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合作協議
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為了甲方管理的科學性、合法性,提高甲方依法管理的水平,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甲方聘請乙方為常年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簽訂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負責處理甲方的日常法律事務。
二、乙方承諾為甲方提供以下優質法律服務
1.就甲方在生產經營、行政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建議和有關法律依據,使甲方依法辦事,保證其決策的合法性;
2.草擬、審查甲方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所涉及合同、協議書、決定、章程等法律文書及其他法律事務文書;
3.協助甲方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提供企業所需的法律信息,解答企業提出的法律諮詢;
4.協助甲方開展對員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活動;
5.指導甲方單位內部的法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6.對甲方重大經營項目進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7.辦理甲方委託的其他需責任律師直接面對第三人的法律事務;
8.參與甲方的改制、合併、分立,分支機構的設立、清算等法律工作事務;
9.代理甲方參與各類經濟糾紛的調解;
10.處理甲方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為甲方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如發生複雜的法律事務(如資產重組、收購兼併、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訴訟、仲裁等預計投入工作超過________小時的專項法律事務)時,甲方應當向乙方另行辦理委託手續。同時,甲方須另行支付乙方律師費,乙方則按同類收費標準給予優惠。
四、服務方式
1.乙方實行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法律服務制度,根據甲方需要,乙方隨時提供法律服務,若甲方需乙方定期提供服務,雙方另行協商;
2.乙方接受委託後,建立法律顧問服務檔案,記錄服務情況,甲方需提供營業執照、章程、資產負債表等資料複印件。
五、根據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如下費用
1.法律顧問費每年________萬元,第一年顧問費在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日內________________付清,以後每年於一年屆滿前________________日內支付;
2.辦案費用(為甲方辦理法律事務期間的食宿、交通、通訊、資料、文字處理、工商查檔等費用)應當事先向甲方提交預算清單,按“實報實銷”原則由甲方承擔。
六、乙方依本合同向甲方收取顧問費,反對甲方向責任律師支付合同以外的費用(辦案費用除外)。
七、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支付顧問費的,經乙方催告________日內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不承擔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八、本合同經雙方有效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不得無故要求解除合同。
九、如甲方認為需刊登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啟示的,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
十、雙方在本合同中需特別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乙方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期限屆滿後如需續聘,雙方協商後合同另訂。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顧問合作協議 [篇2]
委託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締約方於2015年4月18日在北京朝陽區區訂立。
甲方:北京某培訓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長安街*******辦公樓****室
郵政編碼:100031電話:傳真:
乙方:
住所:
郵政編碼:電話:傳真:
鑑於:
甲方北京某培訓公司擬在****(地點)舉辦培訓班,並且需要在當地租用培訓場地及安排教師住宿的酒店,而乙方為甲方在當地提供培訓服務的受訓機構的培訓中心。
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達成以下條款。
第1條 代理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甲方進行培訓場所及酒店短期租賃活動。
第2條 代理權限
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在甲方舉辦的培訓班所在地,為甲方尋找合適的培訓場地及培訓教師住宿的酒店。
經甲方書面認可後,乙方與場地出租方及酒店確認租賃事宜,並告知對方實際使用人為甲方。
第3條 代理費
乙方為甲方提供免費代理。
第4條 甲方責任
4.1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明確的場地租賃要求及酒店住宿標準。
4.2 在乙方找到合適培訓場地及酒店時,甲方應及時予以確認。不予認可的,應向乙方進行説明。
4.3乙方與場地出租方或酒店確認租賃事宜時,如對方要求提供預付款或定金時,甲方應及時向乙方匯款。如未要求,則甲方在培訓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根據核對的費用金額,將款項支付到乙方的銀行賬號。
第5條 乙方責任
5.1 乙方應盡勤勉、忠實、謹慎、及時義務為甲方辦理委託事項。
5.2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培訓場地租賃款及酒店住宿費後,應當在收到款項後的5個工作日內,與合同培訓場地出租方及酒店結清租賃費用。
5.3 乙方結清費用後,應向培訓場地出租方及酒店索取符合財務記賬要求的發票(發票聯付款單位應寫甲方),並寄至甲方地址:
甲方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長安街88號*******辦公樓*****室
郵政編碼:100031
第6條 協議的期限與解除
6.1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代理事項完成之日止。
6.2 本協議生效後,如乙方故意或怠於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或甲方基於情勢變更,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第7條 違約責任
