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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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開採合作協議;甲方:(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以下簡稱乙方);籤於;甲方在山西省開展的《綜合再生利用廢棄礦渣(山),;1.煤礦名稱:山西渾源東邦露天煤業有限公司;2.礦區名稱:東邦露天煤礦楊灣d現採區;3.礦區面積:股權轉讓煤田開採面積1100畝,見;4.採礦許可證號(c14000020151212;5.甲方與渾源東邦露天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因此綜合開採合作協議

煤礦合作協議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籤於

甲方在山西省開展的《綜合再生利用廢棄礦渣(山),整治修復壓佔損毀土地,建設工業農業循環聯產》是省綜合改革示範重點項目。在渾源規劃區內,現有權屬於渾源東邦露天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正在生產的露天煤田內楊灣d採區1100畝尚未開採。為了配合解決甲方整體項目的總體規劃和項目工程施工矛盾經有關部門多方協商,東邦露天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於2011年8月24日與甲方簽訂了露天礦楊灣d採區股權《轉讓合同》書,(同時甲方另行給東邦做出了有關其它合作承諾)取得了東邦露天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楊灣d採區1100畝露天煤田的所有權。本項目分兩個工作程序完成:①煤炭開採;②採後綜合治理;煤田開採權已具備如下合法文件。

1.煤礦名稱:山西渾源東邦露天煤業有限公司。見《山西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晉煤辦(2015}6號文件》。

2.礦區名稱:東邦露天煤礦楊灣d現採區。

3.礦區面積:股權轉讓煤田開採面積1100畝,見d採區座標圖。

4.採礦許可證號(c1400002015121220046325),見(山西省國土資源廳2015第0391號《採礦許可證》。

5.甲方與渾源東邦露天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20011年8月24日)

因此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依據合同法,

就合作經營山西渾源東邦露天煤礦楊灣d現採區500畝,達成如下條款: 本協議合作條件

1.因甲方缺乏開採和經營管理經驗,願與乙方合作。

2.乙方應有足夠的項目資金,願意前期按股比出資。

3.甲方向乙方出示的有關露天礦開採手續及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4.甲方取得的煤田面積和位置座標準確無誤。

本協議合作方式

1.甲方所取得的500畝煤田,每畝造價25萬元,總價為人民幣1.25億元。

2.乙方出資3000萬元人民幣,用於支付前期項目開支,佔40%的股份,分兩次支付甲方。甲方佔60%的股權,用於礦區農村,農民,佔地,拆遷,墳墓,樹木,水,路補償及採煤後填坑,整治,復墾,植被修復等項目支出。

3.項目開工後甲乙雙方在渾源開設存款賬户,乙方保證第一個月的工程費用。

4.甲方保證500畝煤田內,乙方的股份資源不低於140萬噸(煤及礦石)超出部分按股比分成。

5.資源採完後乙方提走分紅雙方合作解散。

本協議雙方責任和義務

1.雙方成立現場指揮部,有甲方出任總指揮,全面負責項目安全生產,經營管理。

2.由項目工程指揮部制定生產方案,僱傭工隊工人,由指揮部審批後執行。

3.雙方團結在項目總指揮周圍,維護煤田及所有產權不受任何不良侵害。

本協議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在本煤田服務期內長期負責配合東邦露天煤業有限公司,完成採礦手續的年檢,換證等工作。

2.甲方負責接待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對煤礦生產及經營管理的隨時檢查指導與相關的協調工作。

3.甲方負責煤礦所涉土地,村莊,樹木,房屋,墳墓,電,水,路,農民安置及才坑填埋,採區土地修復,生態恢復等工作。

4.甲方負責與公安配合購置配額火工品。

本協議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資金必須足額按時到位.

