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讀書筆記

來源:文萃谷 1.04W

這幾天在讀蘇力老師的文章,先讀了最近的兩篇,文中觀點令人信服,多少有點“鐵肩擔道義,妙筆著文章”的感覺。接着又讀十幾年前的幾篇,可能因為開歷史倒車的緣故,心中生出不少矛盾和衝突。直至讀到《法律規避和法律多元》中“國家制定法的作用”一部分時,對比前面發現落差甚大,在這整理一下心裏這些矛盾。或許不關別人事,只是因為自己“倒行”而生的“逆施”吧。

法理學讀書筆記

正解“國家制定法的作用”

綜觀以上幾點,發現先生論證時有些避重就輕,將不利的説法隱而不提,先生為何不談“公了”真正的作用,真正的好處呢?那我來談談,針對先生提的三點我一一對應來説吧。

首先,先生認為民間法之所以能起作用,正是因為國家制定法在背後起作用,或者説正是制定法的“作用”。先生此處是不是隻看到了表面現象,為什麼當事人會隱隱的怕制定法,我想,是因為它被執行,而不是它被規避,如果國家制定法總是被順理成章、成功規避,那人們還會怕這隻“紙老虎”嗎?它還能在以後的規避過程中拐彎抹角的起所謂作用嗎?

其次,可以看得出先生也注意到了“私了”當中存在的很多不平等,即文中説到的“對法律知識掌握的不平等、支付能力、家庭背景及社會關係”的不平等。卻又偏偏將在農村實踐中最不重要的“法律知識”不平等放在前面,大談特談,而將其他幾個放在括號裏,一筆帶過。顯然這樣容易達到先生的論證目的,但卻是很危險的。其實對於強姦這樣一個可罰性很強的行為的法律認識,大家又能相差多少呢?而在所謂民間法,所謂“私了”當中,後幾個因素之作用恰恰是極巨大的,致命的。根據身份和地位來配置權利和義務正是所謂民間法、“私了”的最大的硬傷,而先生卻將其隱而不談,所以危險。

這不正如先生幾年後在《一個不公平的司法解釋》中寫道:“看似一般性”,“結果是有強大的選擇性的”嗎?這不是給“某些特殊羣體的.犯罪違法行為”開了方便之門嗎?魯迅先生説:“我向來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想我們的國人。”中國的林子特別大,什麼鳥都有,最不乏投機鑽營、恃強欺弱之鳥,門一開,它們可就自由翱翔起來了!

第三點就更顯牽強了,先生認為國家制定法通過此次“私了”、規避制定法的一番折騰之後,畢竟“產生了某些影響”,其實相當於我們説的法律的教育作用。並且説“它將是非常有限的,但是不能忽視“,當然不能忽視,但是有更大、更直接的影響、作用時,我們為什麼不要呢?如果法律能夠得到一以貫之的貫徹、執行,不是更能起到教育、規範的作用嗎?為什麼要捨近求遠的,通過另一種有點顛倒黑白的方式來曲折的體現那麼點容易被“忽視”的“非常有限的”影響呢?

更何況這種情況下,國家制定法的執行才能正本清源,將顛倒的黑白再顛倒過來。

試想,使整個局面陷於困境的始作俑者是誰?是那個犯錯的男青年啊,相對於他,大家都是受害者。即使退一萬步講,他的行為起碼也是不合適的,是有社會危害性的,我想這點應該是明確的(要一般化、推此及彼的看,不能固着於個案)。那麼,兩種解決方式,哪一種更能減少和遏制這種行徑呢?我想答案是不言而喻的。那為什麼先生要繞開這最核心、最緊要的的問題,不對這個施暴者追究他十多年後在《弱勢羣體保護的制度性權利配置》中高高祭起來的法寶――現代公民的“個人責任”呢?

是不是有點《弱勢羣體保護的制度性權利配置》中寫到的“把問題歸結到抽象的制度和社會,有意無意的不甘心就事論事,希望比普通人更‘深刻’,隱含的有一種教育民眾、自我承擔“社會良心”,一種‘啟蒙’的姿態”呢!

“婦人之仁”,還是“冷峻的仁慈”?

《秋菊打官司》無疑是藝術品,“私了”的案例,先生説是“有所增益”的,所以也可視為準藝術品。既然是藝術品,畢竟與現實不同,作者必然運用藝術手法將人物、事件典型化,將他要表現的一點、一面放大、增強。現實生活中,有秋菊意味之人必然不少,但頂多是有其這一點,或有其那一面,怎麼會有活脱脱一個“秋菊”呢?真實的未必是正確的,因為,有所選擇的只講真實的一部分,而不講其他部分,就不啻於是在歪曲,在扯謊。正如先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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