7.1 因乙方超越代理權限、違法或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全額賠償。
7.2 甲方因遲延支付租賃款項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對乙方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
第8條 其他
8.1 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進行補充、變更或修改。
8.2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8.3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並依該會有效之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8.4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執一份。
甲方:北京某培訓公司
授權人簽字:
年月日
乙方:
授權人簽字:
年月日
法律顧問合作協議 [篇3]
聘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上海金維志源企業信息諮詢有限公司
上海市志源律師事務所
為了適應工作的需要,甲方聘請乙方擔任其常年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一、乙方指派金維公司總經理為甲方的常年法律服務的總負責人,客户服務部負責日常聯繫和日常事務處理,同時指定律師負責解答甲方管理和經營過程中的法律諮詢問題。
二、企業信用法律顧問服務的作用,本合同的顧問服務主要針對顧問甲方在對外交易過程中的信用法律顧問服務。法律顧問在參與重大經營決策、規範企業改組改制、健全企業規章制度、處理訴訟非訴訟事務、防範企業經營風險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是企業領導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經營管理的得力參謀和助手。
1、能增強企業的法律防範意識,減少、降低法律風險。法律顧問是企業規劃遠景的好參謀,可幫助規劃企業的整體戰略和局部策略,又可以就某些專項事務提供法律意見,企業可隨時就所遇到的問題向顧問律師諮詢,使企業的運行有着良好的法律保障。
2、充當代理人有着明顯的優勢。由法律顧問充當企業訴訟或仲裁案件的代理人,與直接聘請其它律師作為代理人的不同之處,就在於顧問律師能夠更好的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融會貫通地靈活應用,將訴訟或仲裁的代理方案予以策劃,設計好庭審策略,在事前為保證勝訴夯實基礎。
3、能幫助企業健全制度,最大化地預防糾紛發生。顧問律師可以為企業草擬各種規章制度或其它法律文書,起到增強企業自身素質,使其管理合乎法律及規範化;為企業草擬、審查合同,健全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發生。
4、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企業有了法律顧問,在與對方出現糾紛時,顧問律師可以律師的名義出具律師函等,一則可以固定證據,二則會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壓力,便於解決很多原本要通過訴訟法才能解決的問題。
5、能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形象,協助參與對客户的信用管理,專業法律顧問也是企業誠信的一種象徵,是企業的第二張名片,給客户良好的印象。
三、合同約定的法律顧問服務項目:
(一)針對交易過程中的信用法律顧問服務項目:
(1)為甲方就其日常業務運營中所提出的問題或疑問進行法律研究,提供口頭或書面的法律諮詢;
(2)根據甲方要求,審查並修改甲方因日常業務運營需要而與第三方簽訂的協定﹑合同及其它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
(3)就甲方在日常業務運營中的債權債務糾紛等有關事項,與第三方進行交涉,出具律師函,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應甲方要求,草擬、修改、審查甲方在生產、經營、管理以及對外聯繫中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5)應甲方要求,參與重大經濟項目談判,審查和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書。每年1次;但參與10萬元以上的重大經濟項目談判,乙方可酌定優惠收費;
(6)依據甲方要求,乙方每月指派律師上門為甲方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服務時間為每次1個工作日。每季度1次;(7)應甲方要求,乙方為甲方提供3件標的分別在3000元以內的訴訟代理服務;
(8)就甲方在日常業務運營中的債權債務糾紛等有關事項,與第三方進行交涉,出具律師函(無數限制)等,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9)參與並協助甲方同政府相關部門﹑各商業合作伙伴就甲方的`經營和業務進行溝通;(10)委託催款案件免收案件前期委託費;
(11)提供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12)訴訟案件根據國家規定,律師代理費按照標的的1-5個點收取,最低律師代理費不得低於3000元;
(13)非訴訟代理收費:標的在5000元以下,按比例收取50%;5000-15000元按35%收取;15000-50000按30%收取,在此基礎上可享受法律顧問的8折,同時所發生的調檔費等由委託方承擔。
(二)公司內部關係中:該部分服務費實行優惠,具體另行商議。
1、為股東提供公司、工商法規的諮詢和相關行業法律法規信息;
2、幫助公司制定合理的信用管理政策和合同管理制度;
3、為公司的重大經濟活動和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或法律信息;
4、協調勞資關係、規範勞資合同關係、提供勞動法律諮詢;
5、解決勞資之間的勞動糾紛,擔任勞動仲裁、訴訟的代理律師;
6、公司對內關係中所涉及的其他糾紛的解決;
四、受聘律師的權利:
1、查閲與承辦的法律事務有關的甲方內部文件和資料;
2、瞭解甲方在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繫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3、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差旅費和調查取證等必要費用由甲方負責實報實銷。
五、受聘律師的義務:
1、應當及時承辦委託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認真履行職責;
2、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提供顧問服務;
3、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委託授權的範圍進行工作,不得超越委託代理權限;
4、不得從事有損於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對立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5、在其受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6、接觸、瞭解到的有關甲方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繫活動中的業務祕密,負有保守祕密的責任。
