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含義和意義是什麼

來源:文萃谷 1.34W

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提存的含義和意義是什麼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係,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判斷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唯一的標準是看這種制度是否為社會生活所必需,能否有效地調整某一類社會關係,以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基於此,提存制度的確立具有特殊的價值和意義。具體表現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於衡平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衝突,有利於債權立法整體功能的發揮。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澄清訟源、減少訟爭。

3.提存制度的建立,對於在民事領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具有重要的意義。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國民事立法的宗旨。

提存法律關係主體,就是在提存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具體説來,包括提存人、提存機關和提存受領人。

提存人

提存人即為解除債務束縛而將給付物提交提存機關的人,也即債務人。本文第四部分“提存的條件”中已經論及,這裏不再贅述。

受領人

提存受領人即提存之債的債權人。

提存機關

我國學術界在提存機關的確定上主要有四種觀點:

第一,提存機關應為有關主管機關;

第二,應為人民法院;

第三,應為公證機關;

第四,可以為銀行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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