2.乙方按時足額出資後,享有煤礦40%的股權。

3.乙方不能按時足額出資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與乙方的本協議。若乙方生產部分投入,甲方可在單方解除本協議時只退回本金。不負任何連帶責任。

本協議生效

本協議簽字當日,乙方付甲方300萬元整,剩餘1200萬元在七個工作日內附於甲方。生產正常後,乙方再向甲方支付1500萬元整。不能按時出資時,超期後由甲方另尋合作,本協議自動解除。

本協議違約

一方違約時,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可協商時,可向太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另處敗訴方200萬-500萬元人民幣違約金。

本協議其他約定

1.本協議未盡事宜,可另補協議,與本協議一併有效。

2.本協議只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複印件,掃描件無效。

3.本協議不涉及法律事項時不轉閲,不復印,絕對保密,一旦泄密時,泄密方按違約責任承擔。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電話(傳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電話(傳真):

煤礦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證工程的正常施工,依照《礦山施工管理條例》及《合同法)相關規定,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本着自願、公平、互利和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山西靈石縣鑫源公司露天煤礦土石方剝離工程相關合作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期限: 年日至 年月期限一年。

四、甲方義務:

l、甲方負責與業主簽訂該工程項目的一切相關合同,並保證其合法性和真實性,若因違法操作和弄虛作假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甲方負責提供明確施工現場及作業路線,保證周邊環境的和諧及安全,以確保工程進度的正常進行,若因此造成的糾紛及誤工費由甲方承擔。

3、甲方負責提供乙方管理及施工人員的住房,房租每間每月400元/間、由乙方承擔費用(供暖費用另計)。

4、甲方負責預付機械進場的全部調遣費用,每台車3000元,挖機5000元,該款在甲方結算中從乙方當月工程款中扣除。

5、甲方必須保證乙方正常施工,保證正常工作二十三個工作日以上,如果因國家政策、法律調整和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因甲方無故造成乙方的停工停產,超出7天以上,甲方應補償乙方每天每輛車500元,挖機每台1000元。

6、甲方必須保證足夠的柴油供給,單價6.5元/升。

7、車輛進場後,甲方不得私自跨過乙方與車主聯繫,私立合同,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每輛車賠償乙方20000元。

五、乙方義務:

l、乙方所有管理和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合理的調遣和安排,乙方不得無故曠工,若乙方不是因為修理等合理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有權扣除乙方每輛車每天500元,挖機1000元。

2、乙方車輛進場,必須保證車況良好,馬力達到310以上,車廂長度5.4米以上,如果乙方車輛進場後施工不滿6個月要辦理出場手續,視乙方違約乙方必須賠償甲方每台車輛1萬元人民幣,從最後工程款扣除。

3、乙方必須配合甲方做好現場施工的安全監督,如若因為乙方的緣故發生機械事故及人員傷亡,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4、乙方必須嚴格管理好自己的施工人員,禁止打架鬥毆、酗酒鬧-事及偷竊搶劫等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若發生此類事件,甲方有權視情節嚴重給當事人予以處罰,對觸犯法律者交出司法機關處理。

5、乙方的施工人員進場施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購買財產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必須提供每輛車車主有效證件和負責人或代理人的結算委託書方可結算。

6、協議有效期內乙方若有部分機械需要退出施工現場,需提前10日通知甲方,如果未經同意到其它工地施工,一經發現每台車每次罰款20000元,否則甲方有權拒付所欠乙方工程款。

六、運價:

1、運輸車:3500米至4100米;每月一結每立方元;每增加100米每立方加0.13元,每減少100米減少0.12元,以上均為税後價,每10日可借支50—60元,剩餘工程款每月1—15號的16號結清和16—30號的次月l號結清。

2、挖掘機:裝車費依據車輛的結算方量進行結算,根據車廂的方量

來計算,單價/每立方。

七、工程結算:

l、工程量以車上平車廂長×寬×高計量,不加方。甲方按乙方實際運輸車輛進行結賬,車輛油款及其他費用一併扣除,因甲方結賬不及時造成的停工,乙方有權停工待結,每停工一天甲方補償乙方每輛車500元,挖掘機1000元。

2、甲方只對乙方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進行結算,否則視為違約,甲方賠償乙方每台車20000元,並繼續履行原合同;每個車主必須出具委託書,交項目部備案;如果月結,委託代理人必須提供三個以上的結算賬號。

