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對外支付税務證明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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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支付牽扯到哪些金融問題呢?因此税務的證明要怎麼辦理呢?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對外支付税務證明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對外支付税務證明範本

  對外支付項目的界定

1.服務貿易。64號通知所列需要申請辦理《税務證明》的服務貿易收入,包括從事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交易行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64號通知所列需要申請辦理《税務證明》的收益,包括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52號通知規定,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以外匯向其劃轉利潤、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對外支付其投資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內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資者減持流通股份及分紅所得資金的購匯匯出時應申請辦理《税務證明》。

3.經常轉移。64號通知將其列舉為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税收、偶然性所得等經常轉移項目收入。

4.資本項目。根據52號通知規定,應申請辦理《税務證明》的資本項目包括:第一,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以其在境內所得利潤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將屬於外國投資者的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在境內轉增資本或再投資;第二,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財產在境內再投資。

  外支付辦理和提交《税務證明》的特殊情形

1.對外支付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

對外支付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應當按規定提交税務證明的,按照國家税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税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税發[2002]107號)的.規定執行。

2.外國航空公司境內代表處對外支付其境內機票銷售款

外國航空公司境內代表處(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航空公司境內代表處)對外支付其境內機票銷售款,可持主管國税機關和地税機關出具的免税文件或有關兩國政府互免兩國航空運輸企業國際運輸收入税收文件代替《税務證明》。應當注意的是,若對外支付代售境外航空公司機票銷售款的是境內旅行社,則仍應辦理《税務證明》。

  對外支付税務證明辦理資料

一、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複印件);

二、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複印件);

三、完税證明或批准免税文件(複印件);

四、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完税證明》不是指海關完税證明,而是與該次付匯有關的税收證明,企業通過銀行繳税後,由銀行開出的《電子繳付付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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