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合理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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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佈單位】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中國城建建材工會全國委員會

建築合理化建議

【頒佈日期】 19870720

【實施日期】 19870720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中國城建

建材工會全國委員會發布

【章名】 第一章 序言

第一條 根據國發[1986]59號文件發佈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

改進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建材行業的具體情況,特製

訂《建築材料行業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

則》)。本《細則》適用於建築材料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只有同時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

改進項目,才能按《條例》評獎。

進步性:是指建議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對於本單位(或本系統)原

有事物有所改進、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實踐中可以實施。只指出問題的現象或僅

提出建議、設想的名稱而無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者,屬於一般性意見,不

能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

效益性:是指項目實施後可以帶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三條 凡在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的組織、制度、方法和手段等

方面提出帶有改進、創新因素的辦法和措施,經實施後對提高企業素質、

管理效能、經濟效益或對社會效益有明顯的作用和成效者,均可作為合理

化建議給予獎勵。

其內容包括:

(一)在管理理論、管理技術上有創見,對提高生產經營管理、科研

、教學、設計水平,提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有指導作用;

(二)在管理組織、制度、機構等方面提出改革辦法或改進方案,對

提高工作效率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應變能力或服務能力有顯著效果;

(三)應用國內外現代化管理技術和手段,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本條所説的管理,除含《條例》第二條的(一)、(二)、(三)、

(四)、(五)款涉及的管理內容外,還包括質量、標準、計劃、物資、

設備、財務、銷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條 凡在崗位責任制範圍內提出的建議而具有改進、革新因素並

能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視同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學習、借鑑國內外已有先進技術、經驗、成果,首次應用於採納單位

者,也應視為改進、革新因素。

第五條 對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加速進口設備、原料、材料、元器

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國產化,而帶有改進性的辦法、措施或革新方案、

設計的,可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但對實施涉外合同時已有明確規

定的事項,不能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第六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在提出者所在單位不能採納時

,可向外單位提出,如被採納,採納單位對此提出者,應視同本單位人員

對待。

【章名】 第二章 獎金標準的評定

第七條 凡可以計算出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應首

先根據其年節約或創造價值的數額,按《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確定獎勵等

級。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年節約或創造的價值,係指扣除改進的實施

費後的淨增價值。其計算方法是由採用之日起(“採用之日”應理解為實

施後見經濟效益之日),按十二個月計算(可以跨年度)。實施費用的分

攤辦法,由採納單位自定,可一次分攤或逐年分攤。節約或創造價值的一

般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節約價值計算:

1.工時節約價值=(原定額工時-改進後定額工時)×計算期前一

年平均工時費用×計算期實際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工藝改革費用的組成部分,包括為改革工藝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及工藝

改革後需增加的費用支出。工藝改革費用中,屬於添置固定資產者,按其

折舊年限平均分攤,其它可一次分攤或逐年分攤。如同時有幾項節約時,

不要重複計算和重複分攤改革費用。

2.原料、材料、動力、工具等節約價值=(原實際平均先進單位消

耗定額-改進後實際單位消耗)×該物資單價×計算期的實際產量-工藝

改革費用

物資單價指計算期內的國家牌價。沒有國家牌價的物資,按實際價計

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單價應為替代前後材料的單位差。

如同時有幾項節約時,應累加計算節約價值。

3.減少廢品節約價值=成品或半成品單件價值×(改進前六個月的

平均廢品率-改進後六個月的平均廢品率)×計算期計劃產量-工藝改革

費用

工程設計節約價值=(單項工程的審定預算-改進實施後的單項工程

決算)×相同設計的單項工程施工項數一施工工藝改革等實施費用

(二)新工藝創經濟價值計算:

創經濟價值=(老工藝產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進單位成本-新工藝

產品或半成品等的單位成本)×計算期的實際產量

新工藝產品的成本指工廠成本,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廠內部核算成本,

均包括工藝改革費用。

(三)新產品、新花色創經濟價值計算:

創經濟價值=(計算其為十二個月的平均銷售單價-單位產品平均工

廠成本-單位產品平均銷售費用-單位產品税金)×計算期實際銷售量

單位產品税金為銷售單價×税率。享受減免税待遇的新產品,在計算

創經濟價值時仍按原規定計算税金。

(四)技術服務等其它方面創經濟價值,由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定

計算方法,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可計算經濟效益的項目其獎勵等級確定之後,按下表確定的

獎金額給予獎勵。獎勵等級 年節約或創造價值 獎金額

一 100萬元以上 2501-4000元二

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2301-2500元

8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 2101-2300元

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 1901-2100元

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 1701-1900元

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1501-1700元三

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1251-1500元

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 1001-1250元

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751-1000元

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501-570元四

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461-500元

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 421-460元

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 381-420元

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 341-380元

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 301-340元五

1萬元以下 按年節約或創造價值

的3%計算或在300

元以下酌情發給。

上表所稱“以上”,含本數:所稱“以下,不含本數。

第九條 對那些難以計算經濟效益的項目,如有關管理、產品質量、

安全技術、環境保護等,應考慮其解決問題的重要性、應用範圍、進步水

平,用評分方法決定獎勵等級。即:先按以下評分標準分別評出單項分:

(一)解決重要性:

解決重大問題35分

解決重要問題25分

解決較重要問題15分

解決一般問題5分

(二)應用範圍:

