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改進合理化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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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改進合理化建議書

  質量改進合理化建議: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開展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發明創造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和省計經委、省總工會、省財政廳發佈的《江蘇省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理化建議,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辦法和措施;所稱的技術改進,是指對機器設備、工具、工藝技術等方面所作的改進和革新。

第三條 合理化建議與技術改進以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降低物質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為重點。其主要內容是:

(一)工業產品質量和工程質量的提高,產品結構的改進,生物品種的改良和發展,新產品的開發;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節約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條件;

(三)生產工藝和試驗、檢驗方法,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安全技術、醫療、衞生技術、物資運輸、儲藏、養護技術以及設計、統計、計算技術等方面的改進;

(四)工具、設備、儀器、裝置的改進;

(五)科技成果的推廣,企業現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創新和應用,引進技術,進口設備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條 在企業、事業管理的組織、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帶有改進、創新因素的辦法和措施,經實施後對提高企業素質、管理效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有明顯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為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其內容包括:

(一)在管理理論、管理技術上有創見,對提高生產經營管理、科研、教學、設計水平,提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有指導作用;

(二)在管理組織、制度、機構等方面提出改革辦法或改進方案,對提高工作效率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應變能力或服務能力有顯著的效果;

(三)應用國內外現代化管理技術和手段,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本條所稱的企業、事業管理,除含本《實施辦法》第三條涉及的管理內容外,還包括質量、標準、計劃、物資、設備、財務、銷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質量改進合理化建議:評審條件

第五條 按本辦法給予獎勵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項目,應同時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進步性,是指建議者所提出的方案、措施相對於本單位(或本系統)原有事物有所改進、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實踐中可以實施。只指出問題的現象或僅提出建議、設想的名稱而無解決問題具體辦法的,不能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效益性,是指方案、措施實施後可以帶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六條 在崗位責任制範圍內提出的建議,雖與本身職責有直接關聯,但具有改進、創新因素,採用後能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在學習、借鑑國內外已有的先進技術、經驗、成果的基礎上有所創新,首次應用於採納單位的,也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第七條 在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中,對加速進口設備、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國產化有改進性的辦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設計的,可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但對實施涉外合同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不能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第八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在提出者所在單位不能採納時,可向外單位提出,採納單位對提出者應視同本單位人員。

  質量改進合理化建議:獎金評定標準和方法

1、目的:

發動全體員工就當前產品質量問題積極提出改善建議,形成全員關係心質量、改善質量的良好氛圍,並對行之有效的建議給予獎勵。

2、適用範圍:

針對每位員工就公司產品質量和過程質量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激勵。

3、職責

3.1各部門負責發動員工就產品質量、過程穩定、生產安全提出改善建議,並報質量部彙總;

3.2質量部對各部門所收集的質量合理化進行彙總,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評審;

3.3綜合部針對評審後的結果進行落實獎勵;

4、規定事項

4.1質量合理化建議範圍

4.1.1受理內容要求:凡是有實質內容,確實對產品質量、操作效率、技術方法、產品防護、計量器具管理、不合格品管理、檢驗效率等工作效果提升上有作用的合理化建議均可提報。

4.1.2不受理內容要求:凡是內容空洞,只是提出問題,沒有實質解決問題措施想法的建議,不予受理;

4.2質量合理化建議收集評審

4.2.1每月25日前各部門彙總本部門收集到的合理化建議提交質量部;

4.2.2廣大員工也可以將合理化建議投到公司合理化建議箱,由綜合部收集區分出屬於質量合理化建議內容提交質量部;

4.2.3質量部初篩後組織技術、生產、綜合部進行評選,次月3日前進行質量合理化建議獎勵通報;

4.3質量合理化建議獎勵

4.3.1凡是符合受理條件的,只要提交,每條就給予5元獎勵;

4.3.2凡是符合受理條件德,雖未實施但內容有實用價值的,每條給予10元獎勵;

4.3.2凡是當月已經實施了且被部門評價為有效的,每條給予20元獎勵;

4.3.3經評委會認為該合理化建議對產品質量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或長期有效的,每條給予100元獎勵。

4.3.4公司高層認為可以進行更多表彰和獎勵的'建議,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裁定。

4.3.5為激勵各部門組織好此項工作,部門直接領導將連帶獎勵所轄員工獎勵金額的20%。

4.4附表《質量合理化建議提交評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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