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店鎮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來源:文萃谷 3.84K

第一條 為了保護徵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西店鎮衞星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寧海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西店鎮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西店鎮衞星城市建設範圍。

第三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徵收土地的,應對被徵收人實行補償。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和地面附着物補償標準按照寧海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海縣徵地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的通知》(寧政發

[2017]35號)和《關於調整土地徵用地面附着物等補償標準的通知》(寧政發[2017]10號)文件執行。

第四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執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安置、調產安置和遷建安置。

第五條 拆遷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補償金額根據合法建築面積按房屋基準價,結合房屋的區位差價係數、建築結構、容積率係數、成新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同時,再按房屋評估價(不含裝修部分)增加0.4係數標準給予獎勵。

第六條 實行調產安置的安置用房為成套房,面積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安置用房最小套型建築面積為 米;

(二)以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或合法土地面積為依據確

定安置用房建築面積;

(三)被拆遷人按合法土地面積進行產權調換的,其容積率低於1.5的按1.5計算安置面積。

第七條 調產安置房屋建築面積和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或合法土地調換面積)相等部分,安置房屋按基本造價,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差價;可安置建築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部分,安置房屋按基本造價結算;實際安置建築面積超過安置建築面積的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商品住宅市場價格購買。

第八條 西店衞星城市區內,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遷建安置。

(一) 被拆遷人系落户在被拆遷房屋所在村的農業户口;

(二) 被拆遷房屋為集體土地性質的單體住宅;

(三) 被拆遷房屋的用地面積在 平方米以上(含 平

方米);

(四) 被拆遷人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未享有批建其他集體

土地性質的住宅。

第九條 西店鎮衞星城市區內,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選擇遷建安置的,以户為單位,限額安置遷建用地。

(一)被拆遷房屋用地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至 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安置遷建用地一間(每間安置用地面積為62平方米,下同);

(二)被拆遷房屋用地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安置遷建用地二間;

(三)被拆遷房屋用地面積18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但超出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實行貨幣補償。

第十條 遷建安置用地面積與被拆遷房屋用地面積差額部分,按不同土地類別的基準地價綜合評估結算差價。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確定。

第十一條 西店衞星城區內,遷建安置和調產安置地點根據衞星城和村莊總體規劃確定。安置小區的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等基礎設施按規定標準由鎮、村負責建設,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十二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三條 單位非住宅房屋拆除後,需要遷建的,按原用地性質、面積,由用地單位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

第十四條 實行安置補償的面積,以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建設批准文件記載的面積為準。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建、擴建、搭建的房屋面積。不得作為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認定。

第十五條 住宅用户搬遷補助費,每户一次性補助1200元。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8

元計算,每月每户低於500元按500元發放。選擇遷建安置的,補助時間從被拆遷房屋騰空之日起至遷建宅基地交會後六個月計算;選擇調查產安置的,補助時間從被拆遷房屋騰空之日起至調產房屋交付後三個月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六條 拆遷生產、商業、倉儲、辦公及其他用房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及搬遷、安裝、過渡等費用,按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合法建築面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生產用房按每平方米50元、商業用房按每平方米40元、倉儲用房按每平方米20元、辦公及其他用房按每平方米10元補償。對不符合生產、商業用房認定條件,但在拆遷公告發布之前已持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房屋(實際營業面積),按以上標準的80%補償。對單台3噸以上的機械設備搬遷費,經實地勘察評估後確定。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積極主動配合評估,按時簽訂拆遷協議,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搬遷騰空,被拆遷房屋是單體住宅的,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土地面積給予每平方米4元的獎勵,獎勵最多不超過每平方米200元;被拆遷房屋是套房和非成套房的,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元的獎勵,最多不超過每平方米100元。 第十八條 安置遷建用地面積與被拆遷用地面積相等部分免繳土地審批規費。安置遷建用地面積超過被拆遷用地面積部分,按規定繳納土地審批規費。被拆遷房屋可安置面積部分免繳契税。超過可安置部分面積按規定繳納契税。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在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時,應同時上交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並在拆遷期限到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被拆遷人統一向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手續。選擇遷建安置和調產安置方式的,新房建成安置後,憑有關手續,至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條 徵地拆遷範圍內的電力、通信、電視等杆(管)線由各產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遷移,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一條 因建設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者應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和地面附着物補償費。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後,由使用者負責復墾。

第二二條 房屋和附着物價格評估,參照寧海縣人民政府《批轉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等單位關於2004年寧海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寧政發[2004]4號)文件執行。

第二三條 西店衞星城市關於某一項工程建設啟動公告發布後,在某工程建設範圍內栽種樹木和多年生經濟作物的,不予補償。拆遷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以補償,並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四條 本辦法由西店鎮徵地拆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