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需要的證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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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兒童的醫學出生證明都是一個樣的,是衞生部的統一樣式。那麼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需要什麼證件呢?下面本站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詳細瞭解下吧。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需要的證件有哪些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需要哪些證件

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户口本原件(集體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帶複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辦理出生證明一般正常情況下(在家長有準生證,身份證,户口本),在醫院正規渠道出生的孩子可以直接在醫院辦理出生證明!如果是偷生,超生,非正規手續領養的孩子無出生證明則需要有一定的關係和經濟實力也可以辦理,不過出生日期一般只能填寫辦理出生證明一月以內的!熟人可以從入院證明開始辦,有正規的門診記錄,住院記錄,病歷!也就是説這個孩子等於在醫院出生的,辦理的出生證明當然也是真的,可以在衞生局查!副作用就是院領導願意為你冒風險,主管醫生不怕負面責任,檔案管理員.... 填表及辦理出生證明須知如下: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餘項目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户口地址需與户口本上(第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户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 在您的孩子出生後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並確定嬰兒的名字。

3、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户口本原件(集體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帶複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託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託書,並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打印好後嬰兒姓名不能更改

申請辦理出生公證的,應當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

您可以先到公證處領取出生調查表,再由户籍註銷地的派出所根據原户籍檔案的記載填寫出生調查表並加蓋公章,也可以由申請人的人事檔案存檔部門根據人事檔案的記載填寫出生調查表並加蓋人事章,然後再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出生調查表到公證處辦理就可以了。

如果公證處沒有出生調查表,或者您不便到公證處領取調查表,也可以由户籍註銷地的派出所或人事檔案的存檔部門開具相關出生情況的證明信,證明信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生父母姓名等。出具證明信的部門還需在證明信上蓋章,派出所加蓋公章,存檔部門加蓋人事章,然後再持有效身份證件和證明信到公證處辦理就可以了。

需要説明的是,發往某些國家使用的出生公證書需要加貼當事人照片,例如美國、法國和哥倫比亞,因此如果您要去往這些國家的話,還要根據公證處的要求提供照片。

另外,出生公證並不需要您本人親自辦理,可以委託他人到公證處代辦。

  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流程

  (一)首次簽發需具備的條件

1、新生兒出生六個月以內;

2、所需資料:

(1)《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申請表》(在婦幼保健機構二樓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窗口領取);

(2)《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出生地醫療機構),生育證(無生育證者提供住院結算髮票);

(3)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二)延期簽發需具備的條件

1、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2、所需資料:

(1)《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申請表》;(在婦幼保健機構二樓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窗口領取);

(2)接生地醫療保健機構《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或相應的病歷資料複印件;

(3)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户口所在地村委員(社區居民)《親子關係聲明》證明並加蓋公章;

(4)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户口薄、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5)父母雙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嬰兒未上户證明;

  (三)遺失補發簽發需具備的條件

1、指原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原因喪失等情形;

2、所需材料:

(1)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填寫並提交《<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在婦幼保健機構二樓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窗口領取);

(2)接生機構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複印件或相應的`病歷資料複印件並加蓋印章;

(3)新生兒父母《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聲明書》,簽名並加按父母親拇指紋印;

(4)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5)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處核查原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存根。

  (四)換髮簽發需具備的條件

1、換髮:簽發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因某種原因導致無效,或無法進行出生人口登記,或當事人提供法定鑑定機構的親子鑑定證明要求變更新生兒父親或母親信息的;

2、所需材料:

(1)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換髮申請表》(在婦幼保健機構二樓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窗口領取);

(2)原接生醫療保健機構出具《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或相應的病歷資料複印件並加蓋印章;

(3)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

(4)户籍所在地的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户籍以及登記機關出具的有關變更新生兒及其父母信息的審查意見;

(5)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或離婚證原件及複印;

(6)首次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完整原件;

  《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及重要性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統一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對於規範出生人口登記,依法加強母嬰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規範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有關內容,為户口登記機關確認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碼提供了科學、準確的信息。因此,衞生部與公安部先後共同印發了《關於統一規範的通知》(衞婦幼發〔1995〕第10號)、《關於印發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衞基婦發〔2001〕第45號)、《關於啟用和規範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國衞婦幼發〔2013〕52號)等文件,對《出生醫學證明》的規範填寫、規範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依法統一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已在全國普及。各地醫療保健機構與户口登記機關密切配合,使全國的《出生醫學證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記率逐年提高。但是,近年來個別地區偽造《出生醫學證明》的現象時有發生,干擾了出生人口登記工作的正常進行。為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杜絕假證,於2014年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五版)。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時間、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狀況、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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