3、甲方負責監督乙方各項工程款能及時支付給車主,乙方必須無條件執行,如違約,甲方有權利解除合同並給予20萬元經濟處罰。

4、如果乙方車輛進場後施工未滿半年要求退場,甲方有權每台車收取5000元作為乙方的'違約金,否則不予辦理退場手續,造成的一切損失與甲方無關。

八、其他事項:

l、未盡事宜在不改變本協議主體內容的前提下,雙方協商解決。

2、如發生合同糾紛,可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或法院訴訟解決。

3、協議有效期視工程項目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結算並支付完所有工程款項後,終止本協議。

4、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手機號: 手機號:

煤礦合作協議 [篇3]

投資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住址:

投資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住址:

現投資人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就煤礦開採工程項目合作一事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內容:

投資人雙方就本項目與 簽訂的有關 煤礦剝採工程的合同內容由投資人雙方合作體共同執行,任何一方不得就此項目單獨與 礦業簽訂此煤礦的其他協議。就本項目工程產出的所有經濟虧損或經濟效益歸投資人雙方共同體承擔和所有。

第二條、股權構成及投資:

(一)、投資人 出資比例為:55%,投資人 出資比例為:45%;共同體沿用投資人 公司的所有資質,共同體法人由投資人 擔任,投資人 擔任股東。雙方投入資金按股份比例分批到賬,預計總投資貳仟肆佰萬元整(¥2400萬元), 投資:壹仟叁佰貳拾萬元整(¥1320萬元), 投資:壹仟零捌拾萬元整(¥1080萬元)。合夥期間各投資人所出此項目資金為共同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轉讓股份給第三人,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合夥投資人協商同意。本合夥共出資金共計人民幣貳仟肆佰萬元整(¥2400萬元)以外如出現資金短缺有本合夥人協商按股份比例出資或找第三方投資。投資人雙方合同終止後,以合夥終止時資產總量按出資比例分配,屆時予以返還。

(二)、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餘分配:以合作開採 煤礦投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 以作 煤礦投資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照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3、合夥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出股份投資: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雙方投資人同意退夥,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項目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項目事務和經營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60天通知其他合夥投資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此企業項目造成損失和不利影響,應當承擔責任和賠償損失。

(三)、出資轉讓和授權

1、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2、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未經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和此項目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潤歸雙方合夥人所有,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和如需負刑事責任的負刑事責任;合夥人經營此項目期間,雙方合夥人都有表決權和監督權。

(四)、投資人雙方使用 公司的資質及賬號,需承擔公司管理費:每年壹拾伍萬元整(¥15萬元);就此項目產生的税費等一切費用由本項目投資人雙方共同體共同承擔。

第三條、公司財務管理:

1、財務管理採取投資人雙方共同審批制度,投資人 簽字方可生效,如出現一方投資人不在時,電話聯繫和需投資人向另一方投資人授權後方可生效。

2、投資人 派遣會計一名並監管財務章一枚,投資人 派遣出納一名並監管財務章兩枚,法人章、財務章、公章由本項目開户行為準,雙方共同管理共同體財務賬目,非本項目開支不得從本項目支出,如有私自挪用公-款對本企業項目造成損失的負全部責任和如需負刑事責任的負刑事責任,並向另一方賠償一定的損失。

3、財務管理堅持日結月清,每月財務報表送投資人 雙方簽字審核

第四條、項目經營管理:

1、現場管理以投資人 為主,投資人 為輔,現場總負責人由投資人 派出。

2、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配備其他管理人員由投資人 雙方共同協商派遣。

3、投資人雙方所派遣的人員必須聽從現場總負責人的安排與調遣。

第五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1、利潤分配:投資人雙方應依法履行納税義務,從產生利潤當月起,投資人雙方按股份比例按月分紅。

2、虧損分擔:共同體出現虧損或債務,投資人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投資人雙方按出資比例對共同體虧損或債務,承擔本項目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投資人雙方未按出資比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賬;

2、投資人雙方私自挪用本項目資金用於非本項目開支;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共同體造成損失;

4、投資人雙方單方面中止合同;

5、執行共同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6、投資人雙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相關規定的,投資人雙方因違反上述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協議的生效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投資人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力求息事寧人,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納印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一式肆份,投資人雙方各執貳份。

投資人(蓋章) 投資人(蓋章)

代表人(簽名) 代表人(簽字)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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