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指標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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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海,男,漢族,生於1971年1月30日,住沙坪鎮白蓮村2社10號 (以下簡稱甲方)

安置房指標轉讓協議

朱站勇,男,漢族,生於1982年1月26日,住沙坪鎮白蓮村2社3號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被土地徵用後有安置房指標三人(如:2011年7月15日和2012年6月8日的兩份協議),乙方住房緊張,甲、乙雙方經多次協商,並達成如下轉讓條款:

一、甲方將自己的三人安置指標約90M2以236000.00元(大寫:貳拾叁萬陸仟元整)轉讓給乙方。在選房時如達不到90 M2和超出90 M2的補、進款與甲方無關(即:如選房時少於90 M2由國土局補錢,但由乙方進,多餘90 M2時由乙方補償給國土局)。

二、付款方式:雙方簽字日乙方首付116000.00元(大寫:壹拾壹萬陸仟元整),2017年5月30日前付100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餘下20000.00元(大寫:貳萬元整)在接房時完清,甲方收款後必須出收據。

三、今後過户時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過户手續。

四、違約責任:如違約方按轉讓費的雙倍給付對方。

五、此協議壹式伍份,簽字按指紋生效,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沙坪律師事務所執叁份為憑,並認真履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別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王清海,因經常外出打工,故處理王清海壹户(即王清海、王明宇、滕德輝户)安置房一事全權委託朱站勇代為處理。

特此委託

委託人:

受委託人:

2012年7月10日

附委託人和受委託人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安置房指標轉讓協議 [篇2]

甲方(出賣方):

乙方(買受方):

丙方(見證方):

甲方現享有常德國有林場安置房指標一套( )平方米,及包括雜屋間。經丙方介紹乙方願意出資購買,雙方本着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議定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安置房指標出讓費 萬元,¥ 元,(此房第一期預付款伍萬元,第二期付款壹拾貳萬元,第三期付款拾萬元,甲方共計已經支付房價款貳拾柒萬元整¥270000.00),當合同簽定之日起,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給甲方,其中包括指標費( )萬元。票據由乙方保管。以後其他一切應付款(包括過户費用)均由乙方負責,按主管單位的要求如期如數付給,甲方概不負責。

二、協議簽定後此房價的上漲或下降甲方均不得介入,如有政策性補償均由甲方享受,乙方不能享有。

三、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完善該一切繳款手續,包括過户手續,但一切費用由乙方自理,所有證件和單據由乙方管理

四、乙方在未辦理過户手續期間,必須按國家的法律和相關管理部門規定進行使用管理並繳納相關費用。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簽字生效。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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