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考研刑法學有哪些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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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考研的時間越來越近,我們在複習法碩考研刑法學的時候,要了解清楚有哪些知識點。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刑法學考點,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法碩考研刑法學有哪些知識點

  法碩考研刑法學牽連犯

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且對於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條件

第一、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為,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第二、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説,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第三、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係。

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繫。

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

(一)刑法條文規定的牽連犯處罰原則

牽連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涉及。構成牽連關係有很多種可能。刑法分則中對個別牽連犯規定的處罰原則,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這些規定也不是適用統一的處罰原則,而是既有從一重處斷又有數罪併罰。

(二)司法實踐中牽連犯的處罰原則

實踐要受理論的指導,理論界對牽連犯應適用什麼處罰原則存在很大爭議。主要有從一重處斷説、數罪併罰説和折衷説三種觀點。從一重處斷説認為牽連犯應按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並在該罪的法定刑內從重處罰,不認定為數罪;數罪併罰説認為牽連犯都應並罰;折衷説認為對牽連犯不能一律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也不能都適用數罪併罰,而應以法律定為標準,對刑法無明文規定的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對刑法有規定的依刑法規定處罰。

  法碩考研刑法學結果加重犯

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於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根據中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

行為特徵

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結果加重。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犯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加重結果不是由於基本行為造成的,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

3.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謂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對於基本犯罪而言,即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於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結果再嚴重也不是結果加重犯。

由於刑法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罪,並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數罪論處,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加重結果犯的成立條件

犯罪行為的實施,如以犯輕罪的意思,而發生重罪的結果,學説上稱為“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的界定

加重結果的發生,超過行為人的犯意時,應在何種因果關係範圍內,負其責任。對結果加重犯的處罰,限於基本犯罪為故意,而於所發生的加重結果為無認識,但有預見之可能。若行為人對於發生的結果有認識,則應成立所認識的罪。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係,並不以直接因果關係為限,間接因果關係也屬之。

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就是對結果加重犯的結構的認識以及加重結果的刑法意義的認識。

  法碩考研刑法學想象競合犯

想象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基於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

1、構成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

這是想象競合犯區別於實質數罪及牽連犯等犯罪形態的根本點。想象競合犯中,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無論其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還是過失,亦或故意與過失混合,均不影響想象競合犯的成立。

2、行為人的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所代表的數個性質不同的犯罪構成。

這是想象競合犯區別於實質一罪的根本特徵。罪名是犯罪的'名稱,是對犯罪構成的高度概括。

3、行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均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為,即行為所觸犯的各犯罪構成之間應無重合之關係。

這是想象競合犯區別於法條競合犯的根本特徵。犯罪行為所符合的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具有重合關係這是法條競合犯的法律形式。

2、處罰原則

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即於犯罪行為所觸犯之各罪中,從一重罪處罰,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第一,何謂“重罪”?在確定重罪之前,應對各罪按其情節分別評價,歸入各罪中該行為應處的量刑檔次,在此基礎之上對各罪的法定刑進行比較。按照主刑重於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順序確定重刑。

第二,對於輕罪的附加刑如何處理。有學者借鑑國外立法經驗提出應該並罰,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對犯罪行為的評價應做到不重複、不遺漏。

3、性質特徵

第一,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這是構成想象競合犯的前提條件,如果是實施了數個行為了,則構不成想象競合犯。所謂的一個行為,指在社會生活的意義上被評價為一個的行為。這裏所説的行為不單單是狹義的行為,也指包括結果在內的廣義的行為。

第二,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想象競合犯只能是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觸犯一個罪名的,談不上是想象的競合,但如果是數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也非想象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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