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版八年級上政治《我們身邊的經濟生活》知識點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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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權

湘教版八年級上政治《我們身邊的經濟生活》知識點歸納

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包括兩種涵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繫,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所有權意味着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財產所有權的法律特徵:其在本質上是一定社會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現。財產所有權制度構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國<民法通則>對財產所有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財產所有權的類型主要包括:國家所有權、勞動羣眾集體組織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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