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理學的基礎知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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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考研的時間越來越近,我們在複習法理學的時候,需要抓住基礎的知識。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考研法理學的指南攻略,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考研法理學的基礎知識有哪些

  考研法理學法律關係的種類知識點

在法學上,由於根據的標準和認識的角度不同,可以對法律關係作不同的分類。本篇文章採用下列分類:

1.調整性法律關係和保護性法律關係。按照法律關係產生的依據、執行的職能和實現規範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調整性法律關係和保護性法律關係。調整性法律關係是基於人們的合法行為而產生的、執行法的調整職能的法律關係,它所實現的是法律規範(規則)的行為規則(指示)的內容。調整性法律關係不需要適用法律制裁,法律主體之間即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如各種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關係、行政合同關係等。保護性法律關係是由於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法律關係,它執行着法的保護職能,所實現的是法律規範(規則)的保護規則(否定性法律後果)的內容,是法的實現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徵是一方主體(國家)適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體(通常是違法者)必須接受這種制裁,如刑事法律關係。

2.縱向(隸屬)的法律關係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係。按照法律主體在法律關係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為縱向(隸屬)的法律關係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係。縱向(隸屬)的法律關係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所建立的權力服從關係(舊法學稱“特別權力關係”)其特點為:(1)法律主體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如親權關係中的家長與子女,行政管理關係中的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監督與被監督諸方面的差別。(2)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具有強制性,既不能隨意轉讓,也不能任意放棄。與此不同,橫向法律關係是指平權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特點在於,法律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財產關係,民事訴訟之原、被告關係等。

3.單向(單務)法律關係、雙向(雙邊)法律關係和多向(多邊)法律關係。按照法律主體的多少及其權利義務是否一致,可以將法律關係分為單向法律關係、雙向法律關係和多向法律關係。所謂單向(單務)法律關係,是指權利人僅享有權利,義務人僅履行義務,兩者之間不存在相反的聯繫(如不附條件的贈與關係)單向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體系中最基本的構成要素。其實,一切法律關係均可分解為單向的權利義務關係。雙向(雙邊)法律關係,是指在特定的雙方法律主體之間,存在着兩個密不可分的單向權利義務關係,其中一方主體的權利對應另一方的義務,反之亦然。例如,買賣法律關係就包含着這樣兩個相互聯繫的單向法律關係。所謂多向(多邊)法律關係,又稱“複合法律關係”或“複雜的法律關係”,是三個或三個以上相關法律關係的複合體,其中既包括單向法律關係,也包括雙向法律關係。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調動關係,至少包含三方面的法律關係,即調出單位與調入單位之間的關係,調出單位與被調動者之間的關係,調入單位與被調動者之間的關係。這三種關係相互關聯,互為條件,缺一不可。

4.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和第二性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按照相關的法律關係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和第二性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是人們之間依法建立的不依賴其他法律關係而獨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關係中居於支配地位的法律關係。由此而產生的、居於從屬地位的法律關係,就是第二性法律關係或從法律關係。一切相關的法律關係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調整性和保護性法律關係中,調整性法律關係是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保護性法律關係是第二性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在實體和程序法律關係中,實體法律關係是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程序法律關係是第二性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等等。

  考研法理學法律責任的概念知識點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於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於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法律後果。

【注意】

(1)引起法律責任的原因有三:

①違法行為

②違約行為

③基於法律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有違法行為一定有法律責任,但是法律責任不一定都是由違法行為引起的。

(二)法律責任與權力、權利、義務的關係

1.法律責任與法律權力

(1)責任的認定、歸結於實現都離不開國家司法、執法機關的權力(職權);

(2)法律責任規定了行使權利的界限以及越權的後果。

2.法律責任與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1)法律責任規範着法律關係主體行使權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後果防止法律關係主體行使權利不當或濫用權力;

(2)在權利受到妨礙以及違反法定義務時,法律責任又稱為救濟權利、強制履行義務或者追加新義務的根據;

(3)法律責任通過否定性的法律後果成為對權利義務得以順利實現的保證。

  考研法理學法律關係客體的種類知識點

法律關係客體是一個歷史的概念,隨着社會歷史的不斷髮展,其範圍和形式、類型也在不斷地變化着。總體看來,由於權利和義務類型的不斷豐富,法律關係客體的範圍和種類有不斷擴大和增多的趨勢。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類:

1.物。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作為法律關係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繫,又有不同,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係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應得到法律之認可。第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可認識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係客體。第三,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第四,須具有獨立性。不可分離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樑之構造物、房屋之門窗)一般不能脱離主物,故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係客體存在。至於哪些物可以作為法律關係的客體或可以作為哪些法律關係的客體,應由法律予以具體規定。在我國,大部分天然物和生產物可以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但有以下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係的客體:(1)人類公共之物或國家專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氣;(2)文物;(3)軍事設施、武器(槍支、彈藥等);(4)危害人類之物(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是人的物質形態,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體現。在現代社會,隨着現代科技和醫學的發展,輸血、植皮、器官植、精子提取等現象大量出現,同時也產生了此類交易買賣活動及其契約,帶來了一系列法律問題。這樣,人身不僅是人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承載者,而且在一定範圍內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但須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將整個身體作為“物”參與有償的經濟法律活動,不得轉讓或買賣。販賣或拐賣人口、買賣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應受法律的制裁。第二,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例如,賣淫、自殺、自殘行為屬違法行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為。第三,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強行行使權利。例如,有監護權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體)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膚等)的法律性質,是一個較複雜的問題。它屬於人身,還是屬於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論,應從三方面分析:當人身之部分尚未脱離人的整體時,即屬人身本身;當人身之部分自然地從身體中分離,已成為與身體相脱離的外界之物時,亦可視為法律上之“物”;當該部分已植入他人身體時,即為他人人身之組成部分。

3.精神產品。精神產品是人通過某種物體(如書本、磚石、紙張、膠片、磁盤)或大腦記載下來並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精神產品不同於有體物,其價值和利益在於物中所承載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識(符號)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時它又不同於人的主觀精神活動本身,是精神活動的物化、固定化。精神產品屬於非物質財富。西方學者稱之為“無體(形)物”。我國法學界常稱為“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

4.行為結果。在很多法律關係中,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行為結果。作為法律關係客體的行為結果是特定的,即義務人完成其行為所產生的能夠滿足權利人利益要求的結果。這種結果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物化結果,即義務人的行為(勞動)凝結於一定的物體,產生一定的物化產品或營建物(房屋、道路、橋樑等);另一種是非物化結果,即義務人的行為沒有轉化為物化實體,而僅表現為一定的行為過程,直至終了,最後產生權利人所期望的結果(或效果)例如,權利人在義務人完成一定行為後,得到了某種精神享受或物質享受,增長了知識和能力等。在此意義上,作為法律關係客體的行為結果不完全等同於義務人的義務,但又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的過程緊密相關。義務正是根據權利人對這一行為結果的要求而設定的。

在研究法律關係客體問題時,還必須看到,實際的法律關係有多種多樣,而多種多樣的法律關係就有多種多樣的客體,即使在同一法律關係中也有可能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客體。例如,買賣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僅包括“貨物”,而且也包括“貨款”。在分析多向(複合)法律關係客體時,我們應當把這一法律關係分解成若干個單向法律關係,然後再逐一尋找它們的客體。多向(複合)法律關係之內的諸單向關係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體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體決定着次要客體,次要客體補充説明主要客體。它們在多向(複合)法律關係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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