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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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常德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德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其原有剩餘土地需要徵收的,徵地補償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土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標準補償。

國家、省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徵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的徵地拆遷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領導組織本區域內的徵地拆遷工作。

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遊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桃花源旅遊管理區(籌)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徵地拆遷的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成立或指定的徵地拆遷實施機構負責承辦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物價、司法、公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管、城-管、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税務、工商、農業、林業、畜牧水產、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被徵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及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徵地的需要,積極配合徵地拆遷工作。

第四條 徵收集體土地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土地徵收程序

第五條 擬徵地範圍確定後,徵收土地方案報批前,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在擬徵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醒目位置發佈《擬徵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六條 自《擬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起1年內,在擬徵地範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築物,辦理土地流轉;

(四)辦理休閒農莊、畜牧水產養殖等手續;

(五)以擬徵拆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税務或其他註冊登記手續;

(六)辦理户口遷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養等涉及户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户口遷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七)搶種搶栽花卉、苗木、中藥材等;

(八)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七條 《擬徵收土地公告》發佈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用途、位置、面積、範圍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建(構)築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進行現狀調查,現狀調查結果交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簽字確認。拒不簽字確認的,徵地拆遷實施機構可以採取照相等方式進行保全,或者申請公證,作為實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八條 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達後,市、縣市人民政府按規定在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醒目位置及媒體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

(四)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五)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逾期未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將徵地調查結果作為徵地補償的依據。

第九條 《徵收土地公告》發佈後,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按規定在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醒目位置及媒體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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