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考研知識點講解:法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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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哲學上,法的本質是相對於法的現象(或法律現象)的一個範疇。它是法的根本性質,是指法這一事物自身組成要素之間相對穩定的內在聯繫,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構成的。以下是本站小編搜索整理的關於法律碩士考研知識點講解:法的本質,供參考複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法律碩士考研知識點講解:法的本質

  一、非馬克思主義法學關於法的本質的學説

  二、馬克思主義法學關於法的本質的學説

  【真題演練】

1.在法的本質問題上,神意論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單選)

A.西塞羅

B.薩維尼

C.托馬斯·阿奎那

D.托馬斯·霍布斯

【答案】C

【解析】在西方法學史上,這種理論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西羅馬帝國後期的聖•奧古斯丁和11世紀經院主義哲學家托馬斯•阿奎那。A項,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堅持理性論,不選;B項,卡爾•馮•薩維尼堅持民族精神論,認為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不選;D項,托馬斯•霍布斯堅持規範論,認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是以制裁為後盾的行為規則,不選。

2.對法律所體現的國家意志起最終決定作用的因素是( )。(單選)

A. 國家的歷史傳統

B.國家的階級結構

C.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

D. 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答案】D

【解析】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國家意志性,即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誠然國家的歷史結構、國家的階級結構和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都對法律所體現的國家意志有這樣或那樣的作用和影響,然而法的內容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律所體現的國家意志最終要受到客觀經濟規律的制約。按照馬克思的觀點,社會意識由一定的社會存在所決定。法作為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也是以經濟基礎為核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因此本題應選D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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