應用於全單位(廠礦、院所等)20分

應用於中層部門(車間、科室等)15分

應用於基層(班組等)10分

應用於個別崗位5分

(三)進步水平:

全國範圍內進步40分

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進步30分

市、縣範圍內進步20分

本單位範圍內進步10分

算出上述三個單項分數的總和後,按以下對應標準決定獎勵等級:

獎勵等級 總分數

一 85-95

二 70-84

三 55-69

四 40-54

五 25-39

各等級的獎金額與《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獎金額相對應。

各單位可在本條規定的基礎上,制訂更加具體的、適合本單位情況有

關獎勵等級的辦法,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項目,可先按第八條、第九條規

定,分別評定獎勵等級和金額,然後擇其高者發獎。

第十一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實施前,實施單位的工時、原

材料、燃料消耗指標已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者,在實施後所取得的經濟效益

或社會效益,按所評定等級,提高一個等級獎勵。移植、推廣國內已經應

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

效益者,按所評定等級,降低一個等級獎勵,但如所評定等級,相當於《

條件》第六條規定的第五等級者,可按該等級獎金額的50%發獎。

第十二條 實施若干年後才能一次性見效的項目(如建築工程),可

預先估算其節約或創造價值的總額,除以實施年限,作為該項目的節約或

創造價值。

【章名】 第三章 獎勵辦法

第十三條 獎金應及時發給。必須實施十二個月後才能實際累計出年

節約或創造價值的項目,應從實際累計出年節約或創造價值之日起六個月

內發給獎金;可以預先算出年節約創造價值的項目,應從決定採納之日起

六個月內發給獎金;必須實施若干年後才能一次性見效的項目,應從估算

出年節約或創造價值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給獎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節約或

創造價值實現後,補發差額部分。

第十四條 內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以在本《細則》

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登記表上登記的日期為準,獎勵領先遞交者。

第十五條 個人完成的項目,獎金全部發給本人。已調離採納單位而

未獲獎者,採納單位應將獎金、獎狀轉發本人。

集體完成的項目,獎金應在項目參加者中按貢獻大小進行分配。建議

的內容難度大、方法具體而實施較易者,建議者方面可獲得獎金額的大頭

,實施者方面獲得獎金額的小頭;建議的內容難度不大而實施的難度大者

,則實施者方面可獲得獎金額的大頭,建議者方面獲得獎金額的小頭。具

體分配獎金的比例,由採納單位自定。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獲獎者,其業績已記入本人檔案,作為

日後評選先進、考核晉級、評定職稱、聘任職務等的依據之一。

對於提合理化建議的職工,其建議雖未被採納,所在企業,事業單位

也要及時進行信息反饋,並可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自定適當獎勵的辦法

第十六條 集體完成項目的參加者,以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登記表中填寫的名單為準。但如能對不完善的、需做重大改進的項目提出

改進建議者,雖在登記表中無名,經採納單位認可,也可視為項目的參加

者,按第十五條規定獲獎。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書記、廠(礦)長、經理、院(所)長

、工會主席等領導幹部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其獎勵等級的

評定和獎勵辦法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對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質消耗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

,原工時和物質消耗定額可以給予六個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內,

應繼續發給超產獎和節約獎。在特殊情況下,採納單位可以延長或縮短保

留期,但需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獎金由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採納單位支付。企業單位的獎金

計入生產成本;事業單位的獎金在事業費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十九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獎金,按國發[1985]8

6號文《國營企業獎金税暫行規定》,免徵獎金税。

第二十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成果,可以通過技術市場進

行轉讓,轉讓辦法按國發[1985]7號文《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

處理。

【章名】 第四章 評審程序與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合化建議和技術改進評審委員會由總工程師(或生產技

術廠長、所長)、工會主席、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

成。較大的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需要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在分廠或

車間設評審小組,較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可僅設評審小組。評審委員會和

評審小組的任務是組織領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工作;項目的可行性研

究審批和實施;對完成的並具有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項目進行評審

、獎勵、推廣。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組織發動工作由工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在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之下應設立或指定相應的日常

機構或專管人員,負責合理化建設和技術改進項目的徵集、登記、整理、

傳遞、存檔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由建議者首先填寫《合理

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登記表》。從填表之日起,項目提出者有義務向接

受建議的單位詳細説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收到《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登記

表》後,應及時責成本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對項目進行評議,做出是否採納

的結論。一般項目不得超過半個月,重大項目不得超過二個月。

有關業務部門做出結論後,應將《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登記表

》連同作結論的説明送交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審批。並及時給建議提出

者明確的答覆。答覆的期限,一般項目不得超過一個月,重大項目不得超

過三個月。

第二十五條 關於獎勵的評審工作,應首先由有關業務部門或專管人

員對節約或創造價值進行計算,再由採納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審核或按本《

細則》第九條規定進行評分,最後由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進行評審,決

定獎勵等級和金額。

第二十六條 採納單位應對已採納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實

施積極創造條件,在資金、材料、人力、工時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需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合理

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採納、實施、獎勵等工作的情況,並回答代表提出的

問題。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須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保證評

審工作的正常進行和健康發展。

【章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建材行業管理部門

,可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制訂適合本地區的實施細則。各企業、

事業單位可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家建材局技術發展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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