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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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準備考研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的備考時,需要了解清楚它們有什麼區別。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考研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的複習指南,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考研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的區別

  考研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的分別

1.報考招生條件不同。我國的法律研究生階段教育包括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兩種。報考法學碩士的考生必須具有國民教育大學本科學歷,不限本科專業,但不招收同等學歷的非本科生。法律碩士屬於專業碩士,報考法律碩士的從2000年起,不再允許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含同等學力)報考,而只招收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同等學力)的非法律專業畢業生。對於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鼓勵報考法學碩士研究生。這項措施大大降低了考試的競爭壓力。從2009年起,法學本科畢業生也可報考法律碩士。

2.考試試題不同。法學碩士專業課試題傾向於理論化試題,以主觀題為主。而法律碩士起源為英美,遵循美國法律人才培養原則,需要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與推理能力,所以法律碩士是由本科為非法律專業畢業生考錄,題目傾向於實務。

3.培養方式不相同:

①每個法學碩士有一個導師,在讀期間能得到導師的全面輔導,深入學習法律理論知識。因此,法學碩士專業劃分較細,研究領域一般只有一個方向,對其他方向基本不涉及,培養方向主要是學術研究、科研教學,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養高級理論型學術法律人才。

②法律碩士不分專業,在入學時一般選定一個方向進行學習。實行“雙導師”制,既校內導師教授法學理論,校外導師教授法律實務,法律碩士培養方式更加註重實踐和應用。主要是學習現行的法律法規,為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務與法律監督部門以及社會公共管理部門等法律實務部門培養高層次的複合型、應用型法律人才,如律師、法官、檢察官和企業法律顧問等。

  法碩考研基礎知識點小結:量刑情節

一、量刑情節的概念、特徵和種類

(一)量刑情節的概念

量刑情節,又稱刑罰裁量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據以決定量刑輕重或者免除刑罰處罰的各種情況。

(二)量刑情節的特徵

1.它與定罪即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無關係。

2.它能夠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及其所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

3.它對刑罰裁量的結果即處刑輕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罰處罰,具有直接的影響。

(三)量刑情節的種類

量刑情節可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

二、法定量刑情節

(一)法定量刑情節概念和分類

法定情節,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司法人員必須予以考慮的影響量刑的因素。法定情節有從輕、從重、減輕和免除處罰的情節。

(二)法定量刑情節主要適用規則

1.從輕處罰情節和從重處罰情節的適用規則

《刑法》第62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2.減輕處罰情節的.適用規則

《刑法》第63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該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免除處罰情節的適用

根據我國《刑法》第37條的規定,免除處罰,是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

三、酌定量刑情節

1.概念:指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刑罰裁量過程中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

2.種類:

(1)犯罪的動機;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時間、地點;

(4)犯罪侵害的對象;

(5)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

(6)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

(7)犯罪後的態度。

  法碩考研專業課要點:法律作用的侷限

一、法律調整的範圍是有限的

法只是眾多社會調整手段中的一種,而不是唯一的。法是調整社會關係的重要手段,但並不是唯一手段。國家用以調整社會關係的手段,除法律外,還有經濟、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紀律、習俗、輿論等多種手段。法在社會生活調整中具有主導地位,但是並非所有的問題都可以適用法律。很多社會關係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並行調整,在對有些社會關係的調整中,法只能起到輔助作用;而對有些社會關係而言,法並不是有效的調整手段,比如人們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就不宜採取法律手段加以調控。

二、法的特性與社會生活的現實之間存在着矛盾

作為一種規範,法必然具有抽象性、穩定性等特徵,而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卻是具體的、千姿百態和不斷變化的。想制定出包羅萬象、永久適用的法律只是一個幻想。另外,法還具有保守性,它總是落後於現實生活的變化,而立法者認識能力上的侷限性也會使法律存在着某種不合理、不科學的地方。

三、法的制定和實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約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如果沒有高素質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適的人正確地執行和適用,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用。如果沒有具備良好法律素質和職業道德的專業隊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難以發揮的。另外,法律的實施還需要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支持,如果他們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識,缺乏自覺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風尚和習慣,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實施。

四、法的實施受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因素的制約

法總是十分依賴其外部條件,其作用總是容易受到社會因素的制約。主要因素有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執法機關的工作狀況、各級領導幹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觀、傳統法律文化,等等。

總之,在認識法的作用的時候,我們應該樹立正確的態度,一方面要反對法律萬能論,另一方面也要反對法律虛無主義、法律無用論。只有全面地認識法的作用的多樣性、複雜性,才能真正推進法治事業,推進社會的法治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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