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註冊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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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標註冊有利於樹立品牌形象,提升企業品牌價值,塑造國際品牌等,所以很多人想要註冊國際商標。那麼有什麼關於國際商標註冊的法規嗎?國際商標註冊有什麼規定?下面跟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國際商標註冊的法規

 商標國際註冊的規定

商標國際註冊是獲得商標權的主要途徑,註冊時,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將依據本國商標法和國際公約、協定規定的條件審查註冊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這些法定條件是一個商標獲准註冊的必備條件,稱為商標國際註冊條件。商標國際註冊條件是商標審查的重要內容。商標國際註冊的規定:

1 、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 “ 馬德里聯盟 ” 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另外,台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2 、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序。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里協定 ” 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註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里議定書 ” 成員國的,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的商標。

3 、國際註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註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申請人地址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包括顏色完全一致;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如果國內申請或註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註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註冊申請書上。

4 、符合一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麼申請人在提出國際註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國際註冊申請。

不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六條之 1 、 2 、 3 或其中一條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6 、國際註冊的有效期滿後,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註冊。

外國商標在中國註冊

一、外國商標中國註冊的規定

我國《商標法》第9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人訪問析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1.按照申請人所屬國和我簽訂的商標互惠協議辦理

商標互惠協議是申請人所屬國和我國通過簽約或者換文而達成的商標互相註冊的協議。目前,與我國簽訂商標互惠協議的有瑞士、丹麥、意大利、加拿大、新西蘭、法國、伊朗、奧地利、日本、西班牙、英國、阿根廷、波蘭、羅馬尼亞、巴基斯坦、列支敦士登、匈牙利、美國、比利時、盧森堡、荷蘭、泰國、德國及原捷克斯洛伐克等24個國家。

2.按照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

按照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商標國際條約,在中國辦理商標註冊申請,這是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的一個重要原則。目前,我國已參加的商標國際條約有:《保護工業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尼斯協定》等。凡參加了上列條約與協定的國家,該國的公民或企業均可以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這些國家的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還可以依照我國公佈的《關於申請商標註冊要求優先權的暫行規定》,享有一定優先權。

3.按照對等的原則辦理

對等原則就是雙方互相給予同等待遇:你允許我去註冊,我也允許你來註冊;你不要求我簽訂協議,我也不要求你簽訂協議;你不要求我簽訂協議,我也不要求你簽訂協議;你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本國書件,我也不要求你的申請人提供書件。採用對等原則辦理外國商標註冊,既有利於外國商標在我國的註冊,也有利於我國的商標在外國申請註冊,從而促進我國貿易發按照這一原則,我國先後同加拿大、瑞士、泰國、奧地利等國互相確認免交本國證件,同時解決了同美國之間直接辦理商標註冊的問題。

二、外國商標在我國申請註冊的代理機構

外國人或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實行委託代理制。我國《商標法》第10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處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那麼,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應當委託哪些商標代理組織呢?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88年1月14日發佈了《關於公佈商標代理組織的通知》,在該通知於1988年1月14日發佈了《關於公佈商標代理組織有通知》。在該通知中,指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為商標代理組織,負責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註冊商標代理組織,負責代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註冊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這裏,需提及的是,台灣是我國一個省份,商標註冊等本屬國內事務,但因目前兩岸政治制度的差異,台灣廠商企業在大陸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也實行委託代理制度。國家工商局指定中國商標代理(香港)公司“負責代理台灣廠商企業在大陸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負責代理台灣民間組織或辦理出島在大陸中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三、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的手續

為了方便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我國有關方面專門制訂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註冊,應當辦理以下手續:

(1)必須出具代理委託書正、副本各一份。代理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人姓名或名稱、詳細地址、國籍及委託申請註冊商標的名稱,受委託人姓名及代理的及代理的權限。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代理人委託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2)送交商標註冊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申請書可以由申請人自己填寫,也可以由受委託的商標代理組織代填。申請書應詳細寫明商品的名稱、用途、主要原材料及商品的類別。申請書中的商品類別一項,可以按中國商品分類表填寫,也可以按國際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是外文或譯音的要譯成中文,並附説明書。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負責人等項,均應用漢字填寫清楚。

(3)送交商標圖樣15份,指定顏色的另交着色圖樣和黑白圖樣各1份。

(4)附送有關證明材料。這些材料包括:國籍證明、互惠協議證件,藥品生產的批准證明文件等。這些書件,有的是按工作需要必須提交的,有的是按對等原則要求其提交。

(5)按規定繳納商標註冊申請費。

接受委託的商標代理組織應認真審查提交的文件是否齊備,並將外文件譯成中文後送商標局辦理申請手續。商標局按審備核准程序進行審查,並將外文書件譯成中文後送商標局辦理申請手續。商標局按審查核準程序進行審查,審定合格刊登在商標公告,無異議或導議不能成的,即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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