包括增聘評閲人)不同意論文答辯,則不能組織答辯。

  第五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二條答辯委員會組成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至7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專家;指導教師可以是答辯委員會委員,但不得擔任主席;答辯委員會設祕書一人。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至7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專家,具有指導博士生資格的委員應占答辯委員的半數以上,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當由具有指導博士生資格的專家擔任。若指導教師擔任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七人,且指導教師不得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答辯委員會設祕書一人,應由本學科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擔任。

答辯委員會組成需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

第十三條 答辯程序

(一)祕書宣讀答辯委員會組成名單;

(二)祕書介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三)答辯委員會主席宣佈答辯開始;

(四)申請人陳述論文工作;

(五)祕書宣讀論文評閲意見;

(六)答辯委員會委員提問,申請人答辯;

(七)答辯委員會舉行內部會議;

1.答辯委員會對論文及答辯情況進行評議並給出成績;

2.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答辯委員中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為答辯通過;

3.討論起草並通過決議書,給出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

4.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

(八)答辯委員會主席宣佈決議書。

  第六章 學位初審

第十四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以下學位申請材料:

(一)研究生學位(畢業)審批表;

(二)學位論文;

(三)其它與學位申請相關的材料。

第十五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按答辯委員會上報的答辯決議和學位申請人的名單,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做出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

  第七章 學位授予

第十六條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將通過初審的研究生學位申請材料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七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報請授予學位的建議,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授予學位的決定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公佈,授予學位日期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日期為準。

  第八章 其它

第十九條凡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允許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重新答辯仍未通過者,不授予學位。

第二十條學位論文答辯通過但學院評定分委員會初審未通過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未通過者,允許一年內再次申請學位。

第二十一條在籍期間考試作弊或者有學術作假情況者,不授予學位。

第二十二條對於已經授予學位者,如發現有舞弊、偽造、剽竊等嚴重學術作假的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後,可撤銷其學位資格,追回原發的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本工作細則解釋權歸內蒙古工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本工作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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