六、法律服務具體工作方式
1、隨時提供法律諮詢(一般情況下通過電話及傳真、電子郵件方式);
2、緊急或重要情況下上門提供法律諮詢(情況允許,儘可能地事先預約);
3、書面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出具法律意見書,擬定法律解決方案,代理出具律師催收函
七、甲方認為乙方指派的律師不能適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另行指派,乙方應予滿足。
八、經雙方協商,由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顧問費人民幣10,000元。此費用應在法律顧問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户。
九、甲方應指派專門人員負責向乙方傳遞法律服務的要求和內容,形式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為主要方式,內容應明確簡潔。
十、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暫定年,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本合同屆滿之日,雙方均未提出書面異議,本合同順延一年,並依此類推。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顧問合作協議 [篇4]
股東合作協議書
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因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協商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 擬設立的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及性質
1、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註冊資本:元
5、經營範圍:,具體以工商部門批准經營的項目為準。
6、性質: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各以其註冊時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公司由甲、乙兩方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總投資額為元,包括啟動資金和註冊資金兩部分,其中:
1、啟動資金元
(1)甲方出資元,佔啟動資金的50%;
(2)乙方出資元,佔啟動資金的50%;
(3)該啟動資金主要用於公司前期開支,包括租賃、裝修、購買辦公設備等,如有剩餘作為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4)在公司賬户開立前,該啟動資金存放於甲、乙雙方共同指定的臨時賬户(開户行:賬號:),公司開業後,該臨時賬户內的餘款將轉入公司賬户。
(5)甲、乙雙方均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將各應支付的啟動資金轉入上述臨時賬户。
2、註冊資金(本)元
(1)甲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50%;
(2)乙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50%;
(3)該註冊資本主要用於公司註冊時使用,並用於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4)甲、乙雙方均應於公司賬户開立之日起日內將各應繳納的註冊資金存入公司賬户。
3、任一方股東違反上述約定,均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1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公司管理及職能分工
1、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和監事,任期三年。
2、甲方為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1)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2)根據公司運營需要招聘員工(財務會計人員須由甲乙雙方共同聘任);
(3)審批日常事項(涉及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須按本協議第三條第5款處理;甲方財務審批權限為元人民幣以下,超過該權限數額的,須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執行)。
(4)公司日常經營需要的其他職責。
3、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具體負責:
(1)對甲方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
(2)檢查公司財務;
(3)監督甲方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4、甲方的工資報酬為元/月,乙方的工資報酬為元/月,均從臨時賬户或公司賬户中支付。
5、重大事項處理
公司不設股東會,遇有如下重大事項,須經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決議後方可進行:
(1)擬由公司為股東、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擔保的;
(2)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於上述重大事項的決策,甲乙雙方意見不一致的,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按如下方式處理:。
6、除上述重大事項需要討論外,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每週進行一次的股東例行會議,對公司上階段經營情況進行總結,並對公司下階段的運營進行計劃部署。
四、資金、財務管理
1、公司成立前,資金由臨時賬户統一收支,並由甲乙雙方共同監管和使用,一方對另一方資金使用有異議的,另一方須給出合理解釋,否則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損失。
2、公司成立後,資金將由開立的公司賬户統一收支,財務統一交由甲乙雙方共同聘任的財務會計人員處理。公司賬目應做到日清月結,並及時提供相關報表交甲乙雙方簽字認可備案。
五、盈虧分配
1、利潤和虧損,甲、乙雙方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享和承擔。
2、公司税後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並提取法定公積金(税後利潤的10%)後,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為:
(1)分紅的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第一日分取上個季度利潤。
(2)分紅的數額為:上個季度剩餘利潤的60%,甲乙雙方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轉股或退股的約定
