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書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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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書應當按統一的格式製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調解協議書應該怎麼寫

第一,首部。

首部應當依次寫明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當事人、第三人以及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案由。

第二,正文。

調解書的正文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這部分內容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不能簡略或疏漏,應當具體、明確而有重點地寫在調解書裏,避免當事人履行調解書時因有異議而發生新的糾紛。

第三,尾部。

調解書最後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並寫明調解書的製作時間。

同時,調解書的尾部要寫明“本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有:

第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第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第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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