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鎮磚瓦窯拆除復耕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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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XXXXXX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縣鎮磚瓦窯拆除復耕協議書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盤活土地存量資源,維護生態環境,努力促進“十二五”期間全鎮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土資源部等十二部委《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和縣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XX縣磚瓦窯企業關閉整合規劃》等文件要求,全面完成XX鎮磚瓦窯拆除復耕的各項目標任務。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時間要求

1.乙方自願在 年 月 日前拆除位於XX鎮 村

的` 門磚瓦窯一座(包括地上所有建構築物),並於 年 月 日前平整、恢復耕作條件。

2.甲方在乙方拆除平整,申請上級驗收合格後,按規定給予乙

方一次性經濟補償。

二、面積確定

乙方圖斑面積為 畝,要求保留 畝,復墾 畝(復

耕面積按有資質的測繪單位測量的實際數據計算)。

三、 質量要求

乙方應按甲方提出的平整標準、項目質量和進度要求實施

復耕,即符合和達到上級驗收的標準要求:復墾後地塊與周邊

田塊落差不大於20釐米,並完善進、排水系統,在省、市驗收時必須交村組或自行組織種植農作物。

四、 資金撥付標準及方式

按照確定的復墾面積按每畝 元計算,費用總額約人民幣 元。

乙方在約定時間內全面拆除地上建構築物,甲方申請縣相關現場驗收後,撥付費用總額的40%。復墾項目通過省國土資源廳驗收合格後(憑批准文件)再撥付30%。其餘費用在掛鈎指標使用供地後全部付清。

五、 約定責任

本協議簽訂後,乙方需科學安排生產,化解債務,人員分流,資產處置,停止取土。若不能按本協議約定時間拆除復墾到位,所產生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

六、 附則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法律效力,涉及協議變更,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國土所、財政所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簽字):

乙方(公章):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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