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數學歸納法證明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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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歸納法是非常實用的,這類的歸納法可以證明很多的東西。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用數學歸納法證明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高中數學歸納法證明題

  用數學歸納法證明公式

1/2+2/2^2+3/2^3+......+n/2^n=2 - n+2/2^n.

1/2+2/2^2+3/2^3+......+n/2^n=2 - (n+2)/2^n.

1、當n=1時候,

左邊=1/2;

右邊=2-3/2=1/2

左邊=右邊,成立。

2、設n=k時候,有:

1/2+2/2^2+3/2^3+......+k/2^k=2 - (k+2)/2^k成立,

則當n=k+1時候:有:

1/2+2/2^2+3/2^3+.....+k/2^k+(k+1)/2^(k+1)

=2 - (k+2)/2^k+(k+1)/2^(k+1)

=2-[2(k+2)-(k+1)]/2^(k+1)

=2-(k+3)/2^(k+1)

=2-[(k+1)+2]/2^(k+1)

  用數學歸納法證明解答

我覺得不是所有的猜想都非要用數學歸納法.

比如a1=2,a(n+1)/an=2,這顯然是個等比數列

如果我直接猜想an=2^n,代入檢驗正確,而且對所有的n都成立,這時候幹嘛還用數學歸納法啊.可是考試如果直接這樣猜想是不得分的,必須要用數學歸納法證明.

我覺得如果是數列求和,猜想無法直接驗證,需要數學歸納法,這個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上面那種情況,誰能告訴我為什麼啊.我覺得邏輯已經是嚴密的了.

結果帶入遞推公式驗證是對n屬於正整數成立.

用數學歸納法,無論n=1,還是n=k的假設,n=k+1都需要帶入遞推公式驗證,不是多此一舉嗎.我又不是一個一個驗證,是對n這個變量進行驗證,已經對n屬於正整數成立了.怎麼説就是錯誤的.

怎麼又扯到思維上了,論嚴密性我比誰都在意,雖然是猜出來的,畢竟猜想需要,我的問題是--------這樣的驗證方式嚴不嚴密,在沒有其他直接證明方法的情況下,是不是一定要用數學歸納法-------,並沒有説這樣就是對待數學的態度,沒有猜想數學怎麼發展.

這説明你一眼能看出答案,是個本領。

然而,考試是要有過程的,這個本領屬於你自己,不屬於其他人,比如你是股票牛人,直接看出哪支會漲哪支會跌,但是不説出為什麼,恐怕也不會令人信服。

比如你的問題,你猜想之後,代入檢驗,驗證成功説明假設正確,這是個極端錯誤的數學問題,請記住:不是驗證了一組答案通過,就説明答案是唯一的!比如x + y = 2.我們都知道這是由無數組解的方程。但是我猜想x=y=1,驗證成功,於是得到答案,你覺得對嗎?所以你的證明方法是嚴格錯誤的!

你的這種思想本身就是經不起推敲的,學習數學不是會做多少題,而是給自己建立一套縝密的思維。你的這種思維在學習過程中是一個巨大的絆腳石,你現在做的就是假設某某正確,然後拼死維護它的正確,即使有不嚴密的地方你也視而不見。我説過,你有一眼看出答案的本領,這只是本領而已,填空題你有優勢。但是如果你缺少了證明的思維,證明的本領,那你就成了一個扶不起來的阿斗。最可怕的是你的這個思想:褒一點説善於投機取巧,貶一點説,就是思維惰性,懶。

説説你的這道題,最簡單的一道數列題,當然可以一下看出答案,而且你的答案是正確的。但是證明起來就不是那麼容易了,答案不是看出來的,是算出來的。你的解法就是告訴大家,所有的答案都是看出來,然後代入證明的。假設看不出來怎麼辦?那就無所適從,永遠也解不出來了!這就是你的做法帶來的答案,你想想呢?你的這種做法有什麼值得推廣的?

OK,瞭解!

數學歸納法使被證明了的,證明數學猜想的嚴密方法,這是毋庸置疑的。在n=1時成立;假設n=k成立,則n=k+1成立。這兩個結論確保了n屬於N時成立,這是嚴密的。

你的例題太簡單,直接用等比數列的`定義就可以得到答案(首項和公比均已知),不能説明你的證明方法有誤。我的本意是:任何一種證明方法,其本身是需要嚴格證明的,數學歸納法是經過嚴格證明的;而你的證明方法:猜想帶入條件,滿足條件即得到猜想正確的結論。未經證明,(即使它很嚴密,我説即使)它不被別人認可。事實上,你的證明方法(猜想帶入所有條件均成立)只能得到“必要”答案,並不“充分”,你想一下,A滿足B就説A=B顯然是不充分的。而數學歸納法充分必要,或者説“不大不小,不縮不放”,用你的方法可以猜想出多套答案,把所有猜想出來的答案歸納一下就是充分必要。

  高中數學證明方法

一、合情推理

1.歸納推理是由部分到整體,由個別到一般的推理,在進行歸納時,要先根據已知的部分個體,把它們適當變形,找出它們之間的聯繫,從而歸納出一般結論;

2.類比推理是由特殊到特殊的推理,是兩類類似的對象之間的推理,其中一個對象具有某個性質,則另一個對象也具有類似的性質。在進行類比時,要充分考慮已知對象性質的推理過程,然後類比推導類比對象的性質。

二、演繹推理

演繹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數學的證明過程主要是通過演繹推理進行的,只要採用的演繹推理的大前提、小前提和推理形式是正確的,其結論一定是正確,一定要注意推理過程的正確性與完備性。

三、直接證明與間接證明

直接證明是相對於間接證明説的,綜合法和分析法是兩種常見的直接證明。綜合法一般地,利用已知條件和某些數學定義、定理、公理等,經過一系列的推理論證,最後推導出所要證明的結論成立,這種證明方法叫做綜合法(或順推證法、由因導果法)。分析法一般地,從要證明的結論出發,逐步尋求使它成立的充分條件,直至最後,把要證明的結論歸結為判定一個明顯成立的條件(已知條件、定理、定義、公理等)為止,這種證明方法叫做分析法。

間接證明是相對於直接證明説的,反證法是間接證明常用的方法。假設原命題不成立,經過正確的推理,最後得出矛盾,因此説明假設錯誤,從而證明原命題成立,這種證明方法叫做反證法。

四、數學歸納法

數學上證明與自然數N有關的命題的一種特殊方法,它主要用來研究與正整數有關的數學問題,在高中數學中常用來證明等式成立和數列通項公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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