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律碩士刑法學的複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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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面對考研法律碩士的複習時,刑法學這個專業課的知識點有很多,需要我們去掌握好。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考研法律碩士刑法學的指南攻略,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考研法律碩士刑法學的複習方法

  法律碩士刑法學脅從犯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具體來説,脅從犯具有以下特徵:

(1)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

(2)在主觀上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在可以選擇不實施犯罪的情況下,雖不願意但仍實施了犯罪行為。如果行為人被欺騙不知道自己實施的是犯罪行為,或者雖然知道自己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但是其喪失了選擇不實施犯罪的意志自由,因為不具備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構成共同犯罪。

(3)行為人是因為受他人脅迫而參加犯罪的。脅迫是指以對行為人或其親友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損壞財物等相威脅,對行為人施加精神強制,強迫其參加犯罪。不過應注意區分受脅迫實施犯罪與緊急避險的區別。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看被迫損害的利益是否小於所保護的利益。如, 他人以殺害相威脅,行為人在迫不得已的情況實施了盜竊行為。在實踐中,還應注意脅從犯向主犯的轉化,即第一次被脅從參加犯罪的人,在其後的共同犯罪中自願參與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對這種共同犯罪人應認定為主犯。

  法律碩士從犯和脅從犯的區別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在犯罪活動中的地位而言,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罪犯。

從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輔助作用”兩種。

一、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是指直接參與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動中依附於主犯、聽命於主犯、受主犯差遣、調動、指揮,在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中,或者參與了犯罪的全過程或者參與了部分犯罪過程,對犯罪活動起次要作用和責任的罪犯。

二、起輔助作用的從犯,是指沒有直接參與共同犯罪,但在犯罪過程中為主犯提供情況、準備工具、創造條件、指認被害人或者幫助其逃避、窩贓、銷贓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對於從犯,刑法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對於從犯的定罪量刑,不能比照主犯的處理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而必須依照刑法的規定,對從犯在犯罪過程中所犯罪行,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碩士選舉制度與選舉法的考點

一、什麼是選舉制度和選舉法?

答:選舉制度是關於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有關制度的總稱,它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權利的確定,組織選舉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選民和代表之間的關係等等。

選舉法是規定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和方法的法律。換言之,選舉法就是將選舉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體化和條文化而形成的系統規範。選舉法可以分狹義和廣義的兩種。狹義的選舉法僅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廣義的選舉法則還要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有關選舉工作的條例、決議、決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機關頒佈的關於選舉的決議和其他有關的地方性法規等,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北京市區縣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

二、選舉制度的階級本質有哪些內容?

答:選舉制度是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統治階級以選舉的方法組織國家政權機關而形成的制度。一切國家政權機關,毫無例外地都是由統治階級的人員組成並代表統治階級行使國家權力的。因此,選舉制度鮮明地體現了國家權力歸屬的國家實質。選舉制度是統治階級內部實現民主,保障本階級掌握國家權力的.工具,它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反映階級力量對比關係,其性質由國家性質所決定。

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是什麼?

答:選舉法根據我國的具體條件,切合實際地規定,我國在選舉中採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原則。即: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是兩種不同的選舉方式。直接選舉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代表機關的代表。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比民主性更為突出,其優越性在於:便於選民直接挑選自己所信任的人進入到政權機關中代表他們管理國家;便於選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見和要求,並監督代表的工作;同時也便於代表聯繫選民,向選民負責並報告工作;有利於增強廣大選民的主人翁意識和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同時也有利於激發代表作為人民公僕的責任感。1979年選舉法將直接選舉擴大到縣一級。縣級政權是我國政權體系中極為重要的環節,把縣級政權完全置於人民羣眾的直接選舉的監督之下,就擴大了國家機關的民主基礎,擴大了選民直接行使當家作主、管理國家的權利。因此,也有利於鞏固和加強地方政權建設,密切縣級政權與羣眾的關係,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

間接選舉就是代表機關的代表不由選民直接選出,而由下一級代表機關的代表選舉上一級代表機關的代表。目前,由於我國還受經濟、文化、交通等方面條件的制約,人民還缺乏大規模選舉的經驗,人民對較遠地區的代表還不夠熟悉,所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仍實行間接選舉。這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對於團結各方面力量是很有必要的。今後,隨着政治、經濟的發展,隨着我國人民民主意識的增強和文化素質的提高,我國將會逐步擴大實行直接選舉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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