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和建議的區別

來源:文萃谷 1.82W

議案和建議的區別

議案是具有提案權的機關或符合法定數量的個人,在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棠委會會議期間,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屬於國家權力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並被法定機構決定列入國家權力會議議程,在一定時限內進行審議的議事案。而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是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棠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議、主張和意見的總稱。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和《監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議案是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縣級以上人大棠委會、市級以上人大棠委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或者由縣級人大棠委會委員3人以上、市級人大棠委會委員5人以上,或者鄉鎮人大代表5人以上、縣、市、省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全國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聯名提出;而建議的提出,不受代表名額的限制,一名代表可以提出,二人以上也可聯名提出。

2、時間不同。議案的一般應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所規定的議案截止日期之前提出;而建議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即可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提出,又可在閉會後提出。

3、內容不同。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棠委會職權範圍的事項,而建議的內容可以是同級黨委、政府各職能部門範圍內的事項。

4、要求不同。一個議案包括題目、提出議案的理由、實施方案、具體要求和措施等,而一個建議僅要求有題目和具體意見即可。

5、程序不同。列入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棠委會議程的議案提交會議討論表決,由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或人大棠委會委員過半數通過即可;而建議由鄉鎮人大主席團或縣級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在規定時間內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即可。

6、效力不同。議案一經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棠委會通過,就在一定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得更改,有關部門和個人必須執行。而建議是交有關機關研究辦理,沒有法律約束力。

7、答覆形式不同。議案的執行情況必須向人民代表大會或其棠委會報告。而建議只答復提建議代表本人即可。

8、作用不同。議案體現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棠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而建議則體現了人大代表行使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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