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管理合作協議

來源:文萃谷 2.77W

甲方:鄂爾多斯市創隆礦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煤礦管理合作協議

乙方:山西中太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呂梁分公司

甲方利用區位優勢承攬了鄂爾多斯市天隆淖爾壕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隆淖爾壕新建工程監理業務,由乙方與鄂爾多斯市天隆淖爾壕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為了充分利用甲乙雙方的各自優勢,按期保質保量完成該項監理工程,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共同恪守。

一、合作方式。該項監理工程由甲方牽頭,負責協調礦方及政府有關部門關係,組織資金。乙方派工程技術人員,按《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要求做好監理業務工作。一切開支必須透明,雙方認可由甲方簽字生效,工程完工後,業務收取剔除所有費用開支(包括上交山西中太工程建設監理公司11%的管理費)和繳納税金後的利潤,甲方分成60%,乙方分成40%。

二、財務及資金管理,委託方按工程進度將工程款匯入乙方銀行賬户,乙方應負責向委託方開具發票或相關財務手續,資金到賬後,甲方應將工程前期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報於財務報銷後,乙方按税後的利潤按分成比例撥付給甲方,工程竣工結算,多退少補。每筆資金的支出必須由雙方主營負責人共同籤認,方可生效,否則將按單方借支論處。

三、組織管理。由甲方與乙方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制定嚴密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雙方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遇到重大事項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四、其他事項。此次合作成功後,今後甲方承攬的所有建設工程監理業務均與乙方合作。

五、違約責任。

1、甲方如因宏觀管理失誤或組織資金不及時而造成的失誤由甲方承擔。

2、如工程技術人員不能勝任工作影響了工作質量或違規操作造成安全或其他責任事故,其責任和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3、工程款到賬後,乙方如不按約定及時撥付給甲方,則視為惡意違約,乙方應向甲方賠付工程總標的的50%,甲方可以單方終止合同。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無一方有違約行為,有一方提出終止合同,則提出方應向對方賠付工程總標的的50%。

六、其他事項。此次合同成功後,今後甲方承攬的所有建設工程監理業務均與乙方合作,不再與其他監理公司合作,與乙方建立長久合作關係。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個執一份,從簽字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乙雙方簽字蓋章: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煤礦管理合作協議 [篇2]

投資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住址:

投資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住址:

現投資人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就煤礦開採工程項目合作一事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內容:

投資人雙方就本項目與 簽訂的有關 煤礦剝採工程的合同內容由投資人雙方合作體共同執行,任何一方不得就此項目單獨與 礦業簽訂此煤礦的.其他協議。就本項目工程產出的所有經濟虧損或經濟效益歸投資人雙方共同體承擔和所有。

第二條、股權構成及投資:

(一)、投資人 出資比例為:55%,投資人 出資比例為:45%;共同體沿用投資人 公司的所有資質,共同體法人由投資人 擔任,投資人 擔任股東。雙方投入資金按股份比例分批到賬,預計總投資貳仟肆佰萬元整(¥2400萬元), 投資:壹仟叁佰貳拾萬元整(¥1320萬元), 投資:壹仟零捌拾萬元整(¥1080萬元)。合夥期間各投資人所出此項目資金為共同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轉讓股份給第三人,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合夥投資人協商同意。本合夥共出資金共計人民幣貳仟肆佰萬元整(¥2400萬元)以外如出現資金短缺有本合夥人協商按股份比例出資或找第三方投資。投資人雙方合同終止後,以合夥終止時資產總量按出資比例分配,屆時予以返還。

(二)、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餘分配:以合作開採 煤礦投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 以作 煤礦投資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照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3、合夥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出股份投資: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雙方投資人同意退夥,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項目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項目事務和經營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60天通知其他合夥投資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此企業項目造成損失和不利影響,應當承擔責任和賠償損失。

(三)、出資轉讓和授權

1、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2、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未經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和此項目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潤歸雙方合夥人所有,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和如需負刑事責任的負刑事責任;合夥人經營此項目期間,雙方合夥人都有表決權和監督權。

(四)、投資人雙方使用 公司的資質及賬號,需承擔公司管理費:每年壹拾伍萬元整(¥15萬元);就此項目產生的税費等一切費用由本項目投資人雙方共同體共同承擔。

第三條、公司財務管理:

1、財務管理採取投資人雙方共同審批制度,投資人 簽字方可生效,如出現一方投資人不在時,電話聯繫和需投資人向另一方投資人授權後方可生效。

2、投資人 派遣會計一名並監管財務章一枚,投資人 派遣出納一名並監管財務章兩枚,法人章、財務章、公章由本項目開户行為準,雙方共同管理共同體財務賬目,非本項目開支不得從本項目支出,如有私自挪用公-款對本企業項目造成損失的負全部責任和如需負刑事責任的負刑事責任,並向另一方賠償一定的損失。

3、財務管理堅持日結月清,每月財務報表送投資人 雙方簽字審核

第四條、項目經營管理:

1、現場管理以投資人 為主,投資人 為輔,現場總負責人由投資人 派出。

2、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配備其他管理人員由投資人 雙方共同協商派遣。

3、投資人雙方所派遣的人員必須聽從現場總負責人的安排與調遣。

第五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1、利潤分配:投資人雙方應依法履行納税義務,從產生利潤當月起,投資人雙方按股份比例按月分紅。

2、虧損分擔:共同體出現虧損或債務,投資人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投資人雙方按出資比例對共同體虧損或債務,承擔本項目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投資人雙方未按出資比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賬;

2、投資人雙方私自挪用本項目資金用於非本項目開支;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共同體造成損失;

4、投資人雙方單方面中止合同;

5、執行共同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6、投資人雙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相關規定的,投資人雙方因違反上述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協議的生效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投資人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力求息事寧人,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納印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一式肆份,投資人雙方各執貳份。

投資人(蓋章) 投資人(蓋章)

代表人(簽名) 代表人(簽字)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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