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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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對行政執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客觀地講近幾年行政執法整體水平較從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人民羣眾對執法單位的意見仍然很大,行政執法問題依然很多,嚴重影響了行政執法的效果。

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執法隊伍建設滯後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員配置不到位,缺編少人的問題比較普遍,特別是在西部邊遠地區和縣一級表現的尤為突出,這與以人口定編制的體制有着直接關係,給一些人口少地域大的地區開展執法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二是人員素質不達標,行政執法是一項專業非常強的工作,對執法人員的法律專業水平有很高的要求,但目前行政執法隊伍結構還不盡合理,專業水平整體偏低,加之受經費等因素制約,後續培訓學習開展的也很不理想,難以起到彌補先天不足,提高專業水平的作用,形成了依法行政高要求與執法人員整體素質偏低的極大反差,嚴重影響執法效果。

二、行政執法侵擾民事領域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行政手段解決民事問題,這一類在鄉鎮一級表現的尤為突出,一些純粹的民事糾紛,卻以行政決定的形式進行處理。行政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和領域,行政法律關係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人因行政管理產生的權利義務的關係,其最顯著的特徵就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是一種縱向的關係,而民事法律關係則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和人身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其最顯著的特徵是法律關係中主體不互相隸屬的平等性,是一種橫向的關係。而以行政手段解決民事問題顯然缺乏法律支撐,使得此類執法在行使伊始就存在先天不足,嚴重影響了當事人民事權利的行使和民事訴訟的選擇,與依法行政的要求背道而馳的,其結果是可想而知的。

三、下達罰沒任務的問題。下達罰沒任務歷來被視為濫用行政處罰權的始作恿者,備受業內、外所詬病,國家已明令禁止各行政執法單位下達罰沒指標、作為考核執法人員的工作標準,但收效甚微,下達罰沒任務的情況依然大量存在,唯一變化的是從地面轉向地下而已。催生這一問題的根源:一是利益驅動,將罰沒任務與人個福利待遇掛鈎;二是與工資掛鈎,特別是一些自收自支單位,執法人員工資完全依賴於罰沒任務完成情況;三是彌補辦公經費不足,一些地區,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給行政執法單位預算的辦公經費已難以滿足日益繁重的日常執法需要。

四、徇私廢法的問題。依法行政是對行政執法單位和人員的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但由於受各種人為因素的干擾,在具體的實踐中這一規定並未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因私廢法、因情廢法的問題依然存在,表現在:裁量上的倚輕倚重,偏離違法情節和實際;處理決定上的優親厚友,脱離事實和法律,更為嚴重的是“以罰代刑”,嚴重干擾了司法秩序,為社會穩定埋下了隱患。

五、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顯失公平,對同一違法事實、相同或相近違法情節,處罰倚輕倚重,不能作到處罰與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相適應。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直接危害是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目前關於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界定標準還定論,主要是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案情實際作橫向比較,立足於同一地區、同一案件或類似案件不同違法主體處罰裁量的輕重作以甄別,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故不作縱向比較。《行政法學》將行政行裁量權劃分為羈束裁量權和自由裁量權。隨着現代政府行政職能的擴大,自由裁量權的比重會越來越大,“自由裁量權”侵權的問題將更加突出,限制和矯正自由裁量權帶來的問題已在法學界達成共識。

六、行政執法主體混亂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行政職能交叉,造成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同時也因為互相推諉,形成“執法真空”;二是授權執法、委託執法界定不清,管理混亂。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行政執法主體不能獨立行政職權,委託組織脱離法律、法規的.規定,濫用委託權且只委託不監管,受委託組織濫用行政權,錯務地將自己作為行政執法主體。三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行使了法律規定由政府行使的土地等糾紛處理權、土地證、林權證等相關證件發放和確認權,造成越權。

七、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的問題。行政執法責任制作為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目前執行中還很不理想,行政執法職責分解落實已基本完成,但作為執法責任制根本保障的責任追究制度卻或遲遲不能出台,或流於形式,對執法中過錯原因不作深入的剖析,對相關責任人不作責任追究,難以發揮懲前毖後,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的目的。

八、行政執法日常監管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監管缺位。突出地表現在行政許可領域,“重許可輕管理”的問題比較普遍;二是目的不純。行政執法既是管理行為也是服務行為,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應定位在維護秩序、營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但有些執法單位將日常監管作為演變成了收費、罰款行為,給相對人形成“管理就是收費”的錯覺。三是缺乏長效機制。行政監管應重在“日常”上,但一些行政執法單位卻熱衷以“運動”形式代替日常監管,造成日常監管的時緊時鬆、時有時無,影響了監管效果。

九、重執法輕釋法的問題。突出地表現在有些執法單位不計成本、熱衷於搞轟轟烈烈的法律宣傳活動,生搬硬套法條不厭其煩,而羣眾卻聽得雲裏霧裏。其實執法的過程也是個宣傳法律、解釋法律的過程,是一個難得的向羣眾普法的機會,釋法本是執法的應有之意,但實際執法中一些行政執法單位對釋法不作要求,輕意放過了成本小、效果好的普法機會,對相對人的異議不能作詳細的説明和解釋,使相對人不能正確認識錯誤,產生牴觸情緒,影響了執法效果。

十、法律文書不規範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無統一的法律文書要求,突出表現在鄉鎮一級,行政處理決定不是缺少當事人基本情況,就是沒有事實分析認定,很不完備;二是援引法律不規範。有的還臆造法律法規,有的不考慮法律法規是否具有溯及力,用後生效的法律處理先前的事情,有的法律法規條、款、項、目不分,引用混亂,有的只適用法規名稱而不適用具體條款。三是救濟權告知不規範。有的告知時限不準確,有的告知救濟渠道不齊全,有乾脆不告知。四是送達不按規定執行,沒有形成送達文書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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