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損壞賠償協議書
甲方:渠縣千佛鄉水井村四組村民雷孝文,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渠縣千佛鄉中心學校, 法人代表李奎,以下簡稱“乙方”。
因乙方修建學校公路堆土方,將甲方磚混結構一樓一底房屋底層兩間損壞,甲方要求乙方賠償,經雙方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
一、 乙方一次性賠償因甲方房屋底層兩間受損的款項人民幣40000.00元(大寫:肆萬元整),此款當場付清,房屋產權不變。
二、 甲方若要求乙方將宅基地中所填土方徹底清除,恢復原狀。乙方須無條件清除所填土方,恢復甲方宅基地原狀,所產生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負責。若乙方在規定時限內未將甲方宅基地中所填土方徹底清除,則視為違約,須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0000.00元(大寫叁萬元)給甲方。乙方仍須無條件將甲方宅基地中所填土方徹底清除。
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渠縣千佛鄉中心學校
法人代表:
見證人:
2012年9月18日
房屋損壞賠償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為解決乙方位於 房屋牆角裂縫賠償事宜,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按照乙方所選取工程隊測算,甲方賠付乙方人民幣 元整( 整),由乙方自行負責維修和恢復室內外裝潢。
二、 上述費用由甲方自簽訂本協議簽訂之日起20天內先支付總費用的50%,待房屋維修全面結束後再支付剩餘50%賠償費用。
三、 上述費用在乙方維修施工完畢後,工程量價款無論增加或減少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增加或減少部分工程量價款。不能因增加或減少工程量價款而增加或減少甲方義務。
四、 本次房屋維修由乙方自行負責維修,維修後出現的任何問題與甲方無關。
五、 本協議書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損壞賠償協議書 [篇3]
甲 方:章珍玉(身份證號: )
乙 方:孟建平(身份證號: )
調解方:橫溝市鎮政府信訪辦
因乙方加層導致該房屋承重牆體多處斜裂縫,甲方要求乙方賠償,經鎮政府信訪辦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一次性賠償因甲方房屋受損的款項人民幣5000.00元(大寫:伍仟元整)。
二、甲方今後加蓋防雨層時,其瓴子安在共牆上,乙方不得阻攔。
三、甲方房屋今後再出現任何問題,乙方概不負責。
四、甲乙雙方不得為此事再起糾紛和扯皮,不得上訪。 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調解方留存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甲 方:
乙 方:
調解方:
2015年11月14日
房屋損壞賠償協議書 [篇4]
甲方:渠縣千佛鄉水井村四組村民雷孝文,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渠縣千佛鄉中心學校,法人代表李奎,以下簡稱“乙方”。
因乙方修建學校公路堆土方,將甲方磚混結構一樓一底房屋底層兩間損壞,甲方要求乙方賠償,經雙方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一次性賠償因甲方房屋底層兩間受損的款項人民幣40000.00元(大寫:肆萬元整),此款當場付清,房屋產權不變。
二、甲方若要求乙方將宅基地中所填土方徹底清除,恢復原狀。乙方須無條件清除所填土方,恢復甲方宅基地原狀,所產生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負責。若乙方在規定時限內未將甲方宅基地中所填土方徹底清除,則視為違約,須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0000.00元(大寫叁萬元)給甲方。乙方仍須無條件將甲方宅基地中所填土方徹底清除。
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渠縣千佛鄉中心學校
法人代表:
見證人:
2012年9月18日
房屋損壞賠償協議書 [篇5]
甲方:
乙方:
張白路道路改造工程是政府的'民心工程之一,對張關與白巖的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羣眾生產生活條件的改善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因公路改建也給公路兩旁的羣眾住房帶來了一些小損失,為確保張白路道路改造工程順利建設,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甲方對施工過程中對村民房屋造成的損壞給予補償。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關事宜簽訂協議如下:
一、乙方房屋坐落在 村 社公路旁,建築面積 平方米。共有房屋 間,受損房屋 間。
二、受損房屋處置原則:
1、實事求是原則
2、識大體顧大局的原則
3、小損失乙方修補甲方賠償原則
4、危房自行舉證原則
5、雙方約定賠償原則,雙方對此無異議。
三、在房屋修理期間,乙方自行解決因自修房屋給日常生活帶來的各種困難。
四、雙方應盡義務:
(1)因乙方自修房屋,考慮到給乙方租户生活帶來的各種不便,由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房屋賠償費人民幣10000.00 元(大寫壹萬元整) ,由乙方自行修理房屋和恢復室內裝飾。
(2)根據本承諾書第四條:甲方給予乙方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 10000.00元,上述費用由甲方施工完畢15日內一次性付給乙方。
(3)如果房屋以後發生質量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五、 本承諾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任何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變更和解除,更不得再因此事阻礙工程隊的正常施工,否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 本承諾書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2015年 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