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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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批評和建議是有聯繫的。1954年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了代表提出議案的制度。從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至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代表提出的議案都是由會議臨時設立的提案審查委員會在會議期間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向會議報告,最終由會議審議、表決審查意見。由於那些議案的內容主要是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建議,涉及到的問題很多並不屬於全國人大的職權範圍,會議不好通過實質性的決議,只能決定轉交有關方面研究處理。因此,1982年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建議,都由全國人大棠委會的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後來制定的有關法律,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這樣比較符合實際,簡化了工作程序,代表既可以根據人大的職權範圍提出議案,也可以就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建議,代表表達訴求的方式增加了。由此可見,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這一制度的產生與代表提出議案的制度密切相關。

人大代表建議議案

代表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又有明顯的區別。一是作用不同。審議和表決議案是人大進行立法或者作出重大決策的開始,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答覆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與代表相互溝通和改進自身工作的過程,大多數情況與人大行使職權沒有直接關係。二是主體不同。代表提出議案必須達到法定人數,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沒有人數上的要求。三是範圍不同。代表提出議案的內容應當符合本級人大職權範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十分廣泛,大部分屬於政府工作範圍。四是處理方式不同。代表議案提出後,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後,由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瞭解上面講的代表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聯繫與區別,在實踐中就要注意不要把屬於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作為議案提出,要實事求是地提出並寫好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

近些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的進步,醫療保險制度也得到相應的完善,解決廣大城鎮職工極大程度的後顧之憂。

加強醫療衞生服務,深入醫療保障體系改革是人民羣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強醫療衞生服務,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堅持公共醫療衞生的公益性質”,“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衞生保健制度,為羣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衞生和基本醫療服務。”這為深化醫療保障體系改革指明瞭方向。

“看病貴”和“看病難”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羣眾反映強烈的熱點的問題,影響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當前“看脖和“看病難”主要表現為:醫療費用上升速度超過經濟發展的增速,醫療支出的增加超過羣眾的預期(特別是與工資收入或養老金等增速相比),醫療服務質量提高與羣眾預期和支出增加不成比例,醫療市場的不規範及存在於某此醫院和醫務人員中的腐-敗現象,造成羣眾的信任危機,以及“因病致貧”和“因貧致脖困難人羣中存在的支付醫療費用困難等等。部分醫院主動提供或是患者盲目要求的過度醫療也是造成“看病貴”的原因之一。但最主要的原因是,醫療機構的`資金集和運作機制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保持公益性的需要,相關方面的研究和改革嚴重滯後,導致矛盾集中反映在“看病難”和“看病貴”上。多病的老年人,或者忠重病的貧困人羣和農村病人等羣體的“看病貴”問題尤顯突出。

造成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在於:

第一,現有醫療保障制度設計缺乏整體性。儘管在當時解決了醫療保障的問題,但隨着形勢的發展,其中保障項目不統一,待遇差別大,城鄉二元結構,轉移困難等不足日顯突出。

第二,現存城市醫療保障制度設計中存在如下不足:一是由於缺少制度的約束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如供方出現“大處方、大檢查”等現象。二是缺乏調節的靈活性。制度雖然規定計費基準可能性不大,按經濟發展水平調整,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年年調整的可能性不大,積累數年,差距就越來越大。三是資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四是控制醫療保險費用的積極意義沒有成為供需方的共識,醫院在投融資改革未深入的情況下,仍在追求利益最大化。

第三,醫療衞生改革和醫藥產業發展與醫保改革未同步。近年來,醫療衞生事業和醫藥產業發展迅速,但是醫藥醫療發展水平與社會經濟支撐能力和各方承受能力相對較低形成矛盾。發展需要資金支撐,而長期困惑醫院的資金來源渠道卻未有變化;公共財政投入不足使醫院籌集資金渠道只有通過提供醫療服務來獲得盈餘,醫院面臨發展與控制醫療費用的兩難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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