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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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管理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海城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經市政府六屆四十二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將《》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條為規範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根據國務院305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鞍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海城市城市規劃區內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拆遷有產權證的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安置方式。產權調換還平,並無償安置8平

方米。貨幣補償金額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四條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築面積按照單室户不低於46平方米、雙室户不低於56平方米(小)、雙室户不低於66平方米(大)、叁室户不低於75平方米標準執行。被拆遷人按照居住房屋實際面積加無償安置8平方米上靠一個户型,超出面積在選定户型之內部分按成本價結算,再擴大面積按商品價結算(原房面積加無償安置8平方米超過75平方米,享受不超過5平方米成本價格)。

第五條拆遷二OO六年一月一日之前建成的,無產權證並具備居住條件的獨立房屋,按照土建造價分等級進行補償(補償表附後)。二OO六年一月一日之後建成的無產權證房屋不予補償。

第六條對於低保户、困難户、殘疾户等特困羣體,經民政局、管理區、社區認定確係困難,向社會公示無異議,擴大面積部分住公房。

第七條城市房屋拆遷改造區域內涉及到的企事業單位,要從大局出發,積極配合政府拆遷改造。如達不成協議,可以依法進行裁決。

第八條拆遷產權證上標明非住宅的房屋(商業、商服、

廠房、倉庫、公交等),按照產權證標明的房屋使用性質進行安置和補償(由住宅變更為非住宅的,經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按照本辦法執行)。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對於能夠異地恢復生產經營的,按照核定的在冊職工數,以市、縣(市)社會月平均工資額為標準,一次性付給3個月補助費;對於不能異地恢復生產經營的,在申領工商部門簽發的停產停業手續後,按照核定的在冊職工數,以市、縣(市)社會月平均工資額為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補助費。補助日期從拆遷之日起至回遷之日止(在拆遷前已停產停業的除外)。

第九條用合法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的,無論有無營業執照,均按照產權證標明的房屋使用性質進行安置。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按照核定的在冊職工數,以市、縣(市)社會月平均工資額為標準,一次性付給3個月補助費。

第十條拆除平房區門斗、棚廈、前後兩房之間的連接棚不予補償。拆遷火炕樓煤棚每個補償700元。

第十一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並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發放租房補助費,三口人以下(含三口人)每月補助150元,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每月補助180元,補助費從拆遷之日起至回遷之日止。搬家補

助費每户350元。搬家補助費和租房補助費回遷時一次結清。

第十二條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下的,過渡期18個月;5萬平方米至10萬平方米的,過渡期24個月;10萬平方米以上的,過渡期36個月。超出規定的過渡期限,從超出之日起,拆遷人支付雙倍租房補助費。

第十三條被拆遷人按照搬遷的先後順序自選樓層,自選户型。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海城市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施行。二OO0年四月七日海城市人民政府發佈的《海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海政發〔2000〕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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