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經營承諾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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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本企業在食品流通經營活動中,作如下承諾:

超市經營承諾書範本

一、依法查驗食品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按食品品種和批次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的商檢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照複印件備查。應建立食品進貨電子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票據,並按照供貨商或進貨時間等標準,將載有記錄內容的票據統一規範裝訂或者粘貼成冊。台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二、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説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按照食品標籤標註的條件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三、在貯存散裝食品時,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在銷售散裝食品時,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在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時,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四、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複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五、對被告知、通報或者自行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六、不經營超過保質期、腐壞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七、不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不經營未經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八、不經營無中文標籤或中文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食品。

九、積極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如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向消費者賠償損失外,本企業另行支付消費者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十一、本企業如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二、本承諾書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經營活動終止之日止,一式三份(一份轄區執法所留存,一份食品經營企業留存,一份食品經營企業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內對外公示)。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月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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