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風險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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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風險告知書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司法鑑定是辦案機關為了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者聘請專業人員所從事的一項專門訴訟活動。由於鑑定涉及專業問題,因此有必要將其中的一些情況予以告知、提示:

一、鑑定結論屬於證據

鑑定結論是鑑定專家根據相關學科的專業知識,依據法律規定,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的專業性意見,屬於法律規定證據之一。是否成為定案的根據,取決於法官的審查和判斷,鑑定人並無決定權和影響法官採信鑑定結論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採信,根據訴訟法的規定,法官有權啟動新的鑑定程序。

二、法醫學鑑定一般需要檢查被鑑定人的身體

法醫學鑑定除了需要審查送檢的鑑定資料之外,一般需要對被鑑定人的身體進行必要的檢查或者做必要的輔助檢查,特殊情況下才實施書面鑑定。有關費用由被鑑定人先行墊付。請被鑑定人予以配合。

三、鑑定可能得出不明確的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的提出依賴於委託單位及當事人提交的鑑定材料,有時由於委託方不能按要求補充鑑定材料或或者受客觀條件的制約,可能得出不明確的`鑑定結論。

四、鑑定結論具有科學、公正性

鑑定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辦案機關處理案件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專業問題,鑑定人遵循科學、公正的宗旨,鑑定活動也是圍繞委託單位提出的鑑定目的,依據現有送檢材料來進行的。因此,鑑定結論可能對被告不利,也可能對原告不利,與鑑定申請提出方沒有必然的關係。

五、鑑定費的承擔

國家有關法律明確規定鑑定需要交納有關費用,當事人支付鑑定費,鑑定實際支出費,都屬於墊付,最終由哪一方承擔,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時一併決定,鑑定機構不解決有關法律問題。

六、鑑定活動具有嚴肅性

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文書一經發出,不得收回。鑑定人可以就鑑定委託單位和被鑑定人提出的有關鑑定文書中的問題進行解釋,如果被鑑定人仍然有意見或者異議,只能通過庭審質證或者申請其他鑑定機構重新鑑定來解決。

委託方對以上內容已知,無異議。

委託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保證司法鑑定準確、客觀、公正、公平原則的落實,特實行司法鑑定風險書面告知。其主要告知內容如下:

一、委託方或申請方必須保證在規定的期間內向鑑定人提交鑑定所需的真實資料和鑑定費用,若逾期未交的,視為自動放棄委託或放棄申請;若因委託方或申請方提供虛假材料,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或申請方負責,本鑑定中心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二、應委託和申請方的委託和申請,本鑑定中心對需鑑定標的物進行勘驗、檢驗或檢查,委託方或申請方應按本鑑定中心指定地點、時間,對標的物予以確認。若因委託方或申請方虛假確認,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或申請方負責,本鑑定中心不對標的物的權屬、性質和瑕疵承擔確認責任。

三、若因委託方或申請方的原因,致使已進行勘驗、檢驗、檢查活動的標的物不能鑑定的,本鑑定中心原則上不退還預交鑑定費;委託方或申請方申請中止、終結鑑定的,根據鑑定工作完成情況,由本鑑定中心決定收取全額或部分鑑定費。

四、對當事人無法提交的鑑定材料,由鑑定中心依職權提取,其間必要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五、本鑑定中心本着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出具鑑定書,鑑定書的結論可能對當事人有利;也可能對當事人不利;也可能因客觀鑑定條件限制,不能得出準確的鑑定結論;也可能經審查後無法進行鑑定,無法作出鑑定結論;無論出現以上四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當事人均不得無理取鬧或拒交鑑定費。若當事人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申請上級鑑定機構複核鑑定。

六、因鑑定客觀條件限制,本中心無法進行鑑定的,本鑑定中心可拒絕鑑定。

七、以上司法鑑定風險情況,司法鑑定中心均已告知,我已知悉,並同意以上告知內容。

告知單位:恩施州司法鑑定中心

被告知人簽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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