1、轉股:公司成立起年內,股東不得轉讓股權。自第年起,經一方股東同意,另一方股東可進行股權轉讓,此時未轉讓方對擬轉讓股權享有優先受讓權。
若一方股東將其全部股權轉讓予另一方導致公司性質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方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等手續,但若因該股權轉讓違法導致公司喪失法人資格的,轉讓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若擬將股份轉讓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於轉讓方,且應另行徵得未轉讓方的同意。
轉讓方違反上述約定轉讓股權的,轉讓無效,轉讓方應向未轉讓方支付違約金元。
2、退股:
(1)一方股東,須先清償其對公司的個人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該股東向公司借款、該股東行為使公司遭受損失而須向公司賠償等)且徵得另一方股東的書面同意後,方可退股,否則退股無效,擬退股方仍應享受和承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2)股東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60%將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另外40%作為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紅後,退股方方可將其原總投資額退回。
若公司無盈利,則公司現有總資產的80%將按照股東出資比例由進行分配,另外20%作為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種情況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總投資。
(3)任何時候退股均以現金結算。
(4)因一方退股導致公司性質發生改變的,退股方應負責辦理退股後的變更登記事宜。
3、增資:若公司儲備資金不足,需要增資的,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增加出資,若全體股東同意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應承認本協議內容並分享和承擔本協議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入股事宜須徵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七、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本協議即終止:(1)、公司因客觀原因未能設立;(2)、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4)、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解除後:(1)甲乙雙方共同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2)若清算後有剩餘,甲乙雙方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3)若清算後有虧損,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遇有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各方以出資比例償還。
八、違約責任
1、任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未足額、按時繳付出資的,須在日內補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和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2、除上述出資違約外,任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須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並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
3、本協議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九、其他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畫押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協議約定中涉及甲乙雙方內部權利義務的,若與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協議為準。
3、因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將爭議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4、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簽訂時間:2015年月日
法律顧問合作協議 [篇5]
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北京市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律師為其
(以下簡稱項目)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的服務範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乙方的服務範圍包括: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顧問律師或專門成立顧問小組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並指派為聯繫人,乙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甲方。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並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一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附件相應收費協議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4、甲方指定為專項法律顧問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二條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2、違反第二條第5-6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的。
第三條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二條第5-6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其他